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宋神宗熙宁初年,登州一女子阿云在为母守丧(其父已早亡)期间,被她的叔叔许给同村韦大为妻。韦大相貌粗鄙而且岁数也很大,阿云并不愿意让他成为自己的丈夫。
为了摆脱这个婚约,阿云趁韦大休息时,持刀连砍十数刀,韦大侥幸未死(被砍断一根手指)。很快阿云就被县衙抓捕,并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知县依宋律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她死刑,并上报知州。
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与韦大的婚约产生于阿云守孝期内,不能认定为夫妻,所以阿云的罪名应该是普通的“杀人未遂”,不应该判死刑。但是不知许遵是有意还是无意,他忽略了韦大身负多处刀伤并断了一根手指。
说明:在古代“谋杀亲夫”(属于十恶不赦之罪中的“恶逆”)不论犯罪结果是什么,都是死刑。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宋代人的婚配观念和我们当下完全不一样,必须由长辈出面决定。所以阿云的叔叔不顾其意愿将她许配给韦大这个行为本身在当时是合乎律法和礼教传统的。
虽然礼教传统也规定守丧期间不能婚嫁,但是人们私下并不反对达成婚约,只是婚嫁仪式必须在丧满之后举行。而依照古代的传统,婚约一旦达成,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是夫妻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许遵虽然在礼教传统上有理,但是也不是说道理全在他那一边。事实也正是如此,案子上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审核时,许遵的改判就被驳回,再次改判为“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处绞刑。
说明:“违律为婚”是审刑院虽然认为阿云和韦大的婚约有悖律法,但是他们事实上达成婚约。中国古代并不是法制社会,而是礼制社会,某种程度上社会伦理观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例如血亲复仇、亲亲相隐)。
许遵本是大理寺下派到地方锻炼的司法官员,可能是出于本能,也可能是为了卖弄自己的本事。许遵再次上疏辩驳,重申了他认为阿云婚约无效的理由,并基于此指出审刑院的判罚依据就是错的,应该按普通的杀人未遂论。
审刑院自己也觉得以“谋杀亲夫”论在律法上有些站不住脚,但是他们又不甘心这么低头认错,于是又揪住了此案的另一个关键点 -- “谋杀已伤”。
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遵按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谳于朝。有司当为谋杀已伤,遵驳言:“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审刑、大理当绞刑,非是。”
《宋史•许遵传》
上面宋史的相关记载非常简短,但是信息量倒是挺大,笔者这里尝试解释一下。审刑院的意思是即便是不按“谋杀亲夫”判, “谋杀已伤”(是指凶手意图谋杀时行凶导致被害人受伤,按照宋代的律法这就是死罪),凶手就得判死刑。
许尊不愧为律法专家,他马上就找到了另一个反驳的理由,在司法审讯前犯人主动招供即可认定为自首(按问),依律也应该减罪两等。也就是说即便是依据“谋杀已伤”判阿云死刑,阿云也可以根据“按问”减罪免死。
说明:阿云被县衙捕快抓获后就招供,捕快的审问在宋代不属于司法审讯,是刑侦讯问(实际上和现在一样,司法审讯属于法院,警察那叫刑侦和做笔录)。因为宋真宗时,曾有犯人临刑喊冤,刑部认为这是地方衙役逼供造成的冤案,因此要求颁旨,收回地方衙役的审讯权,真宗许可。
