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年无真相之案件


吴家血案
1991年3月24日早7:30,吴家女儿起床,父母没有像往常一样替她做好早饭准备送她上学。小吴到父母卧室查看,房门反锁,里面悄无声息,门缝中渗出血水。小吴害怕至极,跑去请邻居帮忙,邻居用力撞开卧室门,男主人吴铭汉趴在门后,女主人叶盈兰倒在床边地上,身上多处刀伤,室内墙上全是飞溅的血迹,床单和地上也被血覆盖。
警察和法医赶到现场。吴铭汉身中37刀,叶盈兰身中42刀,二人的伤口大都集中在头部。法医推测二人死亡时间约在凌晨三时左右(后又改为五时,二人遇害的时间范围应大致在三时至五时)。吴铭汉的左手无名指被削掉,部分头皮被削掉,叶盈兰的左手腕几乎被砍断,二人生前努力反抗过。吴家厨房刀架的一把菜刀上残留血迹,皮肤组织和毛发。
由于吴铭汉,叶盈兰衣物完好,室内有被翻动的痕迹,警方初步认定案件性质为入室盗窃杀人。

(叶盈兰,吴铭汉)
那个年代的台湾鉴证技术并不发达,为了避免麻烦,警方没有要求对两位受害者解剖验尸,没有提取受害者身上伤口的深度形状,主卧室的鞋印也没有采样。现场留下三枚指纹,其中两枚因为有擦拭拖曳的痕迹无法取样,仅一枚带着血,印在装薪水的信封上的指纹比较清晰。警方直到近五个月后,才根据这枚指纹从指纹数据库中人工比对确认的嫌犯的身份,海军陆战队现役军人王文孝。因为入伍,王文孝的指纹信息被录入库中。而早前,鉴证人员已特意比对过王文孝的弟弟王文忠的指纹。
王文孝和王文忠兄弟俩小时候父母离婚,他跟着父亲住在云林,王文忠与母亲住在台北。后来母亲再婚,带着王文忠搬去汐止长江街六七巷。这个新住处恰好就在受害者家对门,王文忠理所当然成为警方第一批的调查对象,他的指纹不符疑犯指纹,警方又将怀疑的目光对准他的哥哥。

(王文孝)
警方到部队带走王文孝,起初他矢口否认抢劫杀人,但被告知留在现场的血指纹结果,以及他母亲家和受害人家对门的巧合后,他无力反驳,只得认罪。
 
嫌犯的交代
8月14日士林地检署检察官对王文孝进行第一次侦讯。王文孝供称案件是他一人所为,他凌晨入室行窃不料惊动吴铭汉夫妇,临时起意先后杀死吴铭汉及叶盈兰,从吴家抢得现金六千余元。第二天,警方对王文孝进行审问,王文孝却改口称自己有四名共犯,分别是弟弟王文忠,以及王文忠的三名叫做谢广惠,及绰号黑点和黑仔的朋友。第三天王文孝翻供,说谢广惠没有参与犯案,是绰号长脚的人和他们一起行凶。警察要王文孝说出长脚,黑点和黑仔的真名,王文孝说三人都是弟弟王文忠的朋友,自己和他们不熟,是在案发前晚第一次见面,让警方去找王文忠了解。
吴家血案发生时,王文孝未满22岁,王文忠尚未满20岁。警方找不到名叫谢广惠的人,不过按照王文忠的交代逮捕了同为19岁的长脚苏建和,刘秉郎和庄林勋。苏建和和刘秉郎是王文忠的初中同学,庄林勋和刘秉郎是邻居。

