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论》中,洛克写道:“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事实是,在洛克这本讨论政府性质、职能的书中,他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讨论人们的财产权。洛克之所以会这样,首先是因为在17、18世纪,尤其是在英语国家里,财产与自由是一回事,人们谈财产就是在谈自由;更重要的是因为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所谓自然法,主要是指启蒙运动形成的一种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这个体系认为人类社会受理性的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支配、构成。说明白点就是自然法思想家们通过假设人类最初、最原始的状态,推演出他所设想的最理想的社会、国家的结构和规则。这类思想家中最著名的有霍布斯、卢梭、洛克等,其中以洛克的思想的实际应用最为合理,影响也最深远,虽然他的思想个性并不是最鲜明的。
洛克对人类的最初状态的设想是,人们生活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状态中,享有着各种“自然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而为了进一步保证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人们出于理性的考虑而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下由自己执行、裁决的权力,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建立政府与国家。于是,在洛克的理论中,自然权利、尤其是私有财产权就成了不可侵犯、更不可剥夺的。这就导致洛克说出了本文开篇的那一句话。
应该可以说洛克的理论说到这里,大多数人还是能认同的,但再往下就出现了一个大的分歧,即认为人类应该自由、平等的洛克,并不认为财产权应该象生命权、自由权一样是一种一般性的、天赋的权利。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特殊权力,是后天的,是需要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去获得的。这个分歧的另一派说起来颇为有趣,坚定认为财产权应该是人的一般性权利的,竟然是积极鼓吹君主制的黑格尔。黑格尔主张“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财产”,他认为一个人要自我发展,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这种一般性权利的思想,发展到现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这里,有了更细致的阐述,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写道:“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必须平等地被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益者。”
话说到这,你会不会会很支持黑格尔的观点了?但如果我们深究下去就会发现,财产权是一般性权利这个观点往往意味着需要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并且这种分配是需要重复进行的。这个观点有着很重的平均主义意味,它不仅会压抑社会自身的创造力,而且更严重的问题在于由谁来主持这个再分配,再分配真必然能实现社会正义吗?于是你就会发现,如果你恰好是个有钱人、有产者,怎么说着说着你的财产就不属于你了!显然,你是会很不乐意如此的。
让我们回到“特殊权利”说。洛克之所以会这样认为,前提是他认为这个世界最初时是所有人共有的,每个人真正拥有的只有自己以及自己付出的劳动,除此之外,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多占有一点。而财产产生于个人劳动,也只有通过劳动,个人才有理由占有自身以外的东西。但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我们该如何界定劳动成果?比如,如果我将一瓶自制的番茄酱倒入大海,那么是不是整个大海都该属于我(美国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的经典举例)?又比如我在一块荒地上种果树,那么是不是那块荒地就归我了(如果不归我,我极可能会涸泽而渔,造成资源的被破坏)?
在试图解决上面的问题前,我们有必要强调下,洛克不是每个毛孔都流着血和脓的人,他虽然主张财产权是特殊权利,但他也有一定程度的一般权利的观念,他认为必须要保障每个人都能维持生计。基于此,也是为了完善自己的理论漏洞,洛克给自己的“劳动产权论”补充了两个条款:损坏条款和充足条款。简单来说,“损坏条款”就是不要贪多嚼不烂,比如大家去摘野果子,你虽然手快,但也不应该把吃不了的果子都摘回家,让它们烂掉。洛克认为吃不掉的果子不属于劳动成果;而“充足条款”则是说当我们通过劳动占有外物时,应该给别人留下“足够多和同样好”的资源。
明眼的人很快就能发现洛克的这两条补充条款的漏洞依旧很大。首先“损坏条款”几乎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吃不了的果子完全可以拿去卖钱或易物,而钱是不会烂掉的;其次因为现实世界的几乎所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所以占有时给别人留下“足够多和同样好”的份额,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这两个条款的实现,必须建立在无私且高尚的个人道德水平上,但这就与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产生了矛盾。按照亚当·斯密的经典理论,自由经济的核心是鼓励人们追求私利。
洛克的理论缺憾留给了他的追随者。著有《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著名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致力对洛克“充足条款”的修正,他认为只要“不使别人的状况恶化”,再多的私人占有也是合理的,为此他还提出了两个标准:一、以“物质福利”为衡量标准。即只要不使别人应得财物收益受损,甚至还能使他们多得一点,那么占有可以不受限制;二、以私人占有前的公共使用状况为衡量标准。即只要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比公用时好,那么占有可以不受限制。
那么诺齐克对洛克的补充有多大作用呢?其实作用不很大。首先看“物质福利”这一条,如果这个补充在17、18世纪就出现,那么肯定会对洛克的理论形成很大的帮助。但到了现代,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因为现代的人们对人权的理解已经丰富了很多,所谓“自我所有权”已经包含了比几百年前多得多的内涵,人们已经不愿过只要给了钱就甘心丧失自我的生活。而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平衡,往往意味着部分人将失去生活的理想、人生的目标,这在部分人那里其实是无法接受的。诺齐克在这里犯了简单理解人权的错误,他的理论有只考虑强者之嫌。
其次,“以公共使用为标准”这一条其实是个太容易被满足的标准。举个例子,现在几乎没有人会因为生活的比“大锅饭”时期好,就认为自己的人生已经达到了巅峰,社会贫富差距大就可以不需要关注了。所以诺齐克的这个标准意义不大。
说了这么多,我们发现这样的社会问题好像没有完美的答案,事实也是如此,关于社会运行的所有问题都很难找到正确答案,更别说唯一的标准答案。对于历史我们必须保持尊重,对于反对意见我们也必须保持尊重,那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在充分的思想、利益博弈中走出相互有益的未来。当然,有些基础的核心是需要守住的,比如财产与自由,从古到今,当财产被无情侵夺时,自由也就所剩无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