《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先来一波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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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11号
  (公)刑侦局2005xxxx11号备案 备案人:尤阳
  我们做刑事侦查工作的,由于常常接触杀人放火的现场,听到的、看到的不是妻离子散就是满门抄斩,难免会产生一些思考:人类之间的互相残杀起源于什么?这听起来好像是极有高度的哲学问题,然而我们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毕竟古语亦有云:人心不古,诡变百出。
  2005年在云南发生了一件案子,一所农业大学大四的学生死亡,4月2日中午有人发现尸体倒在了公共卫生间的马桶套间里,中毒者的血液和尸斑呈鲜红色,内脏器官表现为一般的窒息现象,内脏有淤血肺部水肿,法医一时只能确定死者为中毒死亡,至于中的何种毒物无法准确鉴定,经过现场勘查警方仍然无法确定是自杀、他杀或者是误服。
  大学生的意外死亡往往会引起社会的热烈讨论,一时间风声四起,大部分的舆论倾向于他杀,要求警方立刻给予答复,彻查犯罪嫌疑人。事发的大学所位于的M市公安局的压力很大,由于法医的检验始终没有准确的结果,他们不敢贸然发布任何讯息。有些时候,公安机关和社会大众总是会显示出对立状态,就好像老师和学生一样,常常分不清自己的站位,其实不论是老师和学生,还是警方与社会大众,都处在同一战线上,警方保护的就是社会,打击的是犯罪,所以如果警方可以保证对社会坦诚,而同时社会大众也可以对警方抱有一定的信任,也许最后的结果会朝着我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毕竟信任是相互的。
  积案调查处八位负责人、刑侦业界的八大长老之一陈老师告诉我M市公安局局长向他直接通了电话,请求积案调查处出动协助侦查,求助信函也已经寄出,大概三天内会到,老师要我收到信函后立刻报给局里和部里,然后拿着刑侦局直接签发的“派驻工作令”出发,帮助当地法医对尸体进行细致的检验,以期发现真正的死亡原因。他要我趁着信函未到准备一下,而我刚刚才完成了一起爆炸案的尸检工作,身心俱疲,然而人命关天不能有片刻耽误,我赶紧准备一下,信函一到,派驻令也迅速签发下来,紧接着就飞往云南昆明,M市公安局派了车来接我前往M市,安排的倒也周到。
  当地公安局长姓张,见到我就说“压力大的很,老百姓都嫌我们工作慢”。我问他你们尽力了吗?他说真的尽力了,四个法医轮番工作,一个星期没怎么睡觉了,不断的化验和比对,只能得出一些比较模糊的结论,不敢确定最终的结果。我告诉他既然没有工作上的懈怠,老百姓怎么说真的不重要。
  我没有立刻开展工作,因为我到M市的时候已经是4月15日傍晚了,入住了宾馆简单收拾一下倒头就睡了,但是在入睡前我就告诉自己,明天一定要早早地去现场进行复勘。
  2.
  现场位于学生公寓三层西北角的公共厕所靠门的一处马桶套间里,尸体已经被移走,现场勘查也已经结束,但是这里仍然被封锁了,由四名派出所的警察站岗。
  委实说,在卫生间的现场很难进行细致的侦查,不是说提取不到线索,而是现场遗留的物品数量太大,而且几乎所有有价值的线索都遭到污染,即便通过微量物证的分离也难以确定,更何况,如果要将提取到的所有物品进行化验分离,不仅工作量太大,而且效率很低。
  就我所看到的来说,结合现场图片,尸体呈趴卧,头朝北而足南,未发现呕吐物,根据尸体的位置我认为他当时很可能想要到这里来呕吐出一些服入的异物,然而在那之前就死亡了。我调查了死者宿舍的位置,在五楼的518,这一点是非常值得推敲的,一个住在518宿舍的人却跑到三楼的厕所呕吐并且死在了这里,不管怎么说都难以找到合理的逻辑以顺应结果。
  现场情况比较简单,我花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就大概掌握了一个大概,随即回到了专案组的刑事科学技术科的法医化学化验室进行协助化验的工作。
  在这里我需要提及一些涉及到微量物证分析的重要内容我希望它的提及可以消除群众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导致的对公安机关的质问,这些知识(非涉密)的没有普及往往是警民冲突的根源,老百姓不知道警方的工作状态,公安机关又懒得说,所以矛盾激化,有些时候双方都很无奈。
  在这起案件中,微量物证和毒物毒品的分析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我们需要利用法医毒物学来确定死者的死因。微量物证和毒物毒品分析又称为刑事化验或者理化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对现场采集到的物证进行化验和分析,而物证的概念则表明,能够作为物证的物质一定与犯罪活动有着内在的联系,否则就无法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微量物证的分析鉴定工作之所以过程较为繁琐和复杂是因为微量物证量小体微,待检验成分含量低,可以说和常量物证相比,它们不容易发现和采集、容易遭到污染、时它们具有分离和不完整性,也就是说它们在被搜集到并且作为物证的时候是不具有完整的形象的,不能反映完整的组成信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它们的分析难度很大,要大于常量物证,需要很精细的技术进行提取和化验。
