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相对于口服药物,注射药物不良反应肯定更多,可能导致病情急骤变化。为什么呢?药物进入血液,跑得真快,有坏处的时候一样很快。中医接诊输过液的病人,尽量在出院输液的后一周,以免被剐蹭到。33岁的人,似乎也没有什么基础病,也没说高烧,输个液就这么没有了,法院只判小诊所负15%责任?好吧。侯静冤不冤?】来源:医脉通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案件回顾患者男性,33岁,已婚育一子(9岁),某年9月23日,患者下班洗澡后出现鼻塞、咽痛。
【点评:鼻塞、咽痛,又没有发烧,桂枝汤加葛根主之。】
9月24日患者症状无好转,于18:20到附近某个人诊所就诊(以下简称诊所),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患者要求输液治疗,诊疗意见为“0.9%NS250ml、林可1.8、地米5mg、甲硝唑0.5、氨溴索30mg/ivgtt”。
【点评:要求这两个字就比较传神了。病人的确不能全怪小诊所,这个动不动输液的习惯可能已经让他身体严重亏空。】9月25日6:42当地120急救中心接到患者电话,诉浑身无力动不了。7:26患者被送往某二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治疗,现病史记录:1:00左右出现四肢无力,活动不能,未治疗,于6:44拨打120,诉四肢无力,活动不能,伴胸闷,气短,汗出,无意识障碍,无恶心呕吐,无肢体抽搐,接来医院治疗。既往史记录:“左小腿骨折术后”病史2年余,家属诉去年曾出现过乏力,未就诊,否认药物过敏史,无吸烟饮酒史。体格检查:T:36.8℃,P:117次/分,R:18次/分,BP:142/70mmHg,SPO2:96%。神志清,咽部充血,双侧扁桃体III度肿大,双肺呼吸音粗,心律不规整,心音低钝,腹部平软,无压痛及反跳痛,四肢肌张力稍低,四肢肌力Ⅰ级。急查甲功三项、血常规、电解质,提示K+ 1.39 mmol/L。医院给予吸氧,静脉补钾补镁及能量合剂输注,口服氯化钾注射液,及胃复安10mg imst;地塞米松5mg ivst…,向家属交代病危,随时可能出现心脏骤停,家属表示理解并签字。入院后患者排尿一次,尿量约500ml。
【点评:四肢无力,活动不能,伴胸闷,气短,汗出,似乎是桂枝去芍药加附子汤。
伤寒论:太阳病,下之后,脉促,胸满者,桂枝去芍药汤主之。若微恶寒者,桂枝去芍药方中加附子汤主之。
如果没有明显的寒证,用龙骨牡蛎代替附子。
伤寒论:伤寒,脉浮,医以火迫劫之,亡阳,必惊狂,起卧不安者,桂枝去芍药加蜀漆龙骨牡蛎救逆汤主之。……火逆,烧针汗之,因烦躁者,桂苓甘草龙骨牡蛎汤主之。】
抢救记录(9月25日11时05分):患者于8:45出现室颤,给予电除颤、持续心脏按压、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停用“硫酸镁、艾司洛尔”、肾上腺素1mg iv每3min,阿托品1mg iv每3min,于10:40复测无生命体征,大动脉无搏动,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示直线,宣布死亡,通知家属。……患方认为,诊所和医院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3060.8元、死亡赔偿金941320元、丧葬费490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599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117026.8元。法院委托第三方医疗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1.医院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患者所患疾病的凶险性(低钾血症)、患者就诊时间晚等因素,医院诊疗活动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无因果关系;
【点评:医院是不是100%没过错呢?没有配备中医,只是单脚跳,算不算错误。】
2.诊所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无指征使用林可霉素、甲硝唑、地塞米松的过错,无指征使用地塞米松,对甲亢性低钾性周期性瘫痪存在部分的诱发作用,和患者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原因,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患者所患疾病的凶险性、医疗机构的等级等因素,诊所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点评:现代风医学科学既然有局限性,怎么不用中医?鼻塞咽痛叫凶险?这个鉴定意见,简直丧心病狂】
……
故患方认为,从鉴定报告记载的地塞米松作用时间和患者的发病时间,可以看出患者的病完全是由诊所用药不当引起,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虽然鉴定结论仅为诱因,但患者身体健康,该诱因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所以诊所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
……
患方及诊所对于鉴定结果持异议,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经法院再次委托,鉴定中心出具说明函,答复称:1.患者9月24日18:20以“鼻塞、咽痛1天”为主诉就诊于诊所,诊所完善体格检查,体温36℃,神志清,精神可,鼻塞无流涕,双侧扁桃体无明显肿大,双肺呼吸音轻,无明显干湿性啰音,诊所诊断上呼吸道感染,符合常规。患者无咽部脓苔、咳黄痰和流鼻涕等细菌感染证据,诊所未行血常规检查白细胞数目,普通感冒无需使用抗生素且患者无使用抗生素指征,诊所使用抗生素,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认为患者自身原因是其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诊所无指征用药仅为诱发的轻微原因,即次要的、间接的原因,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确定为15%为宜,判决诊所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医院诊疗过程中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大风大浪易过,阴沟容易翻船在临床待久了就会发现,很多“意外”或“差错事故”并不是出现在危重症抢救的时候,而是发生在那些初期没有意识到风险的患者。很多难度不高的择期手术,结果患者死亡,而本案例则应了内科医生常说的那句话——“感冒也能死人”。
【点评:怎么不是呢?武汉和新冠,以及更早的非典你们都这么干过,死人数字都骇人听闻,但是所有的医院还是按照错误的办法继续治疗感冒。
会治感冒才会治大病,原理必须从头到脚一致。什么大风大浪,感冒都不会治,只是夸海口罢了。】……最后,输液治疗与低钾死亡有一定关系。虽然糖皮质激素一般在长期大量使用时才会引发低钾血症,但是如果和其他药物一同使用则可能短时间诱发。曾有文献报道了一名 43 岁的男性因左手在野外被有毒昆虫咬伤,到当地的私人诊所就诊,并接受了 5% 葡萄糖注射液 250 mL + 葡萄糖酸钙 2 g + 地塞米松 5 mg,0.9% 生理盐水 250 mL + 克林霉素 0.9 g 静脉注射治疗,注射后约 5 个小时,该男子出现了四肢瘫痪,血钾1.3 mmol/L,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相对于口服药物,注射药物不良反应可能更多,可能导致病情急骤变化。所以,开展输液服务的医疗机构都需要配备急救车,并且具有急救的能力。由于存在巨大风险,很多专家呼吁取消门诊输液,虽然貌似不便民,但是确实可以避免一些不良事件发生。
……
本文事件来自于:中国法院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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