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一女子出于好心将房子便宜租给同事,这一租就是12年,可曾想,等到女子想着卖掉这套房子,通知同事搬走时,同事的一番话让她傻眼了,同事:这套房子是我的,我凭什么搬走?女子也是感觉莫名其妙,沟通几次无果后,将同事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了。
案例回顾
一周姓女子,上海本地人,以前老家拆迁的时候,补偿了两套房和一些钱,生活可以说是有滋有味,周某也有一份比较好的工作。后来在静安区又买了一套房,也是想等着升值,再赚一笔。
来自江苏的乔女士,和周某是同事,两人关系很好,在工作上呢,乔某也帮了周某不少。周某对她很是感激,也经常请她喝奶茶,吃烧烤。
本身家里不宽裕的乔某,这一天因为以前租的房子要涨价,决定搬到其他地方去住。
周某看着闺蜜乔某也不容易,就有了将静安区这套房子廉价租给她的意思。看到有这种好事,乔某也是很高兴,欣然答应,随后并签订了租赁合同。
当时周某只是出于好心帮她过难关,比市场价便宜了很多租给她的,两年过去后,周某就辞职不干了,接着乔某也换了工作。
虽然不在一起工作,两人也时常有联系,每月乔某都按时给周某支付房租。眨眼间,12年就过去了,当地的房租行情也从之前的两千多元涨到了八千多甚至更高。
就在不久前,周某因为家庭原因,急需用钱,就打算将静安的那套房卖了。并通知前同事乔某做好搬出去的准备,可乔某的一句话让她彻底傻眼了。
“这房子是我的,凭什么让我搬出去”周某也很是纳闷,经过几次沟通,也未得到解决,也看清了乔某的真面目。
一气之下就将乔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乔某搬出去,归返房子。
案例分析
那么法院就这件事,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遵守合同义务,比如按时支付租金和及时归还租赁物。
显然乔女士是租的周某房子,租完后不归还,就存在违法行为。还一再强调自己给这套房付了500万,就是她的,就是没有买卖合同。
再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属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册的人。租赁并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除非存在另外的买卖或转让合同。
本案中,周某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等证据,是这套房的实际房屋产权人,也没有买卖或转让的记录。因此对于租客乔某,并没有这套房的所有权。
最后就是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若合同到期或遭到合法解除,租客必须归还房屋。如果拒不搬离,业主可以法律手段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的事实依据,法院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责令乔女士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在合同到期后或收到合适的通知后搬离,并将房屋返还给周某,并承担违约金和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也给了我们启示:租赁房屋时,即使再好的关系,也要有合同,体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免一方不守信用给自己造成未知的麻烦。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