(由左至右:刘秉郎,苏建和,庄林勋)
王文孝说黑点是刘秉郎,黑仔是庄林勋,但警方向他们周围的人了解,二人没有这样的绰号。
王文孝第三个版本的犯罪过程如下:
3月23日晚23时许王文孝和弟弟还有弟弟的三个朋友去汐止的游乐场打桌球至次日凌晨3时许,期间王文孝因赌博欠下三万余元债务,向弟弟和其朋友提议行窃。众人选定王文忠对门邻居作为目标,回到他在长江街六七巷二弄八号四楼住处。五人悄悄到二弄六号四楼(王文忠家对门)吴铭汉,叶盈兰家门口,王文忠望风,王文孝上到五层楼的顶楼,向下攀爬到吴家窗户,从窗口潜入,从厨房的刀架上拿了把菜刀去开门。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三人带着王文孝事前准备的开山刀,水果刀,警棍从大门进屋,与王文孝在客厅搜寻财物,一无所获。四人接着闯进吴铭汉,叶盈兰的卧室继续翻找,吴叶二人被响声惊醒,王文孝和苏建和分别用菜刀和开山刀控制住吴铭汉,刘秉郎庄林勋则用水果刀和警棍控制住叶莹兰。随后刘秉郎又开始在卧室搜刮,不久王文孝也加入。
王文孝四人因叶盈兰颇有姿色,起了色心。王文孝先对叶盈兰施暴,之后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依次轮奸叶盈兰。在旁的吴铭汉出声喊叫,王文孝操起菜刀砍伤他的头部,使他不敢再叫。而叶盈兰被侵害时也因为呼救被王文孝砍伤头部。
王文孝等人共从吴家卧室搜取现金6,400余元,包括六张千元面额纸钞及硬币合计四百余元,四只金戒指,一只女用皮包。为免受害者事后报警,四人起意杀人,轮流用菜刀,开山刀及水果刀对两名受害者的头,胸,四肢及背部砍杀。吴铭汉和叶盈兰被杀后,苏建和,刘秉郎和庄林勋去浴室清洗血衣,王文孝留在卧室擦拭身上的血迹和现场留下的指纹,给叶盈兰另换了她衣柜内的睡衣以掩饰她曾遭到性侵,将洗过的菜刀放回厨房刀架,最后也去浴室清洗。
四人携带钱款赃物下楼,与望风的王文忠汇合,将开山刀和水果刀丢进河里,王文孝将警棍带走,藏在王文忠家顶楼的水塔下。四人平分现金。
王文忠却说3月23日晚间,他和苏建和,刘秉郎与哥哥王文孝在游乐场打桌球,庄林勋根本没有参加。王文孝因为和苏刘二人不熟,兴致不高。王文忠觉得哥哥好像很累,便提议让苏建和驾驶摩托车车送他先回家休息。王文忠和刘秉郎留在游乐场等苏建和返回,三人去夜市吃了夜宵,逛了一会儿,又换了个游乐场玩乐。凌晨两三点时,百无聊赖的三人决定各自回家睡觉,苏建和驾车先送刘秉郎回家,在刘家楼下遇到了刘秉郎的邻居。苏建和接着送王文忠回家,最后自己回家。
警方事后找刘秉郎的邻居核实,她因为前晚外出,直到凌晨三时许才返家,正好在楼下看到有一名有些龅牙的男子开着摩托车载刘秉郎和另一男子出现。
 
