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今天的节目,我们一起梳理《民法典》的部分亮点。
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黎先明
总则编亮点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01
胎儿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2
八周岁孩子就可以“打酱油”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03
失能老人须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0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05
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6
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07
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8
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人格权编亮点
人格权能够独立成编本身就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
01
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2
预防性骚扰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03
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4
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05
“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06
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07
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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