宋代律法的一个漏洞就这么在双方的争锋相对中被无意挖了出来,因此双方也陷入了僵局。大理寺与审刑院索性将案子上报给宋神宗,请皇帝圣裁。北宋第一奇案“登州阿云案”这下正式拉开了帷幕。
因为律法在这个地方存在相互冲突,宋神宗也无从判定谁是谁非,可能是出于维护群臣关系,他玩起了“和稀泥”。首先他认可了大理寺与审刑院的判罚,但是他又以皇帝的身份赦免了阿云的死罪(请注意这点)。
不过许遵并不领情,他一定要推翻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继续上疏宋神宗:“阿云被问即承,应为案问自首。审刑、大理判绞刑,非是。”(此处的“案问”同前文的“按问”)
宋神宗没办法,只好将这个案子移交给刑部重审。刑部的审理结果和审刑院、大理寺一样,死刑。刑部的观点是如果过于强调“按问”,是变相的鼓励凶手行凶,因为行凶后自首即可免死罪。
说明:制定“按问”制度的初衷是,古代刑侦手段非常落后,罪犯主动认罪可以大幅度降低破案成本。例如罪犯潜逃或者将罪证隐藏,古代官府派出大量人员去追凶,几年都不见得能找到。
许遵再次上疏抗辩,把自己的理由重说一遍,并强调一味的杀伐,会堵塞以后人犯自首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轻”的原则,也会制造出冤假错案。
许遵的执拗把御史们也吸引到这场司法辩论中,他们认为许遵是故意干扰司法审判为自己博名望,请求皇帝把案子下发翰林学士讨论,并尽快定案。于是宋神宗传旨“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
司马光和王安石研究完卷宗之后,他们均认为阿云不涉及“谋杀亲夫”的恶逆之罪。但是除此之外他们就没有别的共同意见了。
司马光(右)和王安石(左)画像
王安石认为“自首减罪”,所以阿云不当判死刑。司马光则认为“谋杀已伤”,判死罪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司马光指出,阿云因嫌韦大相貌丑陋就要杀人行凶,谋杀的恶意很大,这不但违背了律法减罪的初衷,还是在鼓励天下凶徒行凶。
王安石和司马光意见相左,加上他们二人对于变法的态度,导致这一案件迅速政治化,朝堂的官员们也纷纷根据自己的立场站队。“阿云案”也正是此时从一场司法斗争变成了革新派和守旧派的政治斗争。
由于宋朝的律法在这个问题上确实存在矛盾,所以两人的争执就是谁也说不服谁(原则上来说他们两人都有理)。见此情况的宋神宗决定出一个司法补充解释来解决问题,熙宁元年七月,宋神宗颁发敕文:“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
问题非但没有被解决,反而进一步升级了。
诏敕颁发后,三法司的官员们纷纷公开抵制,并上疏弹劾:“所议为不当”。宋神宗只得令王安石与三法司官员研讨这个问题,在研讨会上守旧派给王安石挖了个坑。
他们说如果杀人已伤,允许自首减刑。那么“杀了已死”,允不允许自首减刑?王安石没意识到这是个坑,结果跳了进去,转头回去跟宋神宗说“官家,敕文没把事情完全说清楚……”。
熙宁二年二月二日,宋神宗再次下诏:“自今后谋杀已死自首,及案问欲举,并奏取敕裁”,把自首减刑的范围扩大到“杀人已死”。这道诏书也被称为“庚子诏书”。
这种不加节制扩大自首减刑的诏令,一下把王安石和宋神宗推到了风口浪尖,朝廷上下一片反对。“判刑部”(类似今天的司法部长)刘述以 “庚子诏书未尽”为由,将诏敕奉还宰相,拒不执行。
迫于压力,宋神宗于二月十七日下诏表示收回“庚子诏书”。但是这种被臣下驳斥收回诏令的行为,严重的损害皇帝的威权。持“谋杀已伤”这种意见的一派,借此机会要求重新议法。
宋神宗只得同意“二府”重议“阿云案”。
说明:二府指宰相、参知政事与枢密院,在宋朝二府商议达成的结论可以直接成为宋朝的律法。
二府一样也分成了王安石和司马光两派,结果就是争论了半年,没有结果。不过在争论中王安石和宋神宗意识到一个问题。“阿云案”的关键不在于判罚,而在于皇帝诏敕能不能被驳回。
