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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韦德案


“就像深夜走在没有街灯的路上。孤注一掷然而我从不悲观预设自己会输。”
 

2021年12月26日,莎拉▪威汀顿去世,终年76岁。

2022年5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前聚集了大量抗议人群,她们愤怒的源头,与刚过世的莎拉半个多世纪前起诉并于1973年取得胜利,改变历史及成千上万的女性命运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息息相关。
Politico网站报道,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表示罗诉韦德案的裁决是一个应当被推翻的严重错误。如果最高法院依循阿利托的意见推翻1973年的裁决,堕胎将在22个州内被认定是非法行为。最高法院现任九名大法官中,共和党任命的保守派占六位(其中尚有一名女性),自由派三人中的史蒂芬▪布雷耶(83岁)已决定退休,今年六七月份接替他的是非裔女性,自由派的凯坦吉·杰克逊。在保守派占大多数的情形下,堕胎议题,生命和生育权的争端似乎已提前注定结局。
1821年,康乃狄克州通过了禁止堕胎法案,成为美国第一个反堕胎的州。至1868年,全美27个州都规定即使在胎动发生前堕胎仍旧违法。1900年,每个州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堕胎法案。最初出现反对堕胎的法令,其幕后推手是宗教:天主教禁止一切堕胎行为,胚胎从形成之始就被视为生命,而所有生命,哪怕具有先天缺陷,生存质量会受到严重影响,也有活着的权力,而选择堕胎的孕妇无异于杀人凶手。虽然政教分离写入宪法,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美国人信奉的基督教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意识形态,更在政治博弈中被政客利用,成为了操控选民的手段。
德克萨斯州于1854年通过堕胎法,规定除拯救孕妇生命的情况,实施堕胎违法,可处二至五年有期徒刑。孕妇仅在其生命因孕育胎儿受到威胁时,才可以进行堕胎,即使是被性侵或乱伦而怀孕,即使是胎儿发育出现问题,孕妇也只能继续妊娠诞下婴孩。1971年时,全美仅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亚,华盛顿特区,华盛顿州,夏威夷和纽约州可以进行自主堕胎,住在对堕胎有限制或干脆认定堕胎违法的州的妇女只好到堕胎合法的那几个州去进行手术。无法负担跨州旅费及住宿的妇女更多时候免不了违背自己意愿继续妊娠直至生下孩子。
德州严苛的堕胎法案不仅引起了计划流产却被禁止完成的人们的不满,年轻的莎拉即将掀起惊涛骇浪。
 
罗诉韦德案

莎拉▪拉格尔(Sarah Ragle)1945年出生在德克萨斯州的一个牧师家庭。1964年,19岁已大学毕业的莎拉进入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学习,她和其他四位女同学是学校历史上第一批学习法律的女性,然而三年后取得法学博士毕业的她发现根本就没有律所要雇佣她。面试的一位律师合伙人对她说:“如果雇你,我不知道要怎么和我妻子解释。”那个年代的女性被期待甚至被设定的社会角色就是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
1967年,还在法学院就读的莎拉意外怀孕,当时的她没有生育计划,不得不去墨西哥进行非法流产。第二年她和使她怀孕的男友朗恩结婚,随夫姓威汀顿。朗恩同为法律业者,后来取得律师资质。莎拉和大多数妇女一样,以流产为耻,即便她后来代表有流产意向的人起诉州政府,仍旧保守自己流产这个秘密到1990年代初。
没法进入律所的莎拉和一些法学生一起研究改变现有反堕胎法的办法。针对堕胎行为的惩戒愈发严格,1971年,数个州的检察官起诉堕胎妇女,其中佛罗里达州法院更判处雪莉▪威勒两年缓刑,条件是她必须和男友结婚或搬回父母家居住。雪莉发现自己怀孕时23岁,她的医生出于她的健康状况建议她流产。她听从医生建议,偷偷进行手术,被人举报。由于她不愿意交代为她施行手术的医生的的名字,检方对她以过失杀人罪提起诉讼。

