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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管驿站原创
近日,原阳县委作出决定,对在盛和府建筑工地“4·18”压埋窒息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的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国安和安全股股长王建刚予以免职。对县城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魏学义启动问责程序,待该案查结后,将依据最终结果作进一步处理。(原阳县盛和府建筑工地“4.18”压 埋 窒 息 事 故 调 查 组2020年4月21日)
首先,城管驿站对“4·18”压埋窒息事故和在事故中死亡的4名儿童表示痛惜,对逝者家属表示慰问,对原阳县委及时启动问责职能部门表示支持。
但通报中对县城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魏学义启动问责程序,在全国城管人心中掀起波澜,城管会不会再一次成为“背锅侠”。
在此次事故中,住建部门明显监管不力,城管部门是否存在执法不力呢?调查组的意见是“待该案查结后,将依据最终结果作进一步处理。”城管驿站根据目前新闻线索,对该事故监管责任进行一下客观的分析。
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来源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997年5月23日,北京市宣武区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成立了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启动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此举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呈现出“遍地开花”局面,并向县(县级市)延伸。同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此举标志着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成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又一新举措。这一年同时出台两个文件同时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同时也造成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混乱。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包含行政许可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复议权、行政奖励权、行政指导权等,这两个文件规定有一点是统一的,即行政处罚权的集中和综合。
2012年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说,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对与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也一并实行相对集中。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豫发〔2016〕36号文第二、健全体制机制 (四)界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是在上述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可见城管部门管理权限不包含住建领域。
豫发〔2016〕36号文 第二、健全体制机制 (七) 推进综合执法。 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此内容明确了城管部门拥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不包括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监管)。
在该事故中,经过记者在原阳县住建局获悉核实,事发工地无证施工,被原阳县住建局下达整改通知书。事发工地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还未审批通过。事发3天前即4月15日,该局曾对该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停工,并要求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但对方未回复。
事发4天前的4月14日,涉事项目才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近村民证实当地疫情解除后,该工地有100多名人一直在施工。原阳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告诉新闻记者,盛和府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还没有盖章。
4月10日原阳县政府下发《关于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该《通知》还显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4月10日至5月8日,具体分为企业自查、部门执法检查、督查检查等阶段。自4月10日至4月18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在企业自查阶段的最后一天下午,4名男童被埋身亡。
通过以上了解,当地政府对在盛和府建筑工地“4·18”压埋窒息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的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国安和安全股股长王建刚予以免职给予追责并不意外。
县住建局已要求工地停工,为何案发当日涉事工地还在施工?原阳县委值班室工作人员介绍,违规施工说明了县城管执法监察局执法不力。笔者不同意原阳县委值班室工作人员的说辞,具有执法权的当地城管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是否存在监管不力呢?得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企业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进行施工,作为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当地住建局和规划局(或规划主管部门)是否进行了监督检查,在该案中住建部门进行了查处,规划部门事发4天前的4月14日,涉事项目才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前是否进行了查处。
二、住建部门和规划部门是否把案件移交给城管部门。1、进行了移交,那么当地城管执法局没有及时查处制止该企业违法行为,就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给予问责是最正常的。2、没有移交,城管部门就没有执法责任。3、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同样是有监管权的住建局安全股,是否发现问题并把案件线索移交给城管部门,移交后城管部门有责任,没移交就没责任。
全国城管执法人员的担心是,在城管部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为了平息社会(媒体)舆论,扩大问责范围,对当地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问责,这也是一种媒体公关,城管人员成了牺牲品。
城管人员的担心是有道理的,过去一段时期,城管成了其它部门的“背锅侠”,只要处罚权集中,赋有许可监管的部门就成了甩手掌柜,不履行监管职责,出了事情把责任推到城管部门,美其名曰“执法不力”,地方政府领导如果法制意识淡薄或对城管体制改革职责不清,想当然的把“板子”打到城管部门身上,群众出气了、媒体解气了、政府松口气、城管气死了。
该事故通报中对县城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启动问责程序,待该案查结后,将依据最终结果作进一步处理。希望当地政府能看到这篇文章,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城管部门该负的责任必须付,不该背的锅不要让城管部门背了,城管已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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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规半夜犹啼血 不信春光唤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