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曾花费280万购入6套别墅,20年后再次回到北京发现别墅被他人占用,她的房产已不再属于她,她因此与开发商引发了法律纠纷。
北京市中心的一位秦女士,在二十年前以280万元购入六套别墅,对未来充满憧憬。
然而,在她将两套别墅转让出去之后,由于工作原因前往浙江,逐渐忘记了这些房产的存在。
当她年老归京时,惊讶地发现其中的四套别墅已经易主。
由于无法联系到秦女士,开发商将这些房产卖给了其他人。秦女士对此感到愤怒,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经过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秦女士1220万元。开发商对此提出上诉,但二审仅判决赔偿秦女士150万元。
然而,秦女士并未放弃,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履行义务】
秦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依法履行支付了280万购房款项的义务,因此对购买的房产享有合法所有权。
然而,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方,在无法联系到业主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房产,这是不恰当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如果未能正确履行,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秦女士虽然无法联系,但这并不代表她已经放弃了所有权,开发商的处置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权利保护】
秦女士的物权即使长时间不在房产所在地,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该被剥夺。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不论物权是否在使用中,开发商擅自处理秦女士的别墅显然是侵犯了秦女士的房屋所有权。
【损失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开发商需赔偿四套房屋总价值1220万元,关键在于衡量开发商行为对秦女士造成的损失。
尽管开发商曾上诉,声称已积极尝试联系秦女士,但法院最终仍认定开发商应承担未妥善保管业主联系方式的主要责任。
《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为违约行为提供了赔偿规定,使得原告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终审判决】
在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的过程中,高院审理充分认定了开发商处理闲置房产的不当行为,以及秦女士购房款项已支付的事实,于是决定依法赔偿。
这体现了法律对业主权益的坚定保护,即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处理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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