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在银行内放声大哭,买房贷款208万,每月还9100元,按时还了九年本金一分没少,还的全是利息!银行:与我们无关!


浙江某银行,刘先生因为房贷压力而情绪崩溃,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刘先生九年前为了购买住房,向银行贷款208万元,每月还款额为9100元。然而,九年后他惊讶地发现,尽管每月按时还款,贷款本金却丝毫未减,他所支付的款项仅仅是利息。
01、案情回顾

刘先生的故事始于他对稳定家庭生活的渴望。在孩子出生后,他决定结束租房生活,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
他选择了一套价格相对合理的住房,并从银行获得了208万元的贷款。尽管每月的还款额几乎占据了他工资的一半,但他坚信自己能够承担。
九年来,刘先生严格遵守还款计划,从未拖欠。然而,当他检查贷款余额时,却发现本金分文未动,这让他感到极度震惊。
他开始质疑自己的还款是否只是为银行服务,而自己的利益并未得到保障。
面对这一发现,刘先生前往银行寻求解释,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答复。然而,银行方面回应称,他们只是按照合同执行,与银行无关。
这一回应让刘先生感到无助和愤怒。
这事儿在法律的角度上,怎样看待呢?
02、案情分析

01借款合同的性质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意味着贷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的本金、利息、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02利息的计算和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03本金的偿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意味着,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
0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如果刘先生认为银行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他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至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看这个情况,刘先生是肯定不了解先息后本的,究竟是银行方面是没有解释清楚,还是刘先生对合同没有理解,这就需要重新审定。
如果银行未能履行这些责任,那么刘先生可能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修改贷款条件或支付一定的赔偿。
咱们老百姓可能不擅长看合同的条条文文,但涉及咱们自己利益的时候,必须得仔细看,不能迷迷糊糊就签了合同,一定要搞懂每一条。
那么对于这件事儿,大家怎么看待呢?
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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