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至极!足月孕妇惨遭杀害抛尸,警方追凶十二载终破案


“这种类型的手段,在泰州市1949年以来都没有发生过。”
“这是我从警以来见过最为恶性的案件。”
画面中参与办案的民警面对采访的镜头久久不能平静。这就是08年发生在泰州的“6.21无名女被杀案”,历经十二年才将凶手捉拿归案。

一、事件概要
(友情提示:部分画面已模糊处理,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心理承受能力低者慎看)
2008年6月21日中午,泰州市姜堰区宁靖盐高速公路下面的河道,一只蓝色密封铁皮箱浮在水面,散发阵阵恶臭。

这引起了正在河中捕鱼的渔民注意,当几人前往撬开铁皮箱时瞬间被眼前的画画吓傻了。铁箱里是一具高度腐败的尸体,呈巨人观。

几人不敢乱动,立即报了警。当警方赶到现场勘察时,更有一个惊愕的发现:尸体的裆部发现一个胎儿,且已经足月成形!经检测,胎儿已有2.5公斤,如果生下来还可以存活。

泰州、姜堰两级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根据法医尸检报告,女尸颈部有电线缠绕,死因是机械性窒息。警方初步判断,这是起恶性杀人抛尸案。

经警方大规模搜排,在河道上方高速公路桥的栏杆上发现一处刚出现不久的油漆剥落痕迹。经多方查证,此处正是凶手抛尸的地点。

专案组确定了两条侦查路径:一是通过运输车辆寻找犯罪嫌疑人,二是通过死者信息寻找尸源。
警方根据办案经验,嫌疑人对尸体远抛近藏的处理规律,大胆推测嫌疑人不是本地人。为避免遗漏,警方将6月1日至案发当天的高速车辆监控数据全部调出,对可疑车辆逐一排查。可日均过往车辆高达几十万辆,并且受制当时技术原因,未能侦破。

另一条线,为寻找尸源,专案组请来专家对被害人生前相貌进行描画,并结合其他证据在公安系统内部请求协查。同时分兵几路,北上南下,将受害人的生物检材信息在全国信息库中比对。甄别了全国失踪人员和可疑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几万条却始终一无所获。

一晃十二年过去了,此事在当地也渐渐被淡忘。2020年在公安部开展命案和积案攻坚行动部署下,专家组通过对被害人指纹进行反复调整比对,于5月23日比对成功。死者为汪某,安徽枞阳人。
隔天,警方就联系到死者汪某的两个哥哥。可他们却说,妹妹于2008年因为宫外孕大出血死亡。这与案件事实明显矛盾,引起警方怀疑。

可当专案组深入调查时,死者的两个哥哥表现出明显抵触。在不断攻心下,才说出一个人:吴某,与死者生前为恋爱关系。经专案组再三追问,两个哥哥才将事情始末说了出来。
被害人汪某06年曾在无锡的一家洗头房做按摩女,期间无锡惠山当地男子吴某经常光顾,两人便结识然后同居。

两个哥哥08年得知妹妹怀孕,想打电话关心一下却打不通,09年春节也不见回家过年,便来到无锡寻找。
好不容易找到吴某,吴某假意请他们吃饭,声泪俱下说出妹妹因为宫外孕死亡,并称已经将尸体火化。哥哥们向吴某索要火化证明,吴某声称派出所有,但一直推托拿不出来。

吴某见此情形,拿出五万元给了他们表示安慰,加之妹妹之前也确实出现过宫外孕,哥哥们也就相信他,亲妹妹的死就这样不了了之。

专案组经过调查,发现吴某名下有辆卡车,又通过监控发现该车曾于08年6月16日,也就是发现尸体的五天前驶上案发高速公路。警方确定吴某就是隐匿十二年的真凶,随即对其展开抓捕,在无锡某工厂将其抓获。


面对警方审讯,吴某对自己杀人抛尸供认不讳。据吴某交待,其已婚并育有一子,因长期奔波在外,经常光顾洗头房,认识了被害人汪某。为了方便时间管理,吴某竟在自己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将汪某包养起来,白天厮混,晚上回家。
一天汪某意外怀孕,催促吴某离婚,二人因此经常争吵。案发当天,汪某见肚子里的孩子要临盆,便威胁吴某,如果不离婚要找他老婆闹事。吴某一时冲动,就痛下杀手。

案发第二天,吴某考虑到事情总有一天会败露,为了不影响妻子和孩子,和老婆办理离婚手续,自己净身出户。
至此跨度12年的恶性杀人抛尸案终于告破。

二、法律分析
问题1:吴某杀害汪某后的抛尸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
不构成。本案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争议。在法律上,杀人后的抛尸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需要单独评价。本案吴某侵犯了一个法益,即被害人的生命权,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但考虑到主观恶性,抛尸行为在量刑上会有考量。
问题2:受害女的两个哥哥收了凶手五万块钱不愿配合警方调查,构成包庇罪吗?
不构成。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需要明知是对方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本案中,两个哥哥虽然不尽人情,但没有证据指向他们当时明知吴某是杀害其妹妹的人,当时不构成包庇罪。
三、法条链接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三百零二条 【故意毁坏尸体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条 【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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