证据
时间证人
警方从王文孝家中搜出当票,又在当铺里找到他在案发后典当的四枚金戒指。金戒指被核实属于受害者叶盈兰。案件侦办至此,仅有的物证就是吴家信封上的血指纹,厨房里的菜刀以及四枚金戒指。王文孝涉案无疑。然而其余四人,除了王文孝的供词,并没有任何物证可以证明他们曾出现在案发现场。以王文忠对案发前夜和案发凌晨的说法,以及刘秉郎邻居的证词,几乎可以肯定王文孝和庄林勋在3月24日凌晨三时许并没有和王文忠,苏建和以及刘秉郎在一起。如果庄林勋和刘秉郎也是凶犯,王文孝,王文忠,苏建和三人为何不约庄林勋到游乐场碰面,又为何要先将刘秉郎送回家,又“立刻”把他接上,再回头去接刚送回家的王文孝,以及没有和他们一起的庄林勋,赶赴作案现场?所有人事先不可能预料到刘秉郎的邻居半夜回家,正好给他们做了时间证人。但更奇异的是,检方以证人在两次询问时,分别给出了凌晨三点和凌晨三点半的时间点,因而证词不可信,不予采纳。
百分之二百不可能作案的人
3月23日晚庄林勋没有与王文孝,王文忠等人玩桌球,当天是他父亲生日,他和家人整晚陪父亲打麻将。除了他的家人,他父亲的牌友以及在现场连夜赶工的装修工人都为他提供了不在场证词。按下王文忠,苏建和,刘秉郎的作案嫌疑不表,庄林勋完全没有作案的时间。检方以为庄林勋的家人因亲属关系,有替他掩盖罪行作伪证的可能,没有采信他们的证词。而牌友和装修工人也有被庄家人收买的可能,他们的证词也没有被采纳。
凶器
按警方多人协同作案的理论,以及王文孝的供词,苏建和,刘秉郎和庄林勋分别带着他准备的开山刀,水果刀,警棍杀害吴铭汉夫妇。除遗留在现场厨房刀架上的菜刀,以及水塔下起获的警棍外,开山刀和水果刀不知所踪。王文孝被警方问起时,说将开山刀和水果刀扔进河里了。将没有冲洗干净的菜刀留在现场,却把开山刀和水果刀丢弃,做出这一选择的理由是?这样的行为对掩藏犯罪线索没有任何帮助。
睡衣
吴铭汉叶盈兰被害后,警方曾对他们的女儿儿子问话。六岁的弟弟说前晚他口渴,妈妈进房给他喝水,那时妈妈穿的好像是睡裙,可是第二天被发现时,叶盈兰穿的却是两件式睡衣睡裤。庭审时检方无意“遗漏”的证据是,叶盈兰死时所穿睡衣被捕有被砍过的裂痕。如果吴家弟弟没有记错,就说明歹徒性侵叶盈兰后怕罪行暴露,给她换上干净睡衣,之后用刀将她砍死。歹徒惧怕性侵被发现,却不在乎杀人?即使这个逻辑成立,从常理来看,难道不是杀人后更容易换衣服?
皮包
警方从王文孝藏警棍的水塔下另搜出一只女包。王文孝交代,那是他在杀害吴铭汉,叶盈兰前去他们家行窃的赃物。检方在随后的庭审中,将这只与吴家惨案没有直接联系的皮包也归为王文孝等人行凶所得。
性侵和结伙作案
王文孝被抓后,警方以吴铭汉,叶盈兰共被砍79刀,以及在不宽敞的公寓内,二人相继被杀却没有惊醒就睡在隔壁的女儿儿子这一情况判断,作案的不止一人。因此在检察官问话后,警方对王文孝的审问重点,在于要他交代出同伙的姓名。这也是王文孝第二个版本供词的由来。此后王文孝改口,称无法证实存在的谢广惠不是同伙,长脚才是。警方因为吴家弟弟对母亲睡衣的证词认定叶盈兰死前遭到性侵,但当他们想要再寻找物证时,吴铭汉,叶盈兰的尸首早就被家属领回并安葬,已无法验尸确认性侵乃至提取精液了。王文孝后数次否认曾对叶盈兰施暴。
王文忠,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四人被捕后先后供认参与犯案。但没过多久,刘秉郎率先翻供,苏建和,王文忠和庄林勋也陆续翻供,称遭到警方刑讯逼供才承认作案。可惜这起案件的司法程序一旦启动,似乎没有任何人,事,物,证可以改变,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的悲剧在吴铭汉,叶盈兰被害的悲剧后上演。
24元硬币
检方提交的一项物证是在庄林勋(百分之二百不可能作案的庄林勋)卧室衣橱夹层内搜到的24元硬币。检方指称这些硬币是王文孝一伙人从吴家抢劫所得,但鉴证人员没有从任何一枚硬币上测出血液反应。至于检方认定硬币属赃物,可能是突如其来的办案灵感罢。
 