想到已经启动的“熙宁变法”(王安石变法),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能不能令行禁止。如果皇帝的诏敕能被驳回的话,令行禁止就必然成为空谈。皇帝的宋神宗不得不在“阿云案”上强硬的乾坤独断,以维护自己的皇帝威权。
熙宁二年八月一日,皇帝下诏:“谋杀人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也就是说宋神宗重申了自己收入的“庚子诏书”。神宗还将执意反对敕文的刘述、王师元等法司官员贬出了朝廷。对于司马光的谏章也置之不理。
最终案件的主角阿云被判“编管”(相当于流放或软禁,被府衙看管在一定范围内生活),后又遇到大赦,得以恢复自由并结婚生子。
十六年后的元丰八年,司马光重新就任宰相(王安石和宋神宗均已亡故),废除了宋神宗的“甲寅敕”改为“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恶性犯罪不减罪),这场奇案才算是正式画上了句号。
说些题外话,现在网络上很多文章说司马光重新上台后立刻将阿云缉拿处死,是没有根据的无稽之谈。
首先这个案子司马光在意的重点就不是阿云是否死刑。司马光认为,皇帝可以在判罚后赦免罪犯,但是皇帝不能在审讯时发出诏令来改变判罚。
如果皇帝有这个权力的话,首先就意味着朝廷的律法全部都将无效,因为皇帝随时可以在审讯过程中通过诏令来左右判决。这对于皇朝的秩序必将造成严重的破坏。
这也意味着皇帝本人将可以为所欲为,因为任何束缚他的道理、律法,包括皇帝本人的承诺,理论上他都可以通过发布诏令来解除。这是文官集团无法接受的。
另外“甲寅敕”确实在事实上会纵容凶徒行凶杀人,因为只要不是十恶不赦之罪,杀人之后自首即可免死,这本身就不合理。这也是司马光上台后一定要修改“甲寅敕”的原因。
其次前文已经提到过,宋神宗动用自己的特权公开下诏赦免了阿云的死罪。司马光是个成熟的政客,又与阿云本人无仇。有什么必要处死阿云,在天下人面前公开与先帝作对?
司马光重新上台后罢斥新政的理由也不是说宋神宗错了,而是认为新党误国。违背先帝志愿在古代中国是个非常犯忌讳的事情,如果不是不得不为,没人愿意做这类事情。甚至可以说这种行为属于政治自杀,除了授人以柄,对自己没有任何益处。
即便是要做,往往也是假先帝之名去做。历代皇帝因为政治需要改弦更张或者为某些人平反、重新定罪时,往往也要说“先帝早有此意”。
所以说即便司马光心里想处死阿云,也不会付诸行动(你说他背地派人暗杀阿云泄愤,笔者都觉得更可信)。
当然以上只是笔者自己的推理,信与不信大家各抒己见即可。笔者可以再提供一个旁证,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有很多宋史爱好者研究过这个案子,他们发现现今留世的宋朝史料中没有任何关于司马光杀阿云的记录。
这就只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司马光没有杀阿云。第二种司马光抹除、篡改了所有的相关记录,并且有能力威慑知情人在他死后也不敢提及此事。你相信司马光有这个能力么?
如果这都不能证明司马光没有杀阿云,那么那些文章又是依据什么得出司马光杀阿云的结论呢?
历史确实可以被篡改、刻意的销毁,但是历史无法被完全遮掩。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记录并流传历史,真相无法被消除。
可以从逻辑上自我反证一下。我们知道历史上不少人有组织并系统性的篡改过史籍记录,虽然他们各自的具体原因不一,但是目的都是一样的,想让后人认为他们说的是事实。
但是有个问题,无论怎么改,只要后人知道他们篡改了,必然明白他们诉说的不是事实。这与他们的目的有悖呀。
既然如此他们为什么不抹去篡改这个行为本身的记录,让后人知道了他们篡改了历史?
原因很简单,他们没有能力做到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