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分析】优秀农民工可当副科级领导干部!城管转变身份是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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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管驿站原创

4月23日晚间,四川宜宾市委组织部发布公告,面向优秀农民工公开选拔10名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
据宜宾市委组织部发布的公告称,此次选拔是为“进一步强化农民工政治激励,扩大干部选拔视野”。
根据公告,选拔的10个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有7个为宜宾市下辖区县的副镇长职务,3个为副乡长职务。

公告显示,选拔面向宜宾市返乡任村党组织书记的优秀农民工,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下,获部分表彰或相关技术职称的可放宽至45岁,学历一般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农村户籍。
规定“外出务工时间不少于1周年”。此外,现任职务应为村党组织书记,且连续任职3周年以上。
对于曾获得按国家综合类表彰,及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一线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表彰的同志,笔试成绩可加6至15分不等。

优秀农民工可当副科级领导干部!城管转变身份可以吗。
据相关资料评估,目前全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包含辅助人员)100余万,正式在编人员25——30余万,事业编占85%左右,参公(或公务员)占15%左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随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发展,城市管理行政执事业单位逐步转为参公是肯定的,我说说转参公后身份和待遇的变化吧:
事业单位有专门的管理规定,也就是《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而且除了《实施细则》,还有许多配套措施,比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请假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职称管理办法》等。如此详细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事业单位为什么还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呢?其依据是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属性决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第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三大类,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就是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城管执法部门人员参公的依据。
在事业单位参公审批过程中,不管是在工勤岗位,还是已经通过聘干、转干、代干,走上管理岗位的工人,部分省份根据人社部的一份《解释》,长期在管理岗位的工人,可以参公,但执行的省份极少。而且6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的新《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按照新法规定,彻底封死了工人参公的可能性。即使以后有事业单位被审批为参公单位工人也不大可能参公管理了。
但是地方领导如果高度重视,也可以这样操作事业单位管理岗、专技岗进行参公登记,转变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岗自动转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如果支持力度更大,工勤人员通过考试,集体转是管理岗,再参公。对此你你怎么看?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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