旷日持久的审判
1992年1月11日,王文孝被军事法庭执行枪决,行刑前几天,法官到狱中再次向王文孝确认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是否参与犯案,王文孝答:“有。”被执行死刑前,王文孝最后留下的话是:“抢劫,杀人部分有做,强奸部分我没做。”但没有提起苏建和等三人。
王文孝被枪决的第二天,检方控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三人抢劫,强奸,杀人罪开庭。2月18日,三人各被判处两个死刑。
苏建和等人不服上诉。1993年1月14日,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三人的两个死刑判决。4月,最高法院撤销判决,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1994年3月16日,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三人各一项死刑。7月,最高法院再次撤销判决发回更审。10月,高等法院更二审判决三人各两项死刑。
苏建和等人又一次上诉。
1995年2月9日,最高法院驳回三人上诉,判处三人两个死刑。
案发时同为军人的王文忠与王文孝一起受审,被判两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他出面说明,吴家惨案的凶犯仅王文孝一人,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以及他自己都没有参与犯案,之所以最初会认罪,是受不了警方的刑求。1991年十月中旬,检方允许王文孝王文孝当面对质,那是两兄弟被抓后第一次见面。王文忠向法官喊冤,说自己和苏建和等人根本没有作案,实在不明白为何王文孝要说他们也是罪犯。法官于是向王文孝确认,王文忠四人是否和他一起抢劫杀人。王文孝低头说:“没有。”法官又问王文孝为何撒谎牵扯王文忠四人,王文孝说第二次被审讯时,警方将他押送到汐止警察局,虽然他已经认罪,警方却不相信他一人作案,使用各种刑讯手段逼他交待同案犯,还威胁说,如不招认,警方会将其母也列为同案犯。王文孝受刑不过,先是编造了谢广惠,又把他行凶前晚一道打桌球的弟弟还有弟弟的三个朋友说成同伙;而至于罪行,从行窃被屋主发现进而杀人劫财,演变成盗窃过程中见色起意,除了抢劫外还犯下轮奸杀人。仅王文忠得到与王文孝对质的机会,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三人,有的在案发前仅见过王文孝一次,有的是在案发前晚打桌球第一次相见,更有庄林勋,从未见过也不认识王文孝。被卷入案子后,他们再也没有和王文孝见面或谈过案情。全案在王文孝被枪决后,成为一个永远的迷。
时任检察总长陈涵在听取苏建和三人辩护律师对案件的陈述后,认为案情存疑,以死刑判决有违背法令的情形向最高法院两次提起非常上诉,两次被驳回。
4月20日,苏建和三人通过辩护律师控告汐止分居的刑事组长和刑警对他们非法拘提,搜索,伪造编造证据,刑讯逼供。6月士林分院开庭受理。
苏建和,刘秉郎和庄林勋向法官讲述了他们在警察局内的遭遇。警察以毛巾蒙住他们脸部,朝上灌辣椒水,用电击棒击打他们的身体乃至生殖器部位,之后再用绿油精涂抹伤处,要他们脱光衣服坐在铺满冰块的地上,用大风扇对着吹。检察官被告知此情况时说,三人被刑求不表示他们没有作案。
8月士林地检署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同月,最高法院驳回检察总长的第三次非常上诉。
三人的辩护律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对三人的死刑判决是否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民生存期。10月,司法院大法官决议不受理释宪声请。12月,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死刑执行的申请。
1996年1月,辩护律师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2月最高法院撤销死刑判决,将案件发回高等法院。4月,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死刑执行的诉求。同月,辩方再次提起抗告。6月,最高法院驳回抗告申请。时任法务部长马英九以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案有疑点,拒绝签发三人的死刑执行令。
1998年8月,辩方又一次申请再审。同月,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死刑执行的申请。辩方随即提起抗告。
1999年,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高等法院审理。
2000年,高等法院批准再审申请。检察官立刻针对再审的决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2002年11月,高等法院三位法官驳回辩方申请调查的证据。
2003年1月13日,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宣布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无罪,当场释放。被害人吴铭汉及叶盈兰家属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在十年后终于走出监狱,但这只是短暂的“胜利”——八月,最高法院撤销无罪判决,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2007年5月,美籍鉴证专家李昌钰受辩方委托对仅存的物证及案发现场进行分析,提出18项新发现。李昌钰认为王文孝单人作案是完全有可能的。然而6月高等法院更一审又宣判苏建和三人有罪,死刑。7月,三人提起上诉。11月,最高法院又一次将案件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2010年,高等法院更二审判处三人无罪。检方提起上诉。
2011年,最高法院以更二审判决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细节,将案件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2012年8月31日,高等法院经再更三审,判决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无罪,禁止双方再上诉,全案终结。吴铭汉,叶盈兰遇害21年,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19岁到40岁的人生被冠上抢劫杀人犯的身份。

