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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南京,男子电瓶车被偷,抓小偷途中不慎致其受伤,竟被索赔 14 万?法院判了!
几乎每一个遭遇过小偷的人,都对小偷恨之入骨。人们常说:“要是哪天落在我手里,非打死他不可。”
那么问题来了,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致其死亡或受害,该不该赔偿呢?这不南京就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在南京的某个小区,一名叫骆某的个体涉嫌盗窃了一台电瓶和一个废旧水龙头,被该物品的主人钱某察觉到了异常。
在钱某上前询问的过程中,骆某发现自己的行踪被发现,于是突然将钱某推到一旁,迅速逃向通往一楼的楼梯。
钱某发出大声呼喊“抓小偷”,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被钱某的丈夫林某和邻居陈某拦截下来。
另一位邻居涂某听到呼救声后也迅速赶来协助,最终三人协同合力将骆某制服并控制在地面上。
在整个制服过程中,骆某展现出激烈的反抗。随后,钱某报警,民警将骆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而骆某对当天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第二天,骆某因腰部疼痛就医,医院的诊断显示为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骆某主张他的受伤是因为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因此他将这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4万余元。
而钱某和林某夫妻辩称,他们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同意对损害赔偿负责。而邻居陈某和涂某则辩称,他们是出于见义勇为替物主抓小偷。
案件分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个案子呢?
本案四人在制服小偷过程中,致其受伤,钱某和林某夫妻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此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中,骆某正是在实施盗取行为的过程中,被抓捕的,其受伤也是因为自身行为损害了对方的权益。因此,四人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四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用支付相应的费用。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
网友甲:这个案子我完全支持法院的判决。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小偷在被制服的过程中反抗激烈,四人是在保护自己、家人和邻居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偷自身的盗窃行为导致了他被制服,受伤是因为自身行为的后果。因此,四人无需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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