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年间开始,清政府原有的协饷制度走向瓦解

前言
清代前期,甘肃、新疆所需饷银由户部划定,主要由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等省分摊,直接解交目的地。咸丰以后,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和清政府财政收支体系的变化,清前期原有的协饷制度逐步趋于瓦解。
咸同年间,随着清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发生变化,“岁入之项,转以厘金、洋税等为大宗;而岁出之项,又以善后筹防等为巨款”,海关税逐步成为清政府财政收支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在此背景下,海关税特别是闽海关关税逐步成为边疆经略中协饷的重要来源,也成为边疆各地协饷中较为稳定的来源之一。同时,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各省财政日益吃紧,纷纷截留协饷。
同治年间,在左宗棠西征过程中,清廷为解决这一难题,加强户部的酌拨地位,一部分饷银改由户部先行垫发,再由协解省关解还户部,这样既能够保证前线的饷需,各省关忌惮中央的权威,也不敢轻易怠办。
同光年间,闽海关协解西北经略中的协饷,即是晚清协饷制度变迁的一个实践案例。晚清协饷问题一直都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总体而言,学者们虽对晚清协饷问题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但对晚清时期海关税与协饷的关系研究还较为薄弱。
同治年间海关协饷制度的调试咸丰年间开始,清政府原有的协饷制度走向瓦解。面对西北各地军费严重不足的情况,清政府一面命承协省份积极调饷,一面命甘肃、新疆寻求财政自立。
同治初年,伴随着西北政局的变动,甘肃、新疆所需军费日益增多,然而甘肃却因“物力尽耗,商旅不行,人烟几绝,凡地丁、厘金、税课,生发全无”,导致“甘中兵饷,久已竭蹶”;而原本军饷能够自给的陕西,也同样出现了军饷不足的情况,“陕西每年缺饷一百四十余万两”。

在此背景下,陕、甘各地军饷收支越发困难。左宗棠督办西北军务之初,陕、甘两省每年合计缺饷400余万两。当时,清政府并未制定明确的军饷供应方案,一切由左宗棠自行筹划。
面对军饷严重不足的情况,左宗棠提议由各省厘金中调拨银两作为军饷。恭亲王奕仔细分析了当时东南各省的财政情况,指出酌借洋款需多交利息,而东南各省虽厘金收入较多,但战火刚刚结束,且正值裁撤兵勇之际,经费仍然较为紧张,只有海关税还有余款可以调用:
“查有各海关六成洋税一款,以十二个月收数计之,本年约得银四百七十余万两……尚应存银一百余万两。”正是在奕的主张下,海关税正式被纳入到协饷之中。同治七年(1868)八月,清政府下令由海关税下拨解100万两,作为西征军饷。
其中,江海关负责拨解50万两、闽海关20万两、江汉关15万两、粤海关10万两、浙海关5万两,以上饷银由各海关自行负责解送。此外,清政府还命各海关“提前协解,务于今腊、明正到陕,以应急需”。
同时,针对当时指拨陕、甘协饷数额虽多,但多数为虚饷并不能实际解到的情况,左宗棠奏请指拨实饷。九月,左宗棠再次奏请指拨实饷,并明确提出应从当时税收充裕的海关、厘金项下指拨:“自明年伊始,至事定而止,每岁于各海关洋税、各省厘金项下划提实银四百万两,分给陕甘。”

