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红光
突如其来的这场疫情,让很多用人单位和企业在一时之间面临许多问题,一方面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
主持人:春晖
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又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调整和促进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呢?
徐红光:这次疫情,对人社部门来说也是一次大考。为维护和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来调整企业的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
为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社部联合各部委出台了多项政策,主要有《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20]14号)、《人力资源社保障部等7部委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33号)等,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疫情防控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从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灵活处理劳动用工、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树立企业、职工利益共同体理念,鼓励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我省也相应进行了转发。
近日,人社部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定向援助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从稳就业、社保费减免和援企稳岗、人才人事、稳定劳动关系、优化公共服务五个方面,明确了定向援助湖北的政策措施。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裁员?
徐红光:不建议企业裁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克服了重重困难,坚持没有裁员,可以享受怎样的稳岗补贴政策呢?
徐红光: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吗?
徐红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免征、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今年因疫情影响,我省出台了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减免的对象和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徐红光: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湖北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终止月份为2020年6月。免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免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免征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免征政策范围。免征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免征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已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符合免征政策的参保单位,申报人员异动情况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通过共享平台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进行减免,不需要参保单位多跑路。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或者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安排员工休假?
徐红光: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政策法规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探亲假、医疗期、婚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顺延?
徐红光:年休假应当顺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医疗期不应当顺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应当顺延。
我是一家企业的法人,疫情期间我公司仍在开工生产和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请问有什么补贴政策?
徐红光: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27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我是一家小微企业的法人,申请了创业担保贷款,疫情期间贷款有没有贴息政策?
徐红光: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区财政局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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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