 
黑色幽默

二十一年。吴铭汉,叶盈兰的儿子患上肌肉萎缩,全身仅手指能动,二十四小时躺在床上,靠呼吸器维生。吴铭汉的哥哥在弟弟弟媳死后承担下照护侄子的重担。民事诉讼部分,由于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终审被判无罪,法庭判定由唯一确认的凶犯王文孝的唯一继承人,其母亲承担赔偿责任,向吴家支付831万元。以王文孝母亲的年纪,吴家人也许永远也不会得到任何补偿了。而令家人最无法释怀的,是检警一直锁定多人作案,却经过20多年审判,给了他们一个仅王文孝犯案的结论。

(由左至右:刘秉郎,苏建和,庄林勋)
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因无罪判决,循刑事法应可就其服刑的时间相应获得国家赔偿,上限为一天5,000元。民事法官以苏建和等曾招供杀人才造成国家误判的理由,下调每天的补偿金额;另苏建和三人仅有初中学历,即使没有服刑也赚不到一天5,000元,因而裁定以一天1,300元的金额对三人每人补偿5,422,000元。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至今没有得到当年审讯他们的警察,以及参与办案的检方和法官的道歉。
李昌钰的调查报告中的观点并非都无懈可击,例如他提到凶案现场吴铭汉夫妇的卧室仅不到十平方米,除去占了相当面积的衣柜,五斗橱,床铺外,仅剩很小空间,无法同时容纳多名罪犯及受害者。假设几名凶犯将一名受害者控制在床上,另一部分凶犯将第二名受害者控制在卧室地面,房间当然可以同时有多人在场。

(案发卧室)
关于79处刀痕,李昌钰和台湾的鉴证专家谢松善分析了两位受害者头盖骨的刀痕。首先案发当时,鉴证人员没有对受害者的伤口铸模保存伤口形状,日后仅能从头盖骨研究作案凶器。其次在漫长的审判过程中,警方没有妥善保存厨房的菜刀,致使其严重生锈,无法再复制其对人体及骨骼造成的伤势,鉴证人员只得努力寻找型号相似的刀具试图模仿比对刀口。两位专家对刀痕的认定存在很大分歧:李昌钰以为两名受害者头骨上刀痕的角度,力道及形态都不足以说明存在两种或以上凶器,很可能菜刀是唯一凶器。他的看法对辩方相当有利。谢松善则认为受害者头骨的刀痕有三种不同形态,凶器除菜刀外还有两种不同刀具,作案人数应为两人以上。
李昌钰指出,案发卧室的床面,五斗橱和墙上,地上都有大量完整的喷溅式血迹及滴落状血迹,说明案发时受害者被砍时,血液没有遭到人或物体遮挡。从这一点来判断,现场没有多人在场参与作案。
办案人员及检方的疏失,却以三个年轻人的二十一年青春,以及纳税人大量的金钱为代价,一切仿佛尘埃落定,唯有真相不明。假如法医尽职对受害者验尸,确认叶盈兰是否遭受性侵,假如鉴证人员提取,保存了所有关键证据,在鉴证科学飞速发展的时代下,短短几年后,他们就可以验证犯罪现场的DNA,甚至很有可能因而锁定罪犯。王文孝有同伙吗?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的答案,如果王文孝有同伙,警检更浪费了二十多年查明案情的宝贵时间。王文忠是在案发时负责望风吗?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罪,按照法律,他不应当被判有罪。苏建和,刘秉郎有参与杀人吗?没有物证证明他们有罪,按照法律,他们不应当被判有罪。庄林勋没有作案时间,他毫无疑问蒙受无妄之灾,他唯一的错误,也许就是通过邻居刘秉郎认识了王文忠。


多年后,王文忠向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道歉,因为他的哥哥,他的同学和朋友蹲了十年监狱,花了二十一年获得自由。
无罪推定,要求默认被告无罪的前提下,检方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疑罪从无,要求在审判阶段,在检方未能尽到举证责任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应推定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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