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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要脸了”,云南,男子恋爱期间给女友转账45后,分手后居然想要回,女友表示“这是赠与的,凭什么要我还”,男子不服,怒上法庭,法院判了
关于案件的回顾:
在浙江某市的一家咖啡馆里,谭勇一个人孤独的坐在角落里,眼神里若有所思,小声嘀咕着“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谭勇)
时间回到3年前,她和李娜的故事就在此时发生了。谭勇是一家木材公司的老板,34岁,离异,和前妻有一个儿子。李娜28岁,酒吧前台,那段时间谭勇因为和妻子闹离婚的事情而心情不好,经常跑到李娜所在的酒吧喝酒。
漂亮年轻的李娜,每次都会热情的跟谭勇打招呼,甚至还会在不忙的时候陪谭勇喝酒,一来二去谭勇渐渐喜欢上了和李娜聊天,直到有一次,谭勇和李娜都喝的烂醉如泥,便在车里发生了关系,酒醒之后,谭勇主动像李娜表示自己愿意负责。
就这样他们俩成了情侣,李娜的出现让谭勇的心情开心了不少。为了像李娜表示自己的诚意,他曾私底下,在4S店里,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给李娜购买了一辆小车,还在《订车合同》上写了李娜的署名。
令人意外的时,李娜在得知谭勇给你买车后,并没有接受,反而拒绝了。而李娜拒绝的理由竟是“养车太费钱了,要不你把钱给我,我用来买房子。”原来,李娜名下还有一套按揭的房子,李娜觉得与其花钱买车还不如先把房贷给还了。
谭勇觉得,这笔钱本来就是送给李娜的,她想用来买房还是买车都随便她,只要李娜喜欢就行。之后,谭勇将45万的购车款,转给了李娜,并且还在备注栏里写上了“借款。”
然而,世事难料,三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谭勇向李娜要45万元,李娜不同意,她觉得这笔钱是谭勇心甘情愿给自己的,现在凭什么要回,拒绝了谭勇。谭勇则认为这笔钱,自己当初在转账的时候,就备注了“借款”二字,应该被认定为借款。
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最后谭勇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娜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关于案件的分析:
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借款合同以及赠与相关的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必须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因此,谭勇有权要求李娜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那么法院怎么判:
最终法院认定,谭勇给李娜的这45万为借款,最终认定李娜需要归还这45万。
对此,一部分网友表示,太不公平了,李娜跟谭勇在一起三年,结果恋爱期间谭勇给她的钱,还要归还,对李娜太不公平了。
另一部分网友则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结果,毕竟这么一大笔钱,两个人又没有结婚,当然应该归还。
对此你怎么看呢?
案件启示: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和赠送的礼物,女性朋友们一定要多个心眼,如为了防止分手后钱款被对方要回,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让对方在转账的时候,备注上“自愿赠与”,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