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字为原来的报道,红字点评梧桐先生所加:
【原文】周建是某省会城市三甲医院的主治医师……周建的妻子在社区里经营一家药店,两人一合计,干脆给药店申请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周建在药店坐诊看病。但是后来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2022年5月1日17时许,社区的熟人杨丽娜来到药店,因咳嗽多日,自带青霉素针剂让周建帮忙打下,周建为杨丽娜做完皮试后,按操作规程为杨丽娜注射了其自带的青霉素针剂。
【点评】很多人都会有线性思维,比如肿块就切掉。我最近碰到两例,一例是乳腺癌,切掉之后肺结节、甲状腺结节、子宫肌瘤……哪哪都有;一例是卵巢癌。卵巢拿掉就不会有卵巢癌了吧,结果长粘液腺癌。
究其原因,就是人体是息息相关的,切除只是表象,背后的肿瘤生产力需要正气来抑制。
自带青霉素,那也算是老客户了。无知之人遇到虎狼之医。
咳嗽我们当然并非只能注射药物,还有如下办法:《咳嗽的穴位处理》《人民日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中医药发挥了重要作用》。咳嗽一般认为是肺炎,新冠我们治得很好,大小青龙汤,麻杏甘石汤,信手拈来;但一般人没有这种概念,还是打针输液,误了卿卿性命。【原文】约十几分钟后,周建发现杨丽娜有青霉素过敏反应症状,立即为杨丽娜注射了“地塞米松”针剂,见情况没有好转,又为杨丽娜注射了一支“肾上腺素”针剂,并电话通知杨丽娜的女儿杨凤来到药店。杨凤见状立即拨打“110”、“120”电话。杨丽娜被送到省人民医院抢救,很快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医鉴定:杨丽娜因注射青霉素引起过敏性休克而急性死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指控周建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周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决如下:
1.被告人周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被告人周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凤经济损失47325元。周建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点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个事儿,在二审的时候奇迹般消失了。
参考《限制民间中医执业地点的意义何在?》所云:当今中医政策,无证不许行医,自不必说。即使两证俱全(有医师证和开业执照),执业地点也要受严格限制,不能自由行医,只许在办了订记手续的诊所里给人看病。离开诊所,在家里给人看病,就是犯罪,要罚款三万。
到这个案件,就没有罚款,没有任何处罚了?
法律见了西医就要绕道走?
【原文】辩护人认为:第一,周建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具备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退休后,在药店从事免费的医疗活动,虽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属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第二,周建给被害人杨丽娜注射青霉素针,没有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杨丽娜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系意外事件,周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点评】是不是耦合,大家耳熟能详呢。一个大活人,不打肯定不会死,打了死了,算是“意外”。那么这个意外的导火索是什么呢?难道不是寒气入侵血脉,同时药物本身有副作用?
参考《33岁男子感冒输液次日死亡,法院这样判……思考》。这类事件可不少了。【原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宣告被告人周建无罪。
【点评】至此持牌杀人,果断没有任何处罚,全身而退。真是羡慕西医执业医师,有这么宽松的医疗环境。【转自李振斌律师微信公众号】
【点评】
1、持牌杀人无罪。我理解是,哪怕是司机开车,出了状况,司机无罪,保险公司也要赔付的。但这个判决,医生全身而退,病人家属却只能接受现实。是不是应该建立医疗的类似保险制度。2、打针、输液并不安全,之前讲了。东西不对跑到人的血管里,是真快。但是法院认为这个真要合符西医理法就行,不用符合中医的理法。3、在中医看来,打针、输液容易引邪入血脉,直中血脉,后果很严重。哪怕不致死,后续由于寒气进入体内,也会衍生各种问题。黄帝内经·百病始生篇:黄帝曰:积之始生,至其已成,奈何?岐伯曰:积之始生,得寒乃生,厥乃成积也,黄帝曰:其成积奈何?岐伯曰:厥气生足,悗生胫寒,胫寒则血脉凝涩,血脉凝涩则寒气上入于肠胃,入于肠胃则䐜胀,䐜胀则肠外之汁沫迫聚不得散,日以成积。……积大概相当于癌症肿瘤,比如肺结节。以前很麻烦,要从脚下进入,到胫,到血脉。现在不需要那么麻烦,打针、输液直接把寒气打入血脉就可以危害人体。
同时,还没有计算西药的副作用。
但是,只要在西医的逻辑范围内自洽,那么西医不需要负任何责任。中西医并重显然并没有在法院系统内通行。
中医人开方却要接受西医的理法审核,开方依照我们六经辨证,出事却要看西医指标。但我们知道,所谓科学≠正确,中医疗效才是硬道理。显然我们不能接受法理上对中医的蔑视和对西医事实上的保护。
不平则鸣。我们期待法院系统将中西医看做是平等的系统,进而给中西医予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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