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史)家从中世纪经济伦理中发掘什么?

前言
法学根据相关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六类尝试。该方向的早期探索者、意大利经济法学派的研究。该学派主要关心的是中世纪在法史尤其是意大利法史上的地位。
其代表之一萨尔维奥里意在书写一部通贯的意大利法史,因而在书中,他对法观念的“历史连续性”问题尤其重视。典型例证之一就是其有关“公平”观念的历时性考察。萨尔维奥里认为,考察中世纪经济中的公平问题,不能将之狭隘地理解成纯粹的、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而应该特别留意它的中世纪宗教与道德语境。

例如,基督教教义、教会法和神学语境中的公平就以高利贷作为反例,认为它有悖公平;而世俗法如罗马法、商法等则倾向于维护放贷者的权益,认为它恰恰体现了公平。萨尔维奥里的提醒对于我们认识中世纪经济公正问题的丰富内涵,颇有助益。
在一篇着重讨论教会法与民法关于高利贷的解释的论文中,萨尔维奥里向我们揭示了在交换关系中,不同的法律对于“公平”有不同的界定,从而塑造了人们的多元公平观。信贷所涉及的重大问题之一便是利息的归属问题。
萨尔维奥里的讨论表明,按照中世纪教会法和经院学者的逻辑,债权人没有理由要求债务人偿付利息,但按照同时期的民法的解释,放贷取息则属正常、合法的行为,因为“通过引入一种补救机制,人们拥有了一种准用益权”。
教会法与民法之间的这种反差或张力,一则让我们看到了两者在根本出发点或预设前提上的差异,二则让我们注意到“公平”观念内涵的多元歧异性,三则让我们留意教会法背后的伦理与罗马法背后的态度彼此共存、角力的事实。
中世纪经济伦理的第二类法学解释为“自然法”分析,其重要代表为约翰·T.努南的研究。在努南看来,自然法解释有两层基本涵义。一是自然法层面的讨论使经院学者的论断具有了理性分析的内涵,而不再停留于原来的一味谴责层面。

二是自然法解释与民法解释不同,它是基督教道德神学的演绎和延伸,其逻辑起点仍在基督教教义与道德形而上学之中。在此语境下,努南详尽考察了教会自中世纪至现代的高利贷论,同时揭示了其背后的教会伦理依据,如时间的买卖、产权归属、劳动报酬、损失补偿、逾期惩罚、公平正义、兄弟情谊、博爱德性等。
努南的自然法视角对于增进我们对中世纪自然法的认识颇有助益,而他广博又详尽的案例考察尤其是许多至今都站得住脚的观点,为他赢得了学术权威的地位,他的《高利贷的经院式分析》也因此成为而且仍将成为相关领域的经典。
相关领域的第三类法学解释在于从现代的部门法视角出发,探究中世纪经济伦理中的法的意涵。相对而言,“商业法”视角更为突出。有学者认为,商业法解释不仅需要从法的体系角度进行,还需要重视历史维度的考察。
延续这一逻辑,中世纪经济伦理进入了商业法学家的视野。在中世纪欧洲,商业法有无“独立性”?有学者认为,中世纪商人逐渐发展出了自身的行为规则如商业法。不过,这种法尚处于“自治法”阶段,但“自治”也意味着商人的行为规则已拥有自身的存续空间,由此,它和教会法之间也就产生了一种持续的张力。
这种“自治法”精神还体现在商业契约之中。例如,中世纪的借贷合同就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倾向,这与教会的倾向明显不同。如此,我们从商业法的独立性角度,也能看出在中世纪经济伦理内部,教会教导与商业法精神彼此歧异、竞争的事实。

