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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一家商场做活动,称充值1999元的购物卡,可以赠送1188元,李大妈跟两个邻居路过这里,想着经常买菜,能用的上,便每人充值了1999元。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家商店没几天就关门了,李大妈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便将商家告上法庭,并要求商家赔偿8208元,法院判了!
01案件回顾:
(图源自网络侵权删)
河北省廊坊市的李大妈,退休后住在儿女家,平时帮忙照顾孙子孙女,也是在这个过程中认识了邻居刘大妈和赵大妈,三个人经常一起去买菜和逛街。(文中皆为化名)
有一次,她们去了一个新开的商场,那里正在搞开业促销,很多人都去了。商场的活动是这样的:你如果在他们那儿充值1999元,就能得到12个月的蔬菜卡,每个月能用99元买蔬菜,总共价值1188元。
这三位大妈觉得这个活动很划算,相当于充值1999,还送1188元,就一起充了一张会员卡,每人花费1999元。
但是,出乎意料的是,那个商场不久后就宣布要关门大吉了。
这下三位大妈慌了,李大妈说:“我卡里还有2049元没有花掉。”刘大妈随即表示:“我也是啊,还有1542元没有用呢。”赵大妈也跟着说:“是啊是啊,我也有1537元没有用掉了,还有送的10张蔬菜卡,也没用呢。”
三位大妈一合计,发现加上那些还没用的蔬菜卡,总共损失了8208元。起初,三位大妈多次去商场找商家,可商家直接躲着不肯见他们,三人因此非常愤怒,于是决定一起去法院状告商家,要求商家把钱退回来。
然而,到了法庭上,商家表示愿意退回5110元的会员卡余额,但是不肯退那些蔬菜卡的钱,因为那是赠品。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02案件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大妈的这件事,主要涉及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这包括了商品或服务应符合其所承诺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要求的权利,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具体到在本案中,大妈们购买的会员卡和蔬菜卡服务由于商场的停业而未能完全履行,构成了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具体到本案当中,在这个情况下,商场提供的会员卡和蔬菜卡服务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商场未能提供完整服务,因此构成了合同违约。
最后根据赠品和服务的法律性质,在合同法中,即使是赠品,一旦形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就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如果赠品是活动的一部分,并且在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时起到了重要作用,商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中,也就是说,即使是赠送的商品,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看,这三位大妈对商家的主张有一定的合法性。她们可以要求商家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退还未使用的会员卡余额和蔬菜卡的价值。
最后,法院判定,三位大妈胜诉,商场退还三位大妈8208元。
对此,有网友认为:“这个判决太给力了!三位大妈能拿回本该属于她们的钱,太公平了。商场关门大吉也不能就这么把顾客的钱扔了,毕竟大家都是辛辛苦苦赚的血汗钱。法院这样判,对消费者是个保护,告诉大家,就算商家关门了,也不能随便吞了咱们的钱。这下那些想耍滑头的商家得长记性了。”
也有网友认为:“判决有点过头了。毕竟那些蔬菜卡是赠品,本来就不是花钱买的。商场虽然关门了,但赠品应该不在退款范围内吧。现在商家都得赔这么多,以后谁还敢做活动?这不是在劝退老板嘛。感觉这对商家有点不公平。”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