莎拉找到找到小一届的学妹琳达▪考费(Linda Coffee)(琳达比莎拉大3岁)联手挑战德州反堕胎法。
琳达从法学院毕业自然也未能进入律所,她在德州立法会找到工作,帮立法者撰写法条,后来成为德州首位女性法官的助手。法官助手的工作对于以州历史上律师资格考试排名第二取得资质的琳达来说远不足以实现她的抱负。于是琳达利用空闲时间帮少数派人士争取法律权益,以德州反同性恋性交的法条侵犯同性恋者受宪法保护的隐私权为理由成功帮助另一名律师代理同性恋者推翻德州的性悖轨法。
莎拉和琳达的第一位客户是一对已婚夫妇,妻子因患有疾病不适合怀孕或抚养孩子,她们希望能够维持性生活,可是又害怕避孕措施失败导致怀孕。这对夫妇的的案例当然颇具代表性,可是最大的问题是,妻子当时并未怀孕。莎拉和琳达认为怀孕妇女对她们的诉求更有说服力。琳达经人牵线见到了诺玛▪麦考维(Norma McCorvey)。
诺玛1947年出生,家境贫寒,父母离异后跟着母亲生活。诺玛的母亲酗酒,醉后经常殴打诺玛和哥哥出气,在这样环境长大的诺玛走了歪路,十岁就因抢劫加油站收银台触犯法律。1963年,16岁的诺玛结婚,但怀孕后就因丈夫家暴离婚,回到母亲家诞下女儿。诺玛染上酒瘾和毒瘾,与母亲关系恶化,导致母亲领养她的女儿,而诺玛则被赶出家门。
1966年,诺玛生下第二个女儿,因无力抚养孩子,将她送去领养机构。
1969年,22岁的诺玛第三次怀孕。她不想生下这个孩子但找不到愿意为她做手术的医疗机构,医生建议她寻求律师帮助。诺玛是莎拉和琳达理想的客户,为了保护她,莎拉和琳达以假名简▪罗称呼诺玛。
诺玛的孕期当然等不了漫长的法律过程,1970年5月莎拉和琳达以简▪罗(诺玛)的名义递交了针对德州检察官亨利▪韦德(HenryWade)的集体诉状(除诺玛外,她们找到了更多希望堕胎合法的人加入诉讼),三周后诺玛生下了第三个女儿,由介绍她认识琳达的律师安排送给一位不能生育的女子领养。韦德身为达拉斯地方检察官,按照州法律的规定禁止妇女堕胎,他因此成了案件的被告。两位地方法官及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共同听取了莎拉和琳达的诉状,其中一名地方法官正是琳达的前任老板,“上面有人”无疑帮莎拉和琳达拿到了敲门砖。
莎拉和琳达主张德克萨斯州法律针对堕胎的限制侵犯宪法保障的个人权益,涉嫌违宪。全案的核心在于最高法院必须对宪法是否承认妇女有权决定以堕胎方式终止妊娠做出主张。时至今日,且不提对妇女堕胎权的争议,很多法学人士对于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的判决相当不满,他们坚持堕胎是否合法并不属于宪法管辖范围,最高法院的决定缺乏实质性法律依据。
事实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确没有详细阐述隐私权。这部1868年通过的法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设定的缘由是解决南北战争后黑人奴隶相关的问题。但自1960年代开始,最高法院已经将正当程序条款的应用延伸至隐私权。正当程序规定政府必须尊重任何宪法赋予人民的法律上的权利,而不是仅仅尊重一部分或大部分人的权利。该条款赋予个人对抗政府或暴力机关的权利。
令莎拉和琳达想到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来推翻德州的反堕胎法的,是1965年格里斯沃尔德诉康乃狄克州案的判例。最高法院首次以隐私权受宪法保护的理由推翻康乃狄克州禁止堕胎的法律。1873年康乃狄克州通过法案规定使用避孕药物或工具防止怀孕是违法的,主动采取避孕措施的人可被罚款或处以六十天至一年监禁。这条法则一直被执行了九十多年都没有改变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康州出现了为有节育意愿的妇女提供协助的民间组织,起初这些组织赞助已有身孕的的女性去其他州做堕胎手术,后来埃斯特尔▪格里斯沃尔德(Estelle Griswold)在纽黑文开办诊所,招徕医生为妇女提供避孕咨询及堕胎手术。很快就有人将诊所的事情报告政府,警察上门勒令关闭诊所,逮捕埃斯特尔和她的合伙人,并要求她们交待至少两名曾到诊所就诊的病人的名字。埃斯特尔随即通过律师起诉康乃狄克州政府。她们声称反节育法侵犯已婚夫妻的隐私,显然违反宪法。上诉法院和康州高等法院先后驳回埃斯特尔的诉状,维持对她们的有罪判决。埃斯特尔没有屈服,继续上告。

