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直播间】一粒小小的种子到底多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心系“三农”多次指出:“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 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 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种子法》的第四次修订,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对于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筑牢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法律直播间》
邀请到孝南区农业农村局赵洪清赵主席
为大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项技术能够创造一个奇迹。新《种子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一是党中央有明确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二是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有紧迫需要。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我国种业原始创新动力不足,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亟须对种子法进行修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
三是国际上有可借鉴做法。目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78个成员中,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巴西等69个成员已经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做法,为我国《种子法》修改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 

新《种子法》的修订重点是什么?

第一,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修改后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第二,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条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第三,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此外,为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种子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提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等。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种子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简化了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手续。为加强种子检验检疫,第七十六条对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的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哪些部门负责主管种子工作?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国家对育种用地有什么支持政策?

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什么部门可以开展种子执法有关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FM91.8孝感广播电视台
综合广播《法律直播间》
直播时间:每周四上午9:00--9:30 
直播参与QQ:2856844530 
本栏目由孝南区司法局与本台联合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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