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减少再犯罪,这部法律也是利器!


 
《社区矫正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已经两周年了,推进和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了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了犯罪,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空白。

孝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 局长 戴方志 
你对于《社区矫正法》又了解多少呢?
一起来听听孝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 
局长 戴方志 的解读


主持人
01.
《社区矫正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人呢?

戴方志
《社区矫正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主持人
02.
现在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很多人不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那在哪里执行社区矫正呢?《社区矫正法》有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呢?

戴方志
《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例如矫正对象张某,户籍地为孝昌县,在孝昌县购买了房子,后来因孩子在孝感读书,她平时需要在孝感租房陪读,孩子放假后她就回孝昌生活,这种有多个居住地的情况下,考虑到她为了孩子读书,需要长期在孝感租房生活。为了让她更好地接受矫正,最后将她的执行地确定为孝感。


主持人
03.
戴局长,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的群众会产生这样的担忧,那些进行社区矫正的人,毕竟是犯罪分子,会害怕他们对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威胁。《社区矫正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来消除普通老百姓的这种忧虑呢?

戴方志
《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依据。
调查评估这一规定,让那些犯罪性质恶劣,可能会对周围的群众造成安全影响的人员排除在社区矫正之外。这样不仅可以消除普通老百姓的顾虑,还为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做好了衔接。社区矫正机构、相关司法所及所在社区对这人的基本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并核实了居住地,为他们顺利进行矫正打下了基础。


主持人
04.
戴局长,每个人犯罪的原因不同,每个人的性格也差异较大,在实际工作中采取怎样的措施对他们进行差别化的监管呢?《社区矫正法》有相关的规定吗?

戴方志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例如矫正对象李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这样制定的矫正方案就要重点关注她的心理状况,定期对她进行心理辅导,及时帮她宣泄心中的负面情绪。孝南社矫局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请了湖北工程学院心理学的教授作为特邀专家,对那些心理有问题的对象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


主持人
05.
戴局长,在实际工作中,我听说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手环,那什么情况需要使用电子手环呢?

戴方志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截止到六月底,全区有248名社区矫正对象办理了定位手机,通过放置电信的定制卡对他们的活动范围进行约束,平时要求他们将这个手机随身携带。定为手机的定位率达到了98.8%。绝大部分的矫正对象都能认真遵守,但是有极个别的对象屡教不改,就会使用这个电子手环。
举例:社矫对象刘某,因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孝感给与了训诫处分;后来又因为不配合司法所的管理,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给与了一次警告处分。后来经调查,发现他在给与警告处分后,还偷偷离开孝感,最后对他使用了电子手环,加强对他的监督管理。



主持人
06.
戴局长,对那些屡教不改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惩罚措施?

戴方志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举例:一名矫正对象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经朋友介绍后认识了社会的闲杂人员,为了追求刺激,跟那些狐朋狗友一起吸食毒品,区社矫局在掌握这一情况后撤销了该矫正对象的缓刑,最后落到了收监执行的下场。



FM91.8 孝感新闻综合广播《法律直播间》
直播时间:每周四上午9:00--9:30 
直播参与QQ:2856844530 
本栏目由孝南区司法局与本台联合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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