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花56万给女儿购置一套房产,可婚后女儿因病去世,而女婿却着急卖掉房子分财产,将丈母娘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了


江西一母亲花56万给自己的女儿买了一套房,也是为了在出嫁前给她留点家底。可不久女儿却得病离开了人世,而女婿却要将这套房子卖了,并想从中分得一半的财产。
伤心的母亲不愿意,怒斥道:这房子是我给我女儿买的,和你有关系吗?结果闹上法庭,最终有了判决结果。

案例回顾
江西一母亲陈某(化名),早些年和丈夫一起做生意,攒了一点钱。为了给女儿留点家底,就在当地花了56万给女儿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名字是女儿一人。
在没查出有病之前呢,女儿谈了一个男朋友周某(化名)。周某在当地上班,家庭条件一般,虽然钱挣不了多少,但对陈某女儿很好,就是嘴巴会说,会哄人。
随着感情深入,周某得知自己女朋友还有一套房子,甚是高兴。
可没过多久,陈某女儿竟查出绝症,可能一到两年的时间便会离开人世。陈某很是伤心,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女儿的男朋友周某竟然还是不离不弃,每天有时间便会去照顾自己的女儿,很是细心,陈某很感动。
随后便提出要和自己的女儿完婚,在这种情况下,陈某起初是不愿意的,但经不起周某的再三请求,征求女儿的意见后,为了女儿的心愿也就同意了,同时两人还签订了婚前协议。
一年后,陈某女儿就去世了,周某很细心处理了陈某女儿的身后事。陈某对于周某做的一些事都看在眼里,也是想给他一些经济上的补偿。
可不到两月,周某竟然要卖掉自己女儿的那套房,从中分得一半的财产。周某的态度大反转,让陈某一下子没反应过来。
气愤的陈某说,婚前协议写的很清楚,这套房归我女儿一人所有,在我女儿去世后,这套房的房产归我所有。
而周某却反驳说,你女儿去世前并没有立下遗嘱,这套房子按道理来讲,就应该有我的一半。
此后周某多次要求卖掉,都被陈某严词拒绝了。周某眼看不能如愿,便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那么,法院就这件事,又该如何判定呢?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签订婚姻协议应当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当是书面形式,本着合法,合理,自愿,公平等等的原则,婚前协议才算是有效。
本案中,周某和陈某女儿的婚前协议,符合上面的条件,且是在没有受胁迫或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
2.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签婚前协议,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既然婚前协议有效,并明确说明房产仅属于女儿个人所有,并且在女儿去世后房产归其母亲所有。
即使根据我国《继承法》,周某有第一继承权,但在这里依然没有继承的权利。
3.至于陈某女儿在去世后没有立下遗嘱,在我法律规定,婚前协议虽然不是遗嘱,并不能等同。
但在某些情况下,婚前协议可能会包含有关死亡或一方去世后,财产如何处理的条款,这些条款是能产生一定法律约束力的。
所以最终法院依据婚前协议的有效性,驳回了周某的上诉。
案例启示
同时这个案例也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婚前协议的重要性。在婚姻关系中,签订婚前协议能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因此,无论是爱情或婚姻,都应该理性处理财产问题,提前做好合理的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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