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家终止辅导,5家境外上市反馈意见,4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



来源:证监会,投行业务资讯整理
终止辅导协议
(2021年10月1日—2021年10月15日)
数据如有遗漏,敬请谅解!具体信息以官方数据为准


境外上市反馈意见
(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15日)
 
本周国际部共对5家企业出具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牙博士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股东涉及国有股权管理有关程序的履行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运作情况、出资结构、股权激励设置安排、各出资人在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并说明员工入股、退股、股权转让等的原因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若存在,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的情况,是否影响你公司合法经营,并提供相关整改情况的说明(如适用)。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多次增资及股权结构变更的合规情况,详细说明并充分披露该等股东入股的具体情况、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等;前述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对上述股东入股提供了财务资助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洪九果品
一、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下属境外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境外投资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核准或备案程序。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二、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因进口水果低报税款以及少(漏)缴增值税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你公司就此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三、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四、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非自然人股东的穿透详细情况及股东人数认定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五、 请补充说明新冠疫情对你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包括对进口水果检验检疫的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六、 你公司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股东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委托持股、股权纠纷等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圆心科技
一、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情况及你公司目前的外资持股情况,上述情况是否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请详细说明本次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是否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明确你公司主营业务,详细说明各业务营收和开展情况,并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和落实整改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的违法违规行为。请说明你公司经营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股东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情况,相关程序是否履行完毕。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历次增资是否聘请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验资。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五、请补充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六、请补充说明并披露你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管选聘履职等情况,包括是否由股东委派委任。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七、请说明你公司收集及储存的医疗数据、个人信息规模,并对照网络安全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查,说明是否适用网络安全审查。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新光维医疗
一、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各个股东的具体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同时请补充说明本次发行是否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提供其发行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你公司历次股权变动中频繁出现股份代持及还原的情况,请详细说明代持的必要性及具体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对相关股东入股提供了财务资助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归创通桥
一、请补充说明前次H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本次“全流通”后,相关股东的流通计划或安排,是否存在可能使你公司控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安排,并请予以披露。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4日发行监管部
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4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4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一、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控股股东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无法筹集所需认购资金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申请人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上述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或认购区间下限,并在预案中披露。
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潍柴扬州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中通客车和济南豪沃与发行人存在相似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请申请人说明:同业竞争形成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是否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七)项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理由。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申请人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及其依据。如需取得,请说明最新进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申请人最近一年一期持续亏损,且报告期内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关联交易金额和比例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最近一年一期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针对业绩下滑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实施效果;(2)结合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模拟测算剔除关联交易相关影响因素后申请人报告期内的业绩情况及同比变动幅度,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业绩情形;(4)结合营业收入、净利润依赖关联交易及2021年前三季度销量变动等情况说明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资产负债率较高,其中2021年6月末,资产负债率高达98.0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原因及对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有效的改善计划措施;(2)结合有息负债结构说明是否存在短融长投的情形,资金筹集计划和各期偿债资金来源,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相关债务的偿付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政府新能源补贴占比较高,其中2021年6月末,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例为75.41%,占营业收入比例为522.06%,政府新能源补贴占应收账款比重为16.8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公司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列示前十大客户主要合同条款、销售收入及其回款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业务模式、客户信用期等情况说明公司对应收货款属性款项相关会计核算情况及准确性,对于客户取得控制权与支付价款间隔超过1年情况是否考虑销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相应会计处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监管要求,测算考虑合同重大融资成分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是否导致申请人报告期内持续亏损或净资产为负,是否存在退市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3)应收政府新能源补贴纳入相关补贴目录名单情况,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规定标准时确认应收新能源补贴款及对应销售收入情况,对应收政府新能源补贴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达到约定行驶里程而可能无法获取国补的情况及金额,相关补贴是否存在诉讼、处罚、回收或减值风险,涉诉国补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相应会计处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监管要求,结合报告期内利润水平及净资产较低情况,说明如足额计提,是否存在当期净利润或净资产为负的风险;(4)报告期在约定信用政策下回款逾期情况,逾期主要客户资信状况、应收款是否有增信措施及其可回收性的判断是否合理;(5)区分新能源补贴、补贴外的销售货款类别列示说明各账龄应收账款金额、各逾期期限的应收账款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整体比例,结合账龄结构、期后回款、信用政策、行业特征等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结合申请人利润水平较低及亏损情况,说明如按照同行业平均水平足额计提,是否会导致申请人报告期内持续亏损或净资产为负,是否存在退市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方法、过程,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10.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存在部分应收账款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回款,然后直接背书付款转让给供应商的情况,且报告内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期间发生额远大于期末余额。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应收票据情况,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说明取得、贴现、转让、承兑及到期收款情况,是否存在没有商业实质的票据交易,是否存在票据纠纷情况,提取坏账准备或预计负债的合理性和充分性;(2)区分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说明票据结算的期间发生情况,期末余额较小的原因及合理性,对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申请人报告期内对三包质量计提比例进行调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测算调整三包质量计提比例对申请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2)定量分析报告期各期三包费的实际计提和使用情况,按各类客车收入对应实际使用比例,说明三包质量计提比例调整的原因和合理性,计提比例与同业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的境外销售收入与毛利率存在波动情况,2018年至2020年收入平稳增长,销售毛利率逐步下降,2021年上半年收入大幅下降,销售毛利率大幅上升,主要系申请人2021年1-6月销售产品主要销往日韩地区,产品单价较高所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主要客户、销量、价格等说明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涉及的主要产品和地区;(2)结合新冠疫情发生情况说明2020年境外收入增长、毛利率下降及2021年上半年收入下降、毛利率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3.