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崩溃了!贵州毕节,农民在地里发现107张50元,失主报警后将钱拿回,第二天失主却表示丢了400张,要求返还293张,法院判了


贵州省毕节市,农民朱大伯在地里劳作时,无意中发现了一叠钱,共107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朱大伯把这笔钱交给警方,第二天,失主李先生来认领,表示自己在此地丢失了400张50元钞票,共2万元。
朱大伯把107张钞票交还给李先生后,没想到李先生竟然说他丢了400张,还要求朱大伯再归还293张,共计1.4万元。朱大伯不同意,李先生于是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朱大伯返还其余的293张50元钞票。这一荒唐的诉讼让人叹为观止,法院最后依法作出了怎样的判决呢?

01
案例回顾
朱大伯是位勤劳本分的普通农民,平时在地里种地为生。一天,他在地里翻地时,无意中发现了一叠面值50元的钞票,共107张,他欣喜不已,立刻把这笔钱交给了当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接手后对其进行了登记留存,并在第二天联系上了钞票的失主李先生。
  李先生领回这107张50元钞票后,却说他丢失的钱其实有400张50元,共2万元。他要求朱大伯再归还其余293张50元钞票,共计1.4万元。朱大伯对此很是诧异,他分明只找到107张钱,并且已经全部交给警方了。
但李先生态度强硬,坚持认为朱大伯找到的是他丢失的400张钞票。最后还把朱大伯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朱大伯将其余293张50元钞票交还给自己。
  面对李先生毫无道理的索赔要求,朱大伯也不知所措。他是个老实人,捡到钱后第一时间就上交了,他迷惑不解李先生为何要无理指责自己。无奈之下,他只能求助法院,让法官根据法律,公正地判定这一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怎样呢?
02
案例分析
  这起纠纷涉及到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举证责任等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管理义务,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为被管理人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所支付的费用,被管理人应当偿还;管理人管理行为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愿的,被管理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朱大伯找到钞票后,出于善意主动上交派出所,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他的行为符合被管理人李先生的意愿。所以李先生不应当再要求朱大伯偿还所谓的“剩余钞票”,这种要求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报酬范围。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给对方造成不当得利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朱大伯捡到的107张钞票已经全部交还给李先生,李先生要求朱大伯再交出293张钞票,明显超出了朱大伯获得的实际利益,构成了对朱大伯的不当得利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李先生仅凭自己的一面之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大伯确实找到了其主张的400张钞票。朱大伯也不存在隐匿、侵占的行为。所以,李先生要求朱大伯偿还293张钞票的主张,显然欠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朱大伯的合法权益。
03
结语思考
公平正义永远高于私利。朱大伯的善举本应得到失主的感激,李先生的无理要求实在无法令人接受。有法律的存在,才能守护正义,惩戒恶行。
法院的判决堵住了李先生的歪门邪道,也给朱大伯换来了公道,这无疑值得我们学习。当你我都以正义为念,社会才更和睦,生活才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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