  死者名为马子航(化名),这所农业大学农业化学专业的学生,我提醒和我一起进行再一次尸检的法医们注意,这一点使得我们必须意识到死者的致死毒物很可能和农药或者工业毒物有关,有法医告诉我,他们认为死者很可能是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致死。我观察了尸体,发现尸斑显著,有暗紫红色,尸僵较硬,瞳孔缩小,我问他们在初次接触尸体的时候,是否发现口腔周围附有白色泡沫样粘液或泡沫痕迹,他们说没有,但是在口腔、腹腔以及胸腔均能闻到少许有机磷的特殊蒜臭味。有其他的法医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有机磷杀虫剂是具有全身毒性作用的毒物,一般来说,它在人体内的分布很大程度取决于进入人体的途径,经过胃肠道、呼吸道或者是所谓的黏膜吸收后迅速分布全身各个器官,在死者体内血中浓度并没有达到致死剂量,只能认为他曾中过有机磷杀虫剂的毒,但不能确定其就是死于有机磷杀虫剂。我认为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医说的不是没有道理,其实在法医学中,毒物的代谢又称为生物转化,毒物在组织细胞中经过一系列酶的催化作用,发生氧化、还原、水解或者结合反应,生成相应的衍生物,而几乎绝大多数的毒物的生物转化是使它失去毒性的过程,可以称为解毒过程,然而也有少数会转化成衍生物,毒性反而增强,我们称之为代谢活化。而有机磷杀虫剂在体内的代谢主要有氧化、水解还有还原,按常理,氧化的产物都比之前的毒性更强一些,而水解的结果则是使其毒性减弱,作为有机磷杀虫剂,其又分为多种的类型,大部分多数属剧毒和高毒,部分为中毒类,还有少数为低毒,我们利用二氯醌氯亚胺-溴法检测出是一种含硫的有机磷杀虫剂,因为这种杀虫剂能够和二氯醌氯二胺作用,经过溴的氧化而生成红黄色的斑点,便于我们进行研判,然而技术有限,在M市公安局没有气相色谱仪,我们向云南省公安厅申请送检,很快得到回应,我和另外一名法医携带检材飞往昆明,利用气相色谱法和质谱法的联用得出了一个准确的结果,死者体腔中所提取到的是较低浓度的马拉硫磷,属于有机磷杀虫剂中的低毒类,也就是说,死者并不是死于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但是很明显他死前的确服下了这一毒物。那个和我一通前往昆明的法医说,费了这么大的力气结果白忙活一场。我告诉他,任何案件的侦查工作都会有结果,只是你从哪个角度看了,我倒是觉得目前虽然还是不能够得出准确的死因,但至少有值得推敲的地方。他思索了一下,表示了同意。
  目前案件的疑点有很多,其中亟待解决的有以下三点。第一,为什么死者会倒在三楼的公共厕所而不是其宿舍所在的五楼?第二,死者并非死于马拉硫磷,那么他为何服下这种毒药?第三,死者究竟是被被人毒杀还是意外服毒?
  M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案发大学所在辖区的分局刑警大队联合召开了一个案情分析会,商讨以上三点问题,尤其针对最后一条进行了磋商,而我的任务仍然是尽快的得出死亡原因,只有弄清楚致死毒物才能进一步分析出死者死亡的过程。
  在尸检过程中我注意到,由于死者的口腔有不算太明显的炎症,但是他的咽喉和食道炎症较为严重,黏膜发红肿胀,口腔黏膜甚至出现了灰白色坏死,这些很符合急性无机汞中毒,可我没有急着下结论,因为之后我们发现他的肾出现了点状况,呈现出了典型的汞毒性肾病,肾的体积增大,皮质增厚,此外他的结肠有急性的炎症,伴有急性肝中心坏死,脑部存在淤血水肿。心肌和肝脏也有明显的浑浊,所以我们经过分析认为,死者死于非急性无机汞化合物中毒。因为一般来说,汞和它的化合物可以通过呼吸道、消化道或者皮肤吸收,首先均匀的分布在各个组织内,然后各组织内的汞转移进入肾内,所以肾内的含量比其他脏器高得多,以肾为最高,其次就是肝、脑和心。我们在检查的时候发现,死者的肾脏并不符合急性无机汞化合物中毒的症状,急性中毒的死者死亡迅速,肾脏改变不明显,而经数天后死亡的人,其肾脏则体现出前面我提到的典型的汞毒性肾病。而对于检材的处理,我们主要选择了死者胃内剩余的部分食物、500g的肝脏组织、全部的肾脏作为检材进行化验,先用定性分析中的汞的确证实验确定了汞的存在,再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确定汞的含量,经过一些理化分析,我们最终认定死者死于氯化汞(HgCl2)。
  氯化汞这一物质属于常用化学分析试剂,作为农业化学类专业的学生,弄到这个不是什么难事,另外它作为消毒防腐剂,毒性很大。从外观上看,它是无色的结晶或者结晶粉末,不太引人瞩目,其理化性质是易溶于水、醇、甘油和乙醚等,杀菌力极强。
  我不得不说,M市警方的工作效率很高,在这种中毒事件中,死者生前的任何生活用品包括他的住宿地方都需要被封锁并且提取有用的物证。我们赶紧对警方搜集来的死者宿舍中生活用品进行化验,希望找到盛放导致死者中毒的物质的容器,可以说,此刻的我们是怀着很大希望在进行工作的。
  然而万事不会一帆风顺,我们对警方搜集来的所有物品进行了检查,既没有发现盛放氯化汞的容器,也没有盛放马拉硫磷的容器,不说盛放,甚至连一点点这些化学试剂的微量痕迹都没有,我感到很奇怪,非常的奇怪。
  案件走向了死胡同。
  3.