此后,由海关拨解协饷成为一种常态。然而,由于各海关距离西北前线路途遥远,“由东南解秦,程途遥远,水陆数易,计非百余日不能解到”,直到三个月后,各海关承担的100万两协饷中,只有江汉关拨了8万两,闽海关明确了20万两协饷的筹解方式,其余三海关的协饷则没有消息;
且各海关对协饷筹解之事并不重视,虽“迭经催解”,到同治七年十二月,“只江汉关八万两到陕,闽之十万,浙之五万,虽定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在解州运城汇兑,明正或可到陕,余均无望矣”。因此,所拨协饷无法解决前线军饷匮乏的局面。直到同治十年七月,江海关、闽海关等五关承担的100万两协饷才全部解送完毕。
可见,海关税虽较为充裕,但由于路途遥远,且各海关负责人对协饷筹解问题重视度不够,导致海关税筹解效率低下,根本无法解决西北前线的协饷供应难题。为保证西北的军饷供应,清政府开始调整协饷分配的方式和制度,加大西北协饷的筹拨力度。
一是扩大承协省关的范围,除原先的山西、山东、河南、直隶等北方省份外,将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川等南方省份以及当时财政充裕的江海关、浙海关、江汉关、闽海关、粤海关等纳入西北协饷的来源范畴。
同时,清政府扩大协饷的构成,除传统的田赋、盐课外,还将厘金、海关税、捐输等都纳入协饷来源之中。在此背景下,形成了“竭天下之力以供西饷”的局面。咸同以来,海关税收入迅速增加,可支配数量较为充裕,且海关各项入款中央均能准确掌握,各项支款均由中央核准拨用,显然,中央对海关税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再加上清政府严饬各海关负责官吏积极筹饷,调整协饷解运路径,使得与田赋、厘金等相比,海关税筹拨更为便捷,筹解效率也相对更高。从同治末年开始,清政府逐步加大了海关税在协饷中的调拨力度。此后,海关税逐步成为当时协饷供应中最为稳定的来源。
二是发挥中央在筹饷中的关键作用,加强户部酌拨地位,由户部与总署联袂实施军费拨解和筹借。这点从当时的谕旨和奏折中可以看出。如同治十三年,户部左侍郎袁保恒上奏指出,户部所拨的运送出关银两不敷,恳请由海关项下增拨银两,之后,清政府“允准,由部指拨”。
虽只是短短几字,却明确指出户部在筹饷中的关键地位。同时,改由户部封存四成洋税下先行垫西北饷银,再命各海关按照事先分配的数量和时间解往户部,以保证西北前线的军饷供应。
闽海关承担西北经略中协饷的内容咸丰十一年,闽海关洋关成立,由福州将军兼管海关税务。清政府对闽海关洋税实行分成制,其中,四成洋税解归户部,以应国家不时之需;六成洋税存留闽海关,以供京、协饷指拨和地方、海关本身的开支。同光年间,闽海关税收呈稳定增长趋势,成为清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左宗棠也充分利用曾在福建为官多年,与福建的各级官吏私交甚好的关系,“吾奉命西征,所恃者闽、粤、浙江之饷”,使得历任福州将军都较为积极筹解海关协饷。在此背景下,同光年间,清政府在经略西北的过程中,闽海关扮演着重要角色。当时,闽海关承担了多项西北经略中的军饷、协饷,具体情况如下:

荣全部官兵所需的饷银。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户部议定神机营荣全官兵所需月饷,自同治十二年开始,改由户部先行垫发,再由闽海关等关解还户部,其中,闽海关六成洋税内每年拨银4.5万两。
同治十二年三月,清政府因荣全上奏“饷绌兵单”,下令再由部库所存的四成洋税项下垫拨月饷1.44万两,所支银两由闽海关六成洋税内调拨。闽海关所承担的荣全部官兵饷银,限定每年五月以前如数解部归款。
同治十二年,闽海关承担荣全部官兵的饷银,合计5.94万两。同治十三年初,荣全再次奏请添拨月饷。同年二月,户部议定,荣全部需添拨月饷,“仍由闽海关六成洋税内,每月拨银二千五百两,限每年五月以前,如数解部归款”。此后,闽海关承担荣全部官兵饷银,每年合计8.94万两。
乌鲁木齐都统景廉部吉林、黑龙江马队官兵所需的月饷。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户部议定,乌鲁木齐都统景廉部吉林、黑龙江马队官兵应支月饷,自同治十三年开始,先由户部封存四成洋税项下垫发,每月垫发1.6万两。
所垫发饷银,由粤海关、闽海关、江海关、江汉关四关六成洋税项下各拨银5万两,解交部库,仍归入四成洋税项下封存。从同治十三年开始,闽海关实际每年承担景廉部吉林、黑龙江马队官兵月饷6万两。

部库垫发西征军饷。左宗棠西征期间,清政府还多次由户部先行垫发西征军饷,再命闽海关解部归款。如光绪元年(1875),清政府下令闽海关所征四成洋税自光绪元年七月开始,按结分解南北洋大臣拨充海防经费。不久,由于左宗棠西征需饷甚多,户部直接垫发数额巨大。
光绪二年,清政府下令由闽海关、粤海关等关将应拨海防经费中抽出一半,充当西征军饷,直接解交户部。户部先行垫发新疆善后事宜支出。光绪年间,清政府还多次命闽海关承担新疆善后事宜中的一些开支。光绪三年,乌鲁木齐都统英翰奏请募兵屯田。
经户部议定,募兵屯田所需经费,由江海关、粤海关、江汉关原拨金顺月饷内每月分别匀出5000两,再由闽海关每月协拨5000两,合计每月2万两,作为乌垣军饷。此项银两,先由户部垫付2万两,由四海关“各按一月协款,限三个月内归还部库”。
由于闽海关六成洋税奉拨款项数额巨大,无款可支,为此何璟改由四成款内先行提拨,归还部库。清政府收复新疆后,鉴于乌鲁木齐城池破损严重,下令修复。光绪六年十月,乌鲁木齐都统恭镗上奏,乌鲁木齐城修复工程即将告竣,但饷银不足,恳请饬部暂垫银6万两。
以上所述的荣全部官兵饷银、乌鲁木齐都统景廉部吉林、黑龙江官兵月饷、部库所拨西征军饷、户部先行垫发的新疆善后事宜中的各类临时性支出都是由户部先行垫发,前线官员派人前往户部领取,再由闽海关解部。

这类协饷可以理解为间接协饷。由户部先行垫发,可以保证前线的军饷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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