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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关,很多骗子也开始活跃起来,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受骗。今天要给你分享的这个案件就是关于汇款被骗的。
案件回顾
来自广东的李大妈,今年,已经63岁了,年轻时,她是百货公司的营业员,为人和善,长相漂亮,深受领导和同事们的喜欢。
李大妈,还有一个哥哥和两个妹妹,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非常好,但是因为小妹远嫁到湖南地区,彼此之间的联系相对来说会少很多,有时候好几年都见不到一面。
退休之后李大妈经营了一个小卖部,平常没事的时候,自己就在里面刷刷手机,有顾客的时候就卖卖货物,收收钱,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轻松的,而且老伴和她一起帮忙。
光这个小卖部每个月的收入就有5000多,而且他们两人还有退休金加起来差不多有8000多,两个人的生活是非常富足的。
一天中午,李大妈突然接到了小妹的电话,小妹表示过两天自己想带着孙子来广东旅游。李大妈一听非常高兴连忙说:“小妹,你到时候可以直接住在我家。”小妹却表示住在她家多少还是有点不方便,打算自己在旅馆住。李大妈接着说,那到时候来我们家吃晚饭。
之后李大妈一直关心着小妹的行程,可到了约定见面的那一天,小妹却迟迟没有过来。李大妈给小妹打过去电话,小妹却说自己的钱包在高铁上被人偷了。自己又不想让孩子知道瞎担心,之后便向李大妈提出请求,希望可以借给她3万块钱,并且表示自己这次来,并不是完全为了玩,还想来检查一下自己的身体。原来她最近总是觉得肚子疼,又不敢让孩子知道瞎担心,才一个人,大老远的从湖南跑到广州来。
李大妈一听很是担心,她提出自己要过去找他们。可小妹却说自己现在还在公安局立案,警察说时间还没有到,现在还不能让她回去,搞完之后才能去找李大妈。现在她身上也没有钱,很多事情都不方便,所以还是希望李大妈能给她借一点钱。
李大妈虽然觉得有点儿疑惑,但还是没有多想毕竟电话里面那个人的声音,跟他小妹的声音是一模一样的。
之后李大妈便来到了附近的一家银行办理汇款业务。银行的人也不多,很快就排到了李大妈,她把证件给银行的工作人员递了过去,并且输入了妹妹的银行卡号。
而在汇款的途中,李大妈再次给妹妹打了一个电话,并且说妹妹我已经把钱给你打过去了,你现在在哪啊?我可以马上过来找你,可对方依旧支支吾吾的说不清楚,还是在找各种借口,这让李大妈更加怀疑了。
李大妈突然想起来自己还有妹妹的微信,于是用微信给妹妹打了一个视频电话,没想到接通之后,妹妹却说自己一直在湖南,没有出去,这时李大妈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她连忙跟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停止汇钱。可银行的工作人员却说:姐啊,这个钱我们刚刚已经汇出去了,现在已经到了对方的银行账户上了。
李大妈听完非常的生气,并表示自己也是刚刚才知道被骗了,我这个人想的比较简单,我听她的声音像我的妹妹的,而且电话号码也是湖南的,也就没有多想,而且我现在年纪大了,也玩不来智能手机,平常也很少给别人打视频电话,要不是她一直支支吾吾的说不清,我着急,才给她打了个视频电话,没想到竟然真的被骗了。
这时工作人员把回执单拿给李大妈,让她在上面签字。李大妈一听顿时来了兴趣,她说我没有在这个上面签字,就证明我没有同意你们汇款,这个汇款是无效的,我不管你们要把钱赔给我。
可银行却觉得在你把钱和证件信息给我的时候,就已经代表你同意了这笔汇款,那么即使你没有在上面签字,也要承担汇款的后果。那么李大妈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案件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这个事件?
这个案件涉及到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的相关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如果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李大妈是委托银行帮助她进行汇款的。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完全按照李大妈所给的银行卡号进行汇款,并且在汇款的途中银行还让李大妈进行过确认,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作为委托人是没有操作失误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银行拿到了钱并且进行汇款的这一刻开始,他们之间的合同就已经生效了。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的银行并不存在失误,因此他们拒绝赔偿3万元的操作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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