  对于毒杀案件,查不出致死物,查不到死者生前使用的物品存在毒物痕迹,这很可能意味着这起案件需要很久才能侦破——纵使我们会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
  在这里我不得不提的是,我们国家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曾有一起震惊全国的大学生投毒案,至今尚未侦破,尽管社会舆论一直在关注着这起案子,但是警方依旧束手无策。为何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却无法认定其罪行?为何警方的行为一直给社会大众一种遮遮掩掩模模糊糊的印象?为什么警方一拖再拖闪烁其词?其实原因很简单(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重要背景姑且不说),当地警方并没有找到指向性和排他性的证据直接指认凶手,纵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又怎样?没有证据谁的罪也定不了。
  我很担心我所接手的案子因为找不到证据无疾而终。
  面对眼前的困境,我要求专案组的所有法医——包括我自己——冷静的分析,找到我们遗漏的地方。
  随后,由于我身体不适,所以派遣了几名法医前往事发的农业大学死者所在专业的化学实验室,而我没有去。他们在负责实验室的四名老师的帮助下核对氯化汞的备案量和实际量,氯化汞是剧毒物质,所以每一次的使用量都有规定,并且需要登记在案,不允许使用超过规定用量或私自带出实验室。据参与核对的法医说,他们当时又请来了许多化学老师帮助一起核对,由于工作量繁琐,差不多从去年十月份重新引进一批氯化汞以来到案发前为止的使用情况他们都要一一核对,最后得出剩余氯化汞的量。
  “在经过了三个小时左右的核对工作后,我们发现氯化汞的量并没有异常。”一名法医如实地汇报。
  这让我感到很诧异,难道说致死物是从学校外面进来的?
  目前专案组很干脆的认定死者系他杀,因为死者的家人纷纷赶到当地,他们说死者在死亡前一天还和家里人通过话,没有任何异常,不可能自杀;另外误服也基本可以排除,因为死者系非急性汞中毒,很可能两天或者三天甚至以上的天数才发作,没人会一直误服这种东西。专案组最终认定死者是被人毒害的,他们把目光转向了他的三名室友,毕竟室友杀死室友的“故事”屡见不鲜。而新闻媒体也很热衷于报道这起案子,一直在给警方施压,要求尽快破案。
  在差不多案发后的一个星期左右,警方基本认定死者的室友之一的赵义(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案发前两天的监控曾经拍到他出现在实验楼的四楼,也就是他所在系的化学实验室,而那个时候恰好没有课,他的实验课在前一天就上过了,这一点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
  专案组随后马不停蹄地开始调查他与死者生前的关系状况。我没有参与到侦查工作中,但是事后听负责调查的刑警说,他们差不多查了一个多星期,包括死者的其他室友以及他们的同班同学,甚至还包括了同时认识死者和赵义的朋友、老师等等,前前后后差不多六十多个人,所有人都说他们没什么矛盾,很自然,几乎从没起过争执。
  “这下完了,案子又没得查了。”那个刑警一脸的无奈。
  我想了想问,他们从未起过争执,是不是因为从来没怎么交流过?
  刑警看着我,也不说话。
  我继续说,如果他们似乎从来没怎么正常交流,那就说明他们之间不正常,也许有互相看不惯,有很深的的积怨。
  刑警似乎明白了,他道谢了之后就赶紧走了。随后他和专案组其他的刑警商量了一下,决定再去一次学校,再找一下熟悉两个人的同学——尤其是室友,看一看他们是不是如我所言从来没怎么交流过。
  而我们法医组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是去哪找到杀死被害人的毒物?难道真的是被人带到学校来的吗?我觉得这不太可能,氯化汞是剧毒物,是有国家法律进行管制的,没人可以在市面上购买到。
  我觉得还是有我们没注意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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