(埃斯特尔)
四年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7比2的投票裁定埃斯特尔胜诉,康州反节育法因而被废除,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得以合法避孕。虽然无法在宪法中找到完全契合此案的条文,最高法院还是拒绝承认康州制定反节育法是宪法允许的正当法律程序。
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除正当法定程序要求,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两条法案分别限制了联邦和各州的执法权限。关于正当法律程序,宪法没有给出明确定义,联邦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作出不同解读。
最高法院同时指出,权利法案(宪法第一至第十条修正案)中第一,第三,第四及第五修正案都牵涉到婚内隐私权。权利法案中暗示的公民权利应当应延伸至婚内隐私权,判决书中甚至提到提到提到婚内隐私权早于权利法案,早于政党,早于学校体系。法律不能允许暴力机器以法律的名义进到夫妇的卧室去搜索他们是否使用避孕措施。
莎拉和琳达以为最高法院对格里斯沃尔德诉康乃狄克州案的判决引用的宪法保护的隐私权既适用于婚内隐私和夫妇避孕,也适用于妇女堕胎行为。德州的反堕胎法边界模糊,其应用范围过于宽泛,借控制妇女对是否生育的选择权侵犯了妇女的基本权利。因为没有完美的先例可以参考,莎拉和琳达只能通过最基础也最宏大的法律概念作为她们挑战州法律的武器。
六月三位法官一致裁定原告方胜诉,德州反堕胎法违宪,不过法庭并未下令禁止德州废除反堕胎法。这对于莎拉和琳达来说是不完整的胜利,琳达准备了上诉书,将案件呈交到最高法院。
琳达对于法庭辩论兴趣不高,而莎拉渴望唇枪舌剑的直接交锋,渴望受到公众关注,两人决定由莎拉在庭上作案件陈述,回答大法官的问题,参与辩论。1971年12月13日,穿着黑色套装,高跟鞋,戴珍珠耳环的莎拉走进最高法院。这名26岁的律师向九名大法官表达了她和琳达的客户的诉求。为检方及韦德辩护的律师是名男性,他对大法官说:“这是个老笑话了,当一个男人和两位如原告律师般美丽的女子争论时,总归是女人赢的。”他的笑话没人觉得好笑。放在今天,这样的笑话很可能会被认为性别歧视。
大法官们持截然相反的意见,有些大法官纠结于医生对胚胎何时被认为是具有公民权利的生命的定义,有些大法官则觉得案件焦点在于隐私权。期间两名大法官退休,新的大法官继任,时间来到1972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再次举行听证。此前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书写的大法官们就罗诉韦德案的讨论提前泄露,华盛顿邮报抢在法庭判决前刊登了道格拉斯的记录。如此情形在五十年后将再次上演。
1973年1月22日大法官以格里斯沃尔德诉康乃狄克州案中相同的7比2的比率判定莎拉和琳达代理的简▪罗胜诉。在判决书中大法官道格拉斯同意格里斯沃尔德诉康乃狄克州案引用的婚内隐私权适用于罗诉韦德案,隐私权的范围应囊括妇女自主终止妊娠的权利,德州政府对妇女堕胎的限制属于剥夺了妇女的选择权及隐私权,宪法赋予妇女自主作出堕胎决定的基本权利。但道格拉斯也对胚胎也是生命,不能因为个人(孕妇)考量随意摧毁胚胎的看法表示知会。他要求反对堕胎的当时的大多数人考虑与堕胎相关的很多问题,诸如非婚生子的社会地位,孕妇本人并不希望孕育生命的意愿,妇女和家庭需要承担的抚养孩子的重任,养育孩童的经济压力等等,这些问题与孕妇和胚胎的健康相比也很重要,但从未被纳入讨论。德州的堕胎法律以违宪的理由被禁。为了在妇女堕胎权和政府保障妇女健康和已成长至被认为是生命的胚胎的权益的职责之间寻求平衡,最高法院将妊娠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妊娠前三个月,在此期间孕妇和孕妇的的医生对胚胎具有自主权,第二期为妊娠的四至六月,各州可以通过法规限制,但不能禁止堕胎行为,第三期为妊娠后期三个月,除非继续妊娠会危及孕妇人身安全,各州可通过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以保护胎儿生命。
罗诉韦德案的裁定使得妊娠第一二期堕胎在美国合法化,并在当年导致此前堕胎违法的各州出生率较前一年下降4.5%。据统计,1973年后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其中相当一部分女性在19岁以下。
 
