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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第25卷,汉纪17
汉宣帝 地节三年(甲寅,公元前67年)
【原文】
初,孝武之世,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奸轨不胜,于是使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向比况,禁罔浸密,律令烦苛,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译文】
当初,汉武帝时,征调频繁,百姓困乏,穷苦之人触犯法律**,纷纷作乱,无法平息。于是,汉武帝命张汤、赵禹之类酷吏制定法令,定出有关“明知有人犯法而不举报”和“长官有罪,其僚属连坐”等惩罚条例。
对犯有给人定罪过严或者栽赃陷害之罪的官吏,往往从宽处理;而对那些宽释犯人的官吏则加重惩处。
以后,很多奸猾的官吏玩弄法律,转相引用比照苛刻的判例,使法网日益严密,律令更加繁苛,法律文件堆得满桌满屋,主管官员根本看不过来。
因此各郡、国在引用法令时出现混乱,有的罪行相同而处罚各异,奸猾官吏借机进行交易,索取贿赂。想使罪犯活命,就附会能让他活命的法令;想致其于死地,就引用使其非死不可的条文。人们议论法律,都认为冤屈太多而感到悲伤。
【解析】
上面这段材料是对汉武帝时期环境的描述。
汉武帝的中后期为了搞钱,国内局面其实已经非常严峻。
面对这种情况,汉武帝并没有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而是大搞严刑峻法。
至于取得什么效果,没搞出如陈胜吴广那种大起义,真的算是汉武帝运气好。
不过这里不去评价汉武帝为什么还要如此。
上面这段材料有三个看点。
1.制度的用处
其实关于这点,之前的不少文章都提到过。
制度的作用,制度的制定者用来限制某些群体的行为,以此达到稳定环境的作用。
当然,还有一种制度就是引导或者说利用,比如类似奖励的制度,那就是让人们做出一些符合制度制定者利益的事。
所以,制度的底层其实都是以维护制定者的利益。
当然,如果制度制定者能够代表绝大多数人,那么自然这个制度也是为了绝大多数人而服务。
但是,制度是否起到了作用,并不是说制定好了就能生效。
一方面要看,绝大多数人是否认同。
另一方面就要看,执行制度的人。
2.制度的执行人
制度落到实地,必须要有人执行才行。
汉武帝强化严刑峻法,自然也需要有人来执行。
而用什么人执行,自然就决定了这个制度到底会执行的如何。
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
这个就是汉武帝对于执行他这套严刑峻法而用人的一部分。
坚决贯彻的,汉武帝重用,带水分的,汉武帝就收拾。
其实本意也没错。
就像毛主席那句话说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不光是政治路线,任何事情都是如此,包括制度确定之后的执行。
执行的人抓到位了,制度也自然能够执行下去。
当然,执行下去和是否产生到本意想要的效果,这是两码事。
3.钻空子的必然
之前提到任何一项制度、政策实施多年之后,必定会有一群既得利益者。
这些人即是这个制度、政策的簇拥,也是未来改变的阻力。
这个东西要辩证地看。
而这个没提到的是,随着政策落到实处,必然会出现很多漏洞,并被某些人给利用谋利,这个也是必然。
毕竟政策这个东西,在制定的时候更多是静态,制定者想不到那么多动态的、变化的情况下。
而且还有一个最关键的变数,制度执行人自己的私心。
他作为制度的执行人,对于制度必须要了解,只有了解之后才能运用制度。
同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漏洞也是他们最知道。
所以,这些人往往会成为利用制度漏洞为自己谋利的主力军。
这也是上面材料中提到的:
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说实话,这些人如此作为,说错,但是人家没有违法制度,也是在制度之内做事。
说对,人家却投机取巧。
这东西很难去衡量。
就像去年有个人,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天气情况,利用飞机延补会补偿客户这一个规则,薅了航空公司不少钱,结果被判刑。
说实话,他的行为其实就是利用了制度漏洞,但是却不值得提倡。
又比如说,现在网络上有不少线报群专门搞薅羊毛的,这个也是利用制度漏洞,同样不值得提倡。
【启发】
今天没有启发,就是喝多了酒后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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