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臣子患病后皇帝遣医探病是较为常见的君臣互动方式

前言
虽然移病是一个隐晦的话题,但不可否认的是,疾病在人际关系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尤其在中国古代,臣子患病后皇帝遣医探病是较为常见的君臣互动方式。
在元代,凡是诸王宗亲或受皇室青睐的政治人物患病后,往往会有御医或尚医来问疾、探病。如至元十一年(1274)史天泽在征伐中得病后,“还至真定,帝又遣其子杠与尚医驰视,赐以药饵”。

至元十五年(1278)八月,“文炳疾复作,敕赐御医日来诊视”。《元朝名臣事略》卷三《太师淇阳忠武王》有“敕御医数辈诊疗”,至大三年(1310),程钜夫“以病乞骸骨归田里,不允,命尚医给药物,官其子大本郊祀署令,以便侍养”。
从这些患者的身份与医生的称谓来看,这里的探病非同寻常,可视其为政治关怀,也可看作是政治人物间的特殊交往方式。在探病的过程中,探病者能够与患病者进行私密的交谈,患者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政治诉求。
廉希宪就是一例,至元十六年(1279)春,“王称疾笃。皇太子遣侍臣问疾,因叩治道,王曰:‘君天下者二道,用君子则治,用小人则乱。臣病虽剧,委之于天。所甚忧者,大奸专柄,羣邪蠭附,误国害民,病之大者。殿下宜开圣意,急为屏除。不然,日以沈痼,不可药矣。’语闻,深嘉重之”。
廉希宪逝于次年十一月,根据记载,廉希宪确实病重,并非诈病。那么侍臣问疾就是探病,这里的探病者代表的是皇太子,廉希宪对探病者所说也就是对皇太子的交代,此例虽非移病情境下的探病,却证明了病中所言会被探病者所重视。

移病之后,往往会有他人探病,一来探得病情虚实,二是可以与患病者进行私密的交谈,哈剌哈孙的称病就包含了这两个方面。成宗驾崩之后,元廷就展开了一场争夺皇位的政治斗争。
安西王阿难答谋划继承大统,成宗皇后卜鲁罕与其同为一派,而哈剌哈孙、李孟则拥立具有继承资格的海山、爱育黎拔力八达。在此关键时刻,哈剌哈孙密告先前被成宗皇后卜鲁罕派往大都之外的爱育黎拔力八达先行回朝。
而海山仍在北藩,在大局未定之际,哈剌哈孙决定“悉收京城百司符印,封府库,称疾卧阙下,内旨日数至,并不听,文书皆不署”。哈剌哈孙采取了称病不出,有意拖延时日的策略,仁宗的汉人老师李孟急需与哈剌哈孙联络,但是成宗皇后卜鲁罕并未给与方便。
《元史》记:“时哈剌哈孙称病坚卧,仁宗遣孟往问之,适成后使人问疾,络绎不绝。孟入,长揖而坐,已而前引其手,诊其脉,众以为医,乃不疑之。既得知安西王即位有日,还告曰:‘事急矣!先发者制人,后发者制于人,不可不早图之。’”

当哈剌哈孙称病不出后,成宗皇后卜鲁罕氏多次派人问疾,既探虚实,也是监视。在成后耳目之下,李孟想要与哈剌哈孙沟通就显得较为困难,李孟随机应变,装作医生,最终得以蒙混过关,同时也以“医生”的身份坐实了哈剌哈孙的“病”,正所谓移病是否被接受是通过他人问疾的态度而确定的。
这一案例中的移病和探病就深含政治意图,成后卜鲁罕氏派人问疾与李孟问疾是彼此较量中所使用的相同手段。从探病者对于疾病的恐惧心理来看,真正的探病往往是慎重的。
如果从文化角度来看,探病在人际关系中包含了危险的因素,人内心对疾病的恐惧,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这是从预防疾病传染的角度来讲的,也正因为探病者的顾虑,移病往往不易拆穿。
换言之,问疾的的前提是对称病者的病情未知,所以问疾也是为了查看虚实。病人与探病者利用双方的新身份,以一般的探病流程为戏码,将双方的政治诉求和政治取向演绎得淋漓尽致。

元代官场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那就是官员对于所获官职不合意,往往以病为由,拖延不就职。元人张养浩曾记录了其友人张某的一番言论:“今人于仕,资格小不合意,呶呶论列,若无以为生,既遂,或所授差远,辄称疾讬故以避,纵往不事事……。”
张氏所言也可从元代格例中得到证实,这种现象在当时引起了御史台的注意。《元典章》记载至大四年(1311)四月十四日,御史台奏:“‘委付了的官人每,嫌名分小、田地远不肯去的,要罪过者。更非奉圣旨,不得擅自离职。’世祖皇帝行了圣旨有来。
近年,行台、各道廉访司官勾当里委付了不去的也有,推称病患,不满百日离职来了的也有,更推称有题说的勾当、铺马里来的也有,这里干别勾当的也有。因那般,各处缺员,耽悮者勾当的缘故,是这的有。”
针对官员不按期赴任或到任后称病离职的情况,朝廷也制订了对策,御史台的奏文也提到了这一点,除了规定“交限期赴任”,到任之后有病的,“就任所交医治。一百日医治不好呵,依体例作阙,别委付人”。

