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汇款38000元,银行误转380000元,将女子告上法庭,3次上诉3次败诉。法院:可以不用还!
小葵是一个开朗乐观的女孩,她在杭州开了一家服装店,生意红火。为了进更多新款式服装,小葵去了当地的服装产区,认识了张老板。张老板的服装质优价廉,深得小葵喜爱。小葵首次就订购了价值3。8万元的服装,很快便卖掉了。于是小葵又下定决心,向张老板订购了第二批价值3。8万元的货源。
次日,小葵来到银行,准备汇款给张老板。谁知,银行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失误,将3。8万元的汇款金额,输入成了38万元!小葵并不知情,她回到店里,给张老板发去消息,表示款项已打入。
没过多久,张老板来电,询问小葵是否汇错了钱,因为他收到的汇款竟达38万元。这下小葵才意识到,可能是银行那边出了问题。她赶紧联系银行进行查询。
小葵一反映这个问题,银行工作人员就坚称汇款金额没有错。可当天下午银行在对账时,还是发现了这一笔巨额的汇错款。银行随即联系张老板,要求他退还多余的34。2万元。但张老板却拒不配合,认为这是银行自身的失误,与他无关。
无奈,银行只能将张老板告上法庭,想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多汇的款项。但法院判决,由于张老板与银行没有直接交易关系,驳回了银行的诉求。于是,银行改变策略,将小葵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不当获利的钱款。
根据《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约定,由受托人代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这个案子中,小葵让银行代为汇款,属于与银行签订了委托合同。按合同,银行应将3。8万元汇入张老板账户。但银行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导致多汇入了34。2万元,这个失误还是在委托合同的范围内,银行可以向小葵追索损失。
所以,这个委托合同与张老板完全没有关系。银行起诉张老板注定失败。而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如果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返还。但小葵并非这起错误的得利人,她没有直接从中获利,也没有法定义务需要归还银行的錯付款项。
最终,法院三审裁定,小葵不属于此案的得利人,也不具备归还钱款的义务,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银行败诉的结果也在意料之中。
本案例告诉我们,交易时谨防他方错误,以免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也提醒银行及相关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出现重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