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父亲,面对持刀的三名人贩抢你的孩子,你会怎么做?下面是一起真实案例,刘先生为救自己孩子,杀死3名人贩后被刑拘,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一、事件概要
刘先生(化名)带着两岁的儿子在路边买烟,突然听见儿子的哭喊声,赶忙回头,看见一个中年妇女抱起他的儿子就往外跑。
刘先生心想坏了,自己的孩子被人贩子抢走了,便立即追赶。这时早就在面包车旁接应的其他两名男性同伙赶了过来,手持匕首阻挡了刘先生的去路。刘先生没多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进行还击,因救子心切将两名人贩当场刺倒。
女人贩在一旁看到此情形吓坏了,丢下孩子落荒而逃。刘先生并没有就此作罢,飞奔过去将其一脚踹倒,尔后脚踩其脖颈对着心脏连捅数刀。
儿子最终被救了回来,但三名人贩当场死亡。不久,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刘先生刑事拘留。
对此不少网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有人认为人贩子就是社会祸害,刘先生这叫为民除害,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受到表扬。
有人认为女人贩最后将孩子丢下,并且也被踹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刘先生属于防卫过当。
还有人认为,刘先生最后刺杀没有反击能力的女人贩是在宣泄情绪,属于故意杀人。
二、法律分析
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又分为两种情形: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如果要认定一般正当防卫,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可能会认定防卫过当。
另一种情形,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综合本案看,刘先生的孩子正被人贩抢走,并且还有两名人贩手持刀具阻拦,刘先生本人和孩子的人身安全都受到严重威胁,此时刘先生在公救济无法及时实现的情况下,自己舍命与人贩搏斗,可以认定特殊正当防卫,即使将两名人贩刺死,也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争论焦点就在于女人贩丢下孩子逃跑,不法侵害是否终止?女人贩被刘先生实际控制住且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刘先生仍对其要害部分连捅数刀致其死亡,刘先生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笔者先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刘先生仍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刘先生只有一人,面对三人团伙作案本身处于劣势,在与两名男性人贩搏斗过程中将其刺伤后并不能准确判断他们是否还具有侵害能力,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将女人贩刺杀,其可能又要面对敌众我寡的局面,他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还会处于危险中。
其次,在法律上刘先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虽然表面上刘先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实施的防卫行为,但与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具有一体化。一体化防卫行为区别于事后加害行为,不属于防卫不适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成立正当防卫,即使认为超过必要限度,认定防卫过当也不成立独立犯罪。
三、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本案笔者还想谈几句,有些网友说要是刘先生将女人贩控制住不去刺杀而选择报警就好了,这样刘先生肯定属于正当防卫。是的,没错,但其实我们是以第三人或上帝的视角来评价此案,因为被抢的不是我们自己的孩子。我们不能事后将当事人的行为套进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去判断,你不能要求一个父亲在危急的情况下还能头脑冷静,尤其是在法理仍可解释的情况下还要大胆给刘先生以清白。他是一个合格的父亲!
你认为本案中刘先生的行为如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