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物价以财政折价和白银计价的双重属性,能否具有承上启下的意义?

前言
从明代价格史料的性质、财政折价的形成机制入手,对财政体制与市场交易之间的张力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将研究视角置于“物价革命”“十七世纪危机”等全球史的学术脉络之下。以此为基础,有助于重新认识明代从实物财政到货币财政转变的过程,进而在全球史的视野下重新书写中国近世经济史。
在现代社会,物价的变动被认为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经济指标,它可以显示货币购买力的升降、工商业的动态以及人民的生活状况,故经济学家们热衷于编制物价指数,作为一般物价变化趋势的指标。通过物价指数,可以校正商品价格,给人们以比较清晰的实际价格。

在中国古代没有明确的物价指数的概念,甚至连相对正式的商品价格都极其缺乏,更遑论将零散的资料整理成系列的计量数据了。唯有清代,曾实施过较为严格的粮价奏报制度,各级官员要时常向上级汇报州县粮价,各省再汇总上报中央,因此,清代奏折和宫中档案中保存了丰富而可靠的粮价记载,使得获取连续而可靠的物价数据成为可能。
就明代物价史料而言,无论从难度还是复杂性来说,均与前代无本质差别。由于缺少像清代那样的“粮价清单”和“粮价细册”等逐年物价数据,明代物价数字至多只能算作间接记录,缺乏可靠的原始文献。
明代各朝实录和各种奏议中所记物价,少数是地方官吏的实情报告,更多的是财政折价。后者虽可反映物价的某种倾向,但常常与当时的市价不符,不能直接加以使用。然而,明代作为一个白银本位的朝代,绝大多数物价均可直接折算成纹银来计算,这对于中国古代物价史的研究来说意义可谓非常重大。
这一点早已被中国货币史专家彭信威所洞察:“在明以前,物价的记载太少,不能做系统的研究。而且即有记录,也是以铜钱或纸币为单位,铜钱的轻重成色各代都不划一,严格说来是不能比较的;

纸币更是常常更张,最多只能研究某种纸币购买力的消长,不能作长期的比较。自明初开放银禁后,五百年间的物价,多以白银来表示,物价的记载也多了,不但前后可以比较,甚至同外国也可以比较。”
由此,明代价格史研究不仅与清代具有高度的延续性,而且可以置于全球史视野下加以考察,故其学术价值不容小觑。16世纪之后,大量美洲白银输入中国,为明王朝提供了新的资源攫取对象和途径,以及借助市场机制达致财政目的的新手段。
白银本位下许多社会经济史问题的讨论诸如价格革命、银钱比价、17世纪危机、赋役货币化等等,必须以价格的综合研究为坚实基础。在这一背景下,价格史研究不单单在于指出单纯的物价涨落现象,或者简单地结合货币流通量及人口增减来加以论述,同时更应成为对综合讨论明清时代中国经济特征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研究。
以之为基础,还可以围绕“价格革命”和“十七世纪危机”等热门话题,从全球史的角度进行跨国比较研究。进言之,通过传统中国市场运行的机制与追求经济、技术增长为目标的西方世界之间的比较。

我们可以了解认识市场价格体系受制于国家财政需要的历史事实;又能超越欧洲中心论,从全球史的角度探讨地理大发现后世界经济贸易的联动性及中国国内市场的规模。
明代价格史料的性质及其挖取路径现有明代价格数据的收集和研究往往多集中于粮价,绢价、布价、工价及各类农副产品等价格则尚付阙如。就粮价的收集而言,由于明代并无清代系统的粮价奏报制度,粮价数据散见于各类资料中,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也不均衡。
更重要的是,文献中的价格数据往往来自不同的体系和脉络,大体可分为市场价格和财政价格两类。以往的研究中往往对这两类价格不加区分、混同使用,呈现出混乱的面貌。
官方文献中记载的价格大部分为官价,多是政府出于赋税征收、军事供应、物料采办等超经济强制手段在特殊情况下记录的价格,通常表现为折价、灾荒价格、召商价、时估价、采购价等,与市价的关系复杂,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市价。

即便市价被较为准确地记录下来,但由于一般不是通过直接生产者相互之间的自由交换所形成的价格,并非贯彻价值法则的产物,而且具有偶然、恣意决定的倾向。
例如,直接生产者的商品出售往往是迫于生计而进行的,“贱买贵卖”的现象非常普遍。在没有物价指数的中国古代,粮价是反映物价波动长期趋势的主要指标。粮价为一切商品价格的基础,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说法,而且是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中深入人心的具体概念。
无论在全国市场还是区域市场,均存在米粮和其他商品交换的比例关系,在基层市场,米粮甚至履行了事实上的货币行使媒介职能,只不过随着其自身的消费随即退出流通领域罢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粮价视为其他商品价格的晴雨表一点也不过分。明代现存的粮价资料多集中在大同、宣府、蓟州、辽东等边镇地区,史料记载的背景是国家通过民运系统将粮食、布匹、盐等运至军事重镇以作军饷,有从实物到折银、折布的变化,记载的价格多是官方折价、灾荒价,而非市价。

