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某超市一白衣女子手推购物车来到自助结账区,对购买的商品一一扫码结账,看上去一切正常,但民警已经等着她了。
一、案情回顾
北京丰台,物美超市工作人员清点账单时,发现了货账对不上的情况,而且近段时间内这种情况频繁发生。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反复查看,也没有发现有人偷拿商品的情况。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一张购物清单引起了超市的注意。在超市自助结算区,经常有顾客只购买各种品牌的矿泉水,其他商品一概不买,而这种购物行为只发生在中午固定时间段。
工作人员根据购物清单调取监控画面,发现顾客都是同一女子。她的购物车里放置了各类商品,面膜、草莓、鸡蛋、牛奶,女子也对商品一一扫码结账,但是自助结算机出具的账单都是矿泉水,康师傅、今麦郎、娃哈哈。
工作人员检查机器一切正常,推断该女子在购物时做了手脚。超市决定守株待兔,在女子又一次出现在超市时,立即联系民警在后台监视。画面中女子的行为看上去一切正常,但购买的几百元商品却识别为十几元的矿泉水。
民警随后将该女子控制住,在其身上搜出了一堆条形码。原来,女子仿制了各种品牌矿泉水的条形码,在购物时随机将自制的条形码贴在商品上然后对着机器扫描。
民警见证据确凿,将女子抓获归案。女子姓方,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共实施了16次盗窃行为。她坦言生活工作压力大,做这些感觉很刺激,这种担惊受怕的感觉反而让自己觉得很舒服。
最终方女士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同时方女士家属事后赔偿了超市损失,超市也出具了谅解书,依法适用缓刑。方女士后悔不已,感觉最对不起的是自己孩子。
就在大家以为案件终于告破的时候,检察官在与超市核对退赔金额的时候,又发现一重大线索。
方女士家属称按照盗窃数额十倍赔偿了47000元,但超市防损部王经理没有现场出具谅解书,说流程复杂让回去等。王经理又说,要想尽快拿到谅解书需要再交一万元,如果没有谅解书,方女士的量刑会比较重。
对于赔偿金额以外的一万元,超市并没有入账,店长表示不知情。经超市内部核查,原来是防损部王经理抓住逃单顾客被羁押后急需谅解,争取宽大处理的心理,向前来协商的顾客及家属索要钱款,所得钱款都用于个人消费。
最终,物美超市防损部王经理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案中案至此告破。
二、法律分析
问题1:方女士贴自制条形码结算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
诈骗罪要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其中被骗者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对机器不能成立诈骗。
盗窃行为,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2年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即属于上述法条中“多次盗窃”。
问题2:超市防损部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区分诈骗还是敲诈勒索,关键在于认定被害人处分财产是基于何种心理,基于恐惧心理构成敲诈勒索,基于错误认识构成诈骗。
如果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的性质,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那么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本案中,王经理威胁方女士家属如果不交一万元拿不到谅解书,方女士的量刑会更重,方女士家属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因此,王经理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作者评论
一个自作聪明,自制不同品牌矿泉水的条形码在机器自助结账;一个胆大妄为,觉得逃单顾客被自己抓到后会非常害怕,可以趁机敲诈一笔。他们想不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究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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