这样看来,称病只是权宜之计,如果不赴任,就会“永不叙”。又有规定:“元任官员委是患病、事故,不能赴任,自各官受除当月为始,限一十二个月后听仕。”究竟相应的制度实施程度如何,史料阙如,无法厘清,但据张氏所说,难以否定无投机钻营之徒。
实际上,其他朝代也存在与元代官场类似的情况,此时为大中祥符二年(1009),据此条可知,当时朝堂上的纪律并不令人乐观,供职于御史台的赵湘意欲整肃朝堂,严君臣之礼。
但当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官员延误上朝,而异常天气又为其提供了借口,赵湘的建议是加强审核与派医诊视,同时也可查验真伪,这些手段主要针对的是日常性朝参,遇到国家祭祀等重大活动,也有官员为免除诸多劳顿而称病回避的情况。
淳熙四年(1177)强调的是在先帝、后之忌日举行活动,武官多称病不到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朝廷决定加强审查,但是并未制订相应的典章制度。到了淳熙九年(1182),这一问题变得更为严重,朝廷才决定加以约束。

实际上,《宋刑统》中有:“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这一规定应是沿袭自唐代,《唐律疏议》卷二五中有:“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
而《大明律》中的规定虽未照搬唐宋时期的规定,但内容相似。相较而言,明代对于诈病的处罚比唐宋时期有所减轻,但此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如何判定其病为假既需要医人的确认,也需要监察机构的审查,而且牵扯到复杂的人际关系,因此难以施行。
笔者倾向于认为此类规定重在威慑,其象征性大于实际意义,所以仍然会有大量移病的案例出现,且极少见到因称病而真正遭到惩处的实例。在元代的典章制度,如《元典章》《通制条格》《至正条格》以及《元史·刑法志》中均无类似的规定与记载。
究其原因,一则是元代并无汉、唐、两宋等王朝式的“常朝”,常见的中央最高决策形式则是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等大臣参与的御前奏闻,因此并不存在常参官称疾的问题;

二则是可能是元政府放弃了这种实用性较低且不易操作的规定;三则是元朝未能以划一法规的形式颁布系统、完备的法律,而且元朝刑法体系主要是由以条格、断例形式颁发的单行法构成的。
要制定一种适用于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普适性律例并非易事,正如前文所述移病案例中的诸官员,品级有高下之分,职位有轻重之别,还要考虑到族属问题,因此将其置于统一的刑罚体系中并不现实。
疾病并非只是单单与身体相关,本文所尝试探讨的案例与政治发生关系时,疾病就超出了身体生理上的局限。总之,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肉体化表现以及其他由文化所构成的有关痛苦的惯用语并非只是用以表达苦困,病人还可藉此操纵人际关系,使社会情况按其本身愿望而改变。
实际上,人类学家们对此问题已经有了深入的讨论,如凯博文认为:由于个人和社会原因,病人角色有时候可以是有回报的,病痛不仅是一种交流的媒介,而且还能允许人表达苦痛、去道德化、不高兴,以及其他困难的、危险的,平常不被允许表达的感觉,而且他人必须聆听这种表达,可能会导致某种改变。

罗伯特·汉也有类似的看法:疾病是可以给病人和其他人带来“收获”的,患病能使病人的注意力从某个更令人烦恼的问题上移开,让病人得到一种“直接收获”。
病人还可能因此摆脱某种困境或令人厌烦的责任。他们还可能得到他人的同情与关爱———所谓的“次级收获”。次级收获被认为可能诱发孟乔森综合征之类的疾病时,这种疾病就被称为“诈病”。
根据以上两位人类学家的观点,并结合本文所述案例,一切都显得昭然若揭。政治人物称疾或投机取巧,或躲祸避灾,抑或是仕途不顺,忠心难表而不得不做出的举动。
移病是建立在完整的职官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官吏互动,既未越出制度的框架,又富含中国传统医患关系中微妙的人情世故,因此不易拆穿。只有借助于现在,我们才能理解过去;也只有借助于过去,我们才能充分理解现在。使人理解过去的社会,使人增加掌握现在社会的能力,这就是历史的双重作用。

结语
结合诸案例可见,移病是政治权力与疾病的互动,体现了疾病的特殊隐喻,而疾病的隐喻则植根于人性,贯穿于历史。时至今日,类似的案例仍在出现,移病既是对人性的利用,也是对人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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