没有硝烟的战争
堕胎权之争,绝不仅仅关乎堕胎权。它涉及美国宗教和法律的碰撞,政教分离的前提下宗教通过各种途径渗透到政治领域;它涉及联邦和各州的法制权限,宪法和联邦对各州立法及执法的干涉和规范到哪个程度被认为是合理;它涉及生命的定义,胚胎在成长到何阶段当被法律认定是具有公民权益的生命;它涉及孕妇的权利,作为孕育胚胎载体的妇女是否具有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孕妇的自主权是否可以扩展到体内的胚胎。信奉基督教的大多数美国人似乎大都支持反堕胎,政客又通过堕胎权这样极具争议性的议题来吸引选票,攫取政治资本。堕胎权不是堕胎权,多方角力下反堕胎和支持堕胎权都不再单纯,堕胎权原本唯一受益或受损的对象妇女反倒显得无足轻重了。
简▪罗即诺玛,莎拉和琳达胜诉了。可是诺玛并没有享受到胜诉后德州法律保证她可以享受的权益,她第三次生产,第三次放弃孩子。诺玛当然不完美,她本可以对性行为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避免怀孕。但还有更多有各种各样苦衷而怀孕的妇女,她们到底值得拥有怎样的权利,她们对身体的自主权又该受到怎样的限制呢?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产生强烈反馈,有支持堕胎权同时支持简▪罗的,有既反对堕胎权也认为简▪罗应当败诉的,但也有人虽然支持堕胎权但不赞同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的判罚的。最后那组人认为最高法院引用隐私权作为德州违宪的依据是错误的,堕胎权属于公民权而非基本人权。关于案件的讨论从未停歇。
反对堕胎的组织行动越来越激进,他们聚集在提供堕胎的诊所。相当多诊所受到纵火,炸弹袭击,有荷枪实弹去工作的堕胎医生,还有被激进的反堕胎者以正义之名杀害的堕胎医生。在恶劣的环境下,很多诊所不得不结束营业。
1992年宾州东南部计划生育组织诉凯西(时任宾州州长)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罗诉韦德案中确立的堕胎权,但修正了对第四修正案隐私权的解读,将堕胎与组建家庭,婚姻和受教育都列入政府不应当干涉的个人自由领域。最高法院放弃了对妊娠分期并允许各州对第三期妊娠做出堕胎限制的方案,规定如果法律会致使妇女在胚胎成熟前试图堕胎遇到相当困难,则该法律无效。
国会内对堕胎权的态度随着执政党更替不断变化。克林顿任总统时两次否决国会通过的禁止堕胎法案,而布什上任后,国会很快就通过了禁止在妊娠15周后后堕胎的法案。民众的看法受到政客操纵,而政客们故意让堕胎问题走向极端。

特朗普在1999年曾接受采访表示支持妇女堕胎权,然而2016年竞选总统时,为了拉拢共和党和保守派的选票,他又成了反对堕胎的那一派。特朗普当选后,19个州共通过63条针对堕胎的限制性法规。2018年密西西比州通过法律禁止孕妇在怀孕15周后堕胎,即使她们是因遭受性侵或乱伦而有孕。2019年阿拉巴马州通过法律禁止除孕妇生命有危险或胎儿发育有致死缺陷外一切堕胎行为。紧接着包括密西西比,肯塔基,俄亥俄,佐治亚及路易斯安那在内的五个州也通过了反堕胎法。2021年德克萨斯州推出心跳法案,当胎儿心态可以被检测出时,孕妇即被禁止堕胎。而胎心一般在怀孕第2,3周时开始出现,很多孕妇甚至可能都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怀孕。阿肯色州规定除非孕妇生命受到威胁,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堕胎,违规堕胎者最高会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及十万美元罚款。
堕胎率自1980年后逐年下降,到2012年为止已跌破1973年罗诉韦德案前水平。医疗技术的发展使得多种避孕措施的有效率提升,因而妇女意外怀孕的几率大幅减少。
2022年,推翻罗诉韦德案判决的意见书被离奇泄露给媒体,正如五十年前大法官关于罗诉韦德案讨论的记录被泄露给媒体。很难不令人怀疑泄密的动机:是支持堕胎权的团体担心保守派占多数的大法官通过阿利托的建议,使法律退回到从前,还是反堕胎的组织假借媒体提前锁定结果?
女性不再具有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这将是美国法律的一次彻头彻尾的倒退。
 
