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危机党员进行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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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疾病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相关统计,我国每年新增精神疾病患者约有200万人。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肩负着领导和教育人民的重任。
那么,身患精神疾病的党员应如何妥善处理?
这就需要我们科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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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党员处理原则
针对不同情形,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以下处理原则:
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因此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的党员,不承担任何党纪追究。比如因抑郁症发作严重,出现妄想及行为失控现象,伤害他人或破坏公物,根据鉴定,他完全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这种情况下,不对其进行任何党纪处理。
2.精神活动有一定障碍,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党员,应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党纪处分。比如患有轻度抑郁症及焦虑症,出错失误的概率相对健康人更高一些。这时若其出现错误言行,应在惩处的同时从轻处理。
若党员的精神疾病严重影响其正确履行职责,应当将其免去党内外职务。这对党组织运转的效能与社会认可度都大有裨益。
二、对间歇性精神疾病党员的处理
对于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党员,处理原则如下:
1.在精神正常时产生错误言行的,仍须接受党纪处分。比如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只有发病时情绪失控。若其在间歇期正常情绪时进行舞弊行为,依然应给予相应的惩处。
违纪后又患上精神疾病的党员,在病愈后需要执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这与常人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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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是否患病的鉴定流程
为确保处理的公平公正,必须通过以下鉴定流程确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1.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资格认证。
2.与当地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参与鉴定与处理过程,形成监督制衡。
在处理身患精神疾病党员问题上,我们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比如关于不同精神疾病情形、处理程度的明确规定,都是今后需要强化的方面。各地区也可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国情的具体操作规程。
希望通过我们共同努力,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本期内容就讲到这,我是大壮,咱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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