第四类法学解释旨在以具体的经院学者的高利贷论为例,探讨中世纪教会法与基督教神学的微妙关系。通过详尽考察锡耶纳的杰拉尔和乔瓦尼·丹德勒阿的高利贷论,阿姆斯特朗认为,这种微妙关系在教会关于偿还高利贷所得的规定中得到了鲜明体现。
第五类也是最新近的法学解释之一,在于详尽考察中世纪晚期法兰西地方教会法庭发挥的多重职能:教会司法、道德伦理教导与普通人的信贷管理。此种研究由泰勒·兰格开启。兰格研究的材料基础、聚焦程度和思维框架都与以往研究不同。
其研究有两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如其著作标题所示,他关注的是教会法庭运用“开除教籍”方式督促普通人之间债务偿还的历史,其中涉及教会司法的程序、原则和理论与伦理背景。
在阐明教会法庭如何通过此类司法实践管理普通人的经济事务之外,他还重点表明,教会的这类司法实践是宗教改革之前欧洲(如法兰西)的特定司法形式。他认为,随着宗教改革的到来,教会的司法权受到限制,司法主权的时代开启。
相关领域的另一类新近解释重在讨论中世纪教会的经济立法及其背后的伦理。这方面以赵立行为代表。在赵立行的分析中,有三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首先,他指出教会经济立法并未脱离基督教道德神学的关切,这突出表现在它尤其重视经济犯罪的“动机”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说,动机本身并非惩治的对象,但在神学伦理中,动机本身就构成了罪。如此,教会的经济立法并没有割裂法律与神学的联系。其次,和现代法律不同,教会在执行经济法规时,往往通过宣布“契约无效”来结束纷争。
关于教会经济法规的效力,他指出,由于法律的受众普遍为基督徒,教会的经济法规事实上突破了作为一般性实在法的约束限度,而是与基督教伦理紧密相连,并借此对基督教界产生广泛、深刻而持久的影响。最后,他指出,教会经济立法的最重要目标在于保护教产,维护教会赖以存续的物质基础。
这一点提示我们,教会经济伦理有其“物质”性的一面。不理解这一面,我们很难理解这种伦理的逻辑前提和基本性质。在教会经济立法问题上着重指出教会偏重“犯罪动机”和往往诉诸“宣布契约无效”这两点,对于我们推进经济伦理研究颇有意义。
正是这两点,使我们更加能够理解中世纪法律和法观念的特殊性。若结合朗厄姆的看法,我们对此则有更好的认识:在中世纪经济伦理中,借贷双方之间的公平往往不在于双方是否遵守契约,而在于契约本身是否正当、有效;这种有效性的终极依据来自基督教的教义与神学。
按此逻辑,当契约违背了基督教的博爱德性时,即使契约建立在双方知情、自愿的基础上,也会被视为不正当、无效,这和现代世界的契约观念明显有别。从商业法或更具体的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中世纪的交换关系中的公平正义与现代的交换正义有着根本性差异。可以说,现代的交换正义观念已从“动机定罪”所代表的基督教伦理范畴中“解放”出来,变得更具有行为考量的意味。

经济学解释开拓了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的新维度,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虽然中世纪不存在纯粹的、独立的经济问题和经济学,但教会经院学者多有运用我们今天所用的“经济”术语展开讨论。就此而言,我们有理由借用经济学眼光加以探析。
不过,对于这些“经济”术语,如果研究者缺乏必要的经济学素养与关切,也将难以胜任解释工作。因此,对于欲具备此方面基本功的非经济学人而言,积累经济学学养的尝试实有必要。
通过经济学解释,我们能够看到,现代的经济观念、思想、规范与制度,同过去的机制至少保持着某种意义、程度上的联系,如此,现代的经济学也就不至于成为一种天降之物,一种毫无历史根基的存在。就此而言,朗厄姆的研究堪称杰出代表。
然而,经济学解释也并非没有可拓展的空间。以朗厄姆为例,我们仍可看到这一点。正如朗厄姆自己所说,他的研究总体上仍属于“从观念到观念”的考察,因为作为一名经济学家,他更关心的还是经济学语境中的思想传统如何发展。
如此一来,他的方法也就难免留下一些遗憾,比如他对同时期社会、政治与文化语境的考量仍有不足。以具体的经院学者的论述为例,我们更能看到经济学解释的拓展空间。在13世纪方济各会神学家奥利维的“资本”论中,我们遇到了一个令学界倍感兴趣的问题:他所说的“capitale”到底是不是我们眼中的“资本”?

根据熊彼特和朗厄姆等人的观点,它具有资本的意涵,但仅限于商业资本或营业资本层面,而非同时具有借贷资本的意蕴。根据中世纪语境,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的观点具有说服力。
然而,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奥利维是否真的像后世的人们那样,是在正面赞成、强调资本的增殖特性的意义上谈论资本?结合奥利维的时代背景和整个中世纪高利贷禁令的语境,我们不难发现:他的“资本”论其实只是他的总体反高利贷逻辑的一个具体引申。也就是说,他的“资本”论是有逻辑前提的,即放贷者有无取息动机。
如果一位商人—放贷者故意放贷,那么他所得的补偿就不是利润补偿,而是利息补偿,而利息是没有理由要求补偿的;只有被迫的放贷,也即他是出于自己的仁人之心而非牟利的欲望,将原本用于商业投资的钱款转贷给他人,其行为才让人相信,补偿所对应的不是利息,而是合法的商业利润。这才是奥利维论说“资本”的深层含义。
如果忽略中世纪教会自11、12世纪以来对“动机”的强调,那么我们难免会用现代的“资本”思维对之进行比附,从而犯下“时代错置”的错误。此外,奥利维不是为了资本而论说资本,也即在他笔下,资本尚未成为一个理所当然的东西。

如果经济学解释能考虑这一层面,那么有关奥利维的“资本”论的研究就会更具有说服力。也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最近有学者指出,奥利维的“资本”论仍属于中世纪思维范畴,而非现代意义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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