四位女性的人生轨迹
莎拉

因罗素韦德案频频出现在镁光灯下的莎拉于案件胜诉同年当选德州众议院议员,此后又连任两届。1977年,时任总统卡特内阁选中莎拉加入农业部。1978年至1981年,莎拉担任卡特总统特别助理。此后莎拉转入学术界,在德州女子大学和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任教直至2012年退休。
莎拉和罗恩的婚姻在维系了6年后走到尽头,莎拉离婚后仍保留了丈夫的姓氏。她余生没有再婚。
2021年12月26日,莎拉因健康状况不断恶化在德州奥斯汀家中去世。她临终前,最高法院刚刚就一起可能推翻当年的罗诉韦德案判决的案件举行听证。不知道曾作为斗士为女性争取权利的莎拉见证多年来发生的一切,心里作何感想。她逝世新闻网页下方的评论中,不乏虔诚教徒庆幸她终于可以接受上帝审判了。
琳达

琳达并没有因罗诉韦德案走入公众视野,她专门从事破产法相关工作。她注意到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对于解决低收入女性的困境助益不大,然而她也无力为此做些什么,只是默默关注着女性地位的变化。
1983年,40岁的琳达通过报纸上的征婚广告与另一名女性结识,成为伴侣。
1989年,琳达因早前代表客户在文件签字而被以诈骗罪名告上法庭,琳达和自己的辩护律师一起努力收集证据,总算洗脱罪名。只是此事对她打击重大,琳达心灰意冷,对经营事业渐渐失去热情,于2001年关闭了律所。次年琳达和伴侣搬去一处条件艰苦的住宅,过着类似苦行僧的生活。
诺玛/简▪罗

以简▪罗的假名闻名全国的诺玛从未参加罗诉韦德案的庭审。她像是一个符号。
诞下第三个女儿又将她送人后,诺玛有了同性伴侣。她们在一起共度35个岁月。

1994年诺玛出版名为我是罗的自传。次年她受洗成为教徒,辞去了堕胎诊所的工作,摇身一变成了呼吁立法禁止堕胎的斗士。她接受采访称对自己在罗诉韦德案中的角色以及案件引发的后果非常后悔。
1998年诺玛出版了讲述她投身宗教的心路历程。
2004年诺玛试图要求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未果。
2017年2月18日,69岁的诺玛因心脏病去世。
诺玛似乎对于自己的观点并不确定,或许她无法面对因而拒绝接受她真实的想法。以她的性向为例,尽管和同性伴侣相伴多年,她在成为教徒后宣称和对方只是柏拉图式的关系,后来甚至说自己已经不是同性恋了。
毫无疑问的是,诺玛是被支持堕胎权和反对堕胎双方利用的可怜的人。
罗的女儿

诺玛的第三个女儿被德州当地的女子收养,取名雪莉。雪莉的养母结婚后,雪莉的童年得到养父母的关爱,是个幸福的小孩。养父母没有隐瞒她被领养的事实,还告诉她她有两个同母异父的的姐姐。小时候,雪莉对自己的身世有过很多设想。养父母对诺玛的真实身份毫不知情,但养母笃信宗教,反对堕胎。雪莉受养母影响默认堕胎是罪行,但当20岁的她意外怀孕时,她的想法动摇过。犹豫再三后,雪莉决定留下孩子,和男友结婚。丈夫让她辞掉工作,专心照顾家庭,雪莉接受了。此后她又生下两个女儿,跟着丈夫因工作调动搬迁。雪莉30岁时已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她脱离社会,对自己的存在感到迷失。
雪莉成年后诺玛通过介绍收养的律师找到她的养母,希望与雪莉相见。诺玛也向养母透露了她的真名和那起轰动全美的案子。而雪莉得知真相却是通过记者——诺玛把雪莉的事情告知媒体,于是记者直接去堵雪莉,让她谈自己作为简▪罗的未能被堕胎的的孩子的感想。雪莉没有料到自己是不被期待出生的孩子,甚至差点不能来到这个世界,这和她假想过的任何一种身世都不一样,她的世界几乎崩塌。
雪莉多次拒绝与生母诺玛相见,2017年雪莉得知诺玛病危,最终还是没有满足她与自己见面的愿望。
雪莉说诺玛只是想通过她换取关注度,因此永远不会原谅诺玛。
所有人,都被时代洪流裹挟,挣扎着,并终将被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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