比粮价研究更为复杂的是关于税粮折价的研究。明代的税粮主要分成起运粮和存留粮两种,起运粮的折价要远远高出市价,常常是市价的一倍以上,这主要是由于起运粮折价除了市场价格之外,还包含了运输、交易、租赁等附加费用,已与市场价格严重脱节。
明代税粮中自始至终都包括了“役”的成分,王毓铨所说的“纳粮也是当差”讲的就是这种情况。税粮折价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恰恰蕴含在这种“纳粮也是当差”的原理中。
明中叶以后,随着赋役折银的程度不断加强,原来的“役”更多地可以通过折价来体现。如果从“赋中有役、役中有赋”的角度出发,徭役折价与税粮折价的内在肌理并无本质差别,徭役在名义上折价以后,“亲身应役”的佥派体制仍然顽强地存在。
明中叶始,基层徭役的应役方式大致可以分成三种:征银服役、力役亲充和编银佥役。前两种方式都比较好理解,编银佥役则比较特殊,它指的是一部分的徭役已以白银的方式进行了编审,且编审出来的工食银在形式上的确起到了价值尺度的作用。

一般是按月计算,然后按年标定,12两(1两/月)、9两(0.75两/月)、6两(0.5两/月)、3两(0.25两/月),但事实上并不征银,工食银只具形式上的意义,人户还需要亲身应役。与此相应,白银在徭役佥派体系中的标价并不代表徭役的实际价格,即所谓“工价”,另外还包括了价格无法精确计算的力役。
以往关于明代工价的研究,多将各种徭役的工食银等同于工资,然而,工食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折役银,真正可以看作工资的价格只有月粮价和官俸价。研究明代的工价和徭役折价,须紧扣各级政府雇佣制度的变化,重点讨论各级政府徭役折银的过程及其折价确立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与各行业工价进行比较研究。
赋役折银一般高出粮价与工价甚多,于是本色改为折色以后,会有许多结余,这些结余可机动弥补因各种原因而短缺的财政,如边粮每石折银1~1.2两,而发放军士月粮则为每石0.5~0.6两,政府从中可获得一半的财政增量,这可弥补军屯废弛的缺额,至于漕粮折银,其结余部分基本用于济边与军饷。
服用织品、土地、盐、茶、农副产品等商品的价格,除了有直接记载的之外,多可以从它们与粮价和财政折价的关联中加以推导。例如,一些盐法志及官员奏疏中提到的盐引折价,盐引折价是明代实行开中制而产生的价格,商人把粮食运到边仓,换取官府给予的盐引,然后商人拿这个盐引到盐场去领盐销售,商人赚的是盐引与粮食的差价。

从本质上而言,盐引折价便与市价相悖,还往往相悖得离谱。不过,随着盐引折价的推行,盐、米的兑换比率变得有一定规律可循,我们或许可以从中推算出食盐与粮食两者的价格。
再如,商税(钞关)收税则例里面虽然没有直接的物价资料,但是税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标识出不同商品价值的比例关系,即不同商品间的相对价格。以《北新关商税则例》为例,其中一共记载了24种布匹的税则,最高的色每匹课税2.56分,最低的黄草布每匹课税0.16分。
两者之间的差距竟然可以达到16倍,如果将这一套比例数据,与相关商品的市价数据结合,完全可以推算出没有市价信息之商品的实际市价。又如,明代北京官店征收税、牙、塌房三钞的“店税”的税率也有一定规律可循,大概占商品价格的1/30,按照这一税率就可以还原各类商品的相对价格。
相对价格的变化在物价史研究中是一个重要问题,与全体价格水准的变化相比,弄清各商品间的价格结构常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尤其对于粮价之外的诸物价的推算,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譬如,灾后价格往往与日常市场价格脱节,但却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一般而言谷物及其他食品的价格会大幅上涨,土地、屋宅、建筑材料的价格会大幅下跌,甚至平日不在市场交易的榆皮、野菜等稀缺物品也会在灾害发生后作为日常食物的替代品而形成高昂的市价,对于这些特殊价格的数据,同样可以用相对价格的结构分析法加以处理。
此外,官方文献中的计赃时估价也往往具有结构性。《大明会典》卷179《刑部二十一·计赃时估》中记录了各类粮食、织物、金属、家具、牲畜等40多种计赃时估价格,这些时估价基本按照当时市场的平价制定,但因信息更新缓慢,会产生一定的价格黏性,尚不能与事实上的市价等量齐观。

然而,如果把这样一套结构性数据与相关商品的市价结合起来分析,便可以推算出原本没有市价记录的商品大致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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