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城管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不得给予治安处罚!



一直以来,城管执法人员与商户发生冲突,商户暴力抗法,给予治安处罚无可争议,但,在有些冲突中,个别城管人员存在一点暴力执法侵犯商户的权益,公安机能不能给予治安处罚,还有些不明确,实际上,就此问题,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在给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中就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在与商户发生冲突的事件中,城管人员(包括协管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商户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对违规违纪进行执法的,按照《公职人员处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城管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可以不接受公安机关按照民间纠纷处置城管执法冲突,给予城管执法人员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这样才能有效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公安机关不能随便行政拘留城管执法人员,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有网友说:这几年,发生执法冲突,公安机关各大五十大板,或被民意绑架,以民间纠纷处理城管执法,也拘留了一些城管人员,这TMT这也太亏了。
城哥:动动手,转发出去,让更多的城管人员了解此事,以后再也不担心被拘留了。当然,城哥倡导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反对暴力执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2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05年7月8日
往期回顾:收藏!《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名称及条款、处罚标准释义一览表(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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