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2020年度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大幅度上升,主要系发行人为加强应收账款回款,改善资金流配置,与客户签订现金折扣协议提前收款所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与客户签订现金折扣协议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客户名称、合作历史、账龄、交易金额及期末计提坏账准备等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对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4.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二、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通过建投本募集项目,将从全部委托外协厂加工生产改变为委托外协厂加工生产和自主智能生产相结合的方式。请发行人说明(1)改变经营方式的原因。(2)是否具备自主生产相配备的技术、制造人员,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3)项目建成后外协加工和自主生产的占比以及下一步的计划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披露了子公司广州视睿与广东雅嘉思标的额为7600万元的诉讼纠纷及诉讼进展。请发行人披露该诉讼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所带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0.95亿元,投资于交互智能显控产品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可比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前募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是否符合预期。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短期借款余额增长较快。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2)说明短期借款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本次发行融资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价格变动、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涉及教育相关业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教育培训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申请人产品销售及原材料采购涉及境外。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新冠疫情及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境外业务收入真实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
9、报告期内申请人应付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报告期内采购政策、业务规模等情况,说明应付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最近一期末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2)申请人控股子公司广州视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业务内容、服务对象,是否合法经营。(3)申请人类金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问答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三、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1、宁生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前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次发行,宁生集团拟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认购,请申请人说明认购的资金来源,其中自筹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存在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宁生集团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审核关注原实控人谢亚明、谢悦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上主动回避表决。二人非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不构成关联交易,请说明回避表决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审核关注,公司自变更实际控制人以来,人员有较大调整,同时公司强调双主业经营且未来12个月不对现有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请发行人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自由潜为主的极限体育城市旗舰店及配套爱好者社区系统(线上)项目,项目以潜水为主拟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内陆城市设立以自由潜水为主要服务项目的城市旗舰体验馆,通过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店面承租改造方式实施。“极限体育城市旗舰店主要有10米深水潜水区,3-5米池潜水体验区……”,上述租赁在相关城市落实的情况以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租赁场地、采购设备及装备,而实控人在多个城市设有出售体育装备的子公司以及配备潜水教练等专业人员,请说明后续是否存在向实控人及控制的企业采购设备和服务等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3.36亿元,用于极限体育城市旗舰店及配套爱好者社区系统(线上)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能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5)本次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方向,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和市场储备,本次募投项目决策依据,决策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0、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2、申请人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
请申请人结合上述诉讼和仲裁进展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四、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子公司昆仑碱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已于2021年8月16日到期、子公司中盐昆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已于2021年7月1日到期,目前正在办理续期手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资质证书续期的最新进展,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申请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部分业务与实际控制人所属部分公司重合或类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业务重合或类似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实际控制人所属部分公司是否与申请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已明确解决措施,是否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本次发行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向参股子公司江西兰太提供担保。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在规定的担保额度内,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尚未解除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8亿元,用于收购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者备案,拟收购标的资产是否履行资产评估及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定价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相关交易是否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2)本次募投项目拟收购标的资产的主要内容,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转让限制,是否存在大额对外担保,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标的资产涉及相关房产土地是否已取得产权证书,使用划拨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备持续经营必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在有效期限内;(3)本次募投项目拟收购标的资产包含采矿权和探矿权,请补充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5的要求;(4)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是否会新增过剩产能,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各期向不同公司销售、采购的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原因及相关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向相关公司既销售又采购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公司向相关方采购的原材料与向其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对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加工或者受托加工关系,相关收入及采购适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8亿元用于收购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交易对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21年5月31日为基准日,标的公司股权全部权益价值为283,000.00万元,较账面净值141,476.27万元增值141,523.73万元,增值率为100.0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约6.74亿元的商誉,占上市公司2021年5月31日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比例为3.74%。因交易对方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且交易对方公开挂牌出售标的公司股权未设置业绩承诺,本次收购无业绩承诺、资产减值测试及相应补偿安排等措施。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以及指标。(2)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3)结合标的资产竞争优势、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协同性,补充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4)标的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和盈利模式。拟置入资产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以及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主要构成和来源。(5)列表说明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结合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以及与市场可比案例的对比情况说明定价是否公允,本次收购的目的以及溢价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全体股东的利益。(6)说明本次收购标的公司未设置业绩承诺和资产减值安排补偿措施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7)后续是否存在大额商誉减值风险,以及应对商誉减值风险的主要措施。(8)结合行业特点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情况,说明标的公司2019年至2021年经营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并说明导致亏损的因素是否消除。(9)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向交易对方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以及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若是,请说明相关交易的背景、原因、资金用途、还款情况等。(10)标的公司完成资产过户登记的时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标的公司收入、成本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比例。
8、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2019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控股股东吉盐化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氯碱化工100%股权、高分子公司100%股权、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100%股权,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同一控制下合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前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作价、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业绩承诺与实现情况、收购后主要财务指标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增长情况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模式和规模相匹配,结合各明细存货库龄结构、期末在手订单覆盖情况、期后销售情况等说明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金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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