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舟听雨秦汉系列
汉帝国的建立之荡平天下(十一)
上节我们介绍了,汉军将士们个个都被赏赐了大量田宅,不过都是草田和宅基地(见链接:《刘邦说话算话吗》)
虽然执行过程中将士们被迫在地方小吏面前当孙子,也有很多些牢骚和抱怨。
要不皇帝刘邦咋会下诏书要求各地对违规行为严惩不贷,“善待高爵者”呢。
不过抱怨归抱怨,为了得到更好的草田和宅基地,该到处找人托关系还得去找。
等将士们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抢了一堆草田和宅基地后,另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眼前:人到哪去找呢?
上节分析了,此时一个壮劳力能耕种20亩田就算很了不起,30亩基本要到顶了。
500亩地按照轮耕计算,每年需要耕种250亩,理论上至少要10个壮劳力。
实际上大量草田垦荒远比耕种已垦的田地难,何况还有20亩的宅基地要打造。
一个家庭通常只有2-3个壮劳力,所以哪怕只是把自己赐田用上一半,也最少要3-4个男奴。
考虑到作为大夫怎么也得多生几个开枝散叶,因而怎么也还得要1-2个婢女。
四五十万军功高爵,哪怕只是把帝国赐予的财产用上一半,也需要200万以上的奴婢。
按照古代人口学泰斗葛剑雄先生的研究,西汉初期人口在1500-1800万之间,超过2000万的可能性不大。
更进一步在汉帝国直辖区里,去掉约50万户军功高爵家庭(200多万人),其余人口撑死了也超不过1000万。
我们很容易想到,帝国眼下的奴婢有多么的稀缺。
出土汉简也证实了我们的判断,根据《奏谳书》第二案,南郡(今湖北省)的一个成年婢女价格已经涨到16000。
我们对比下《里耶秦简》记载的迁陵县某次官府购买徒隶的价格:
一个小奴(未成年男性)价格2500,一个大奴(成年男性)价格4300。
秦汉时期物价对比通常喜欢用粮价,不过不同粮食种类以及官价与市价等之间的差距实在太大,不好直接对比,相比之下用房产等不动产对比物价似乎更可靠些。
汉中后期的《居延汉简》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相对可靠的物价比较:
小奴15000,成年婢女20000,当时一套住宅标准价格10000。
秦时我们还有个房价的实际案例,南郡一套住宅以5000成交。
简单换算就知道武帝时期对比秦时,不动产价格是2倍,而奴婢价格是6倍,相当于奴婢相对价格暴涨到3倍。
西汉初年的奴婢我们猜测相对价格的暴涨幅度大约至少也得是3倍左右。
如果觉得这些相对换算的价格不够严谨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用另一个角度去计算。
根据上面提到的小奴、大奴和成年婢女的价格大致比例,我们可以得出汉初一个成年男奴大约要21000。
同样根据帝国律令,赎死罪价格是黄金2斤8两,换算成钱是23000。也就是说一个种田男奴价格赶上赎买死罪了。
帝国律令还规定,如果生擒盗贼一人或者斩杀二人,可以升爵一级。
但根据惯例大夫以上不按斩首记功(见链接:《商鞅变法》),这类人或者其他没资格升爵的人,就改为赏钱,每升一级算10000。
秦时律令也明确规定官吏如果被罚钱,每10000钱可以用1级爵位抵。
汉时还有规定,如果能够捕获来自其他诸侯王国的间谍,每个赏20000。
可见,眼下买一个成年男奴相当于升爵2级,相当于捕获一个诸侯国间谍这种罕见大功。
我们可以想象,大部分汉军将士们手里的钱买不了几个奴婢,而当他们看到皇帝诏书这两段的时候,恐怕更会傻眼:
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
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按照帝国新规,逃亡的民众可以自己申报户籍并恢复秦帝国时期田宅爵位。
问题是七年来很多县都被战乱摧毁,县里档案也多有毁坏。
无论官方徒隶还是私人奴婢,他们自己说自己是平民谁又知道呢?
即便县里还有人在,指控说你不是平民,过去是徒隶,奴婢,那也没关系啊。
皇帝接着说了,如果是因为生计所迫自卖为奴,允许我恢复为庶人,那我一口咬定我就是因为生计所迫自卖为奴的,你又能怎样呢。
可以想象,皇帝诏书里的这两条对眼下被数十万军功高爵将士们搅得一片沸腾的奴婢市场来说,无异于火上浇油。
一方面大量过去逃亡的奴婢获得了庶人身份拿到百亩草田退出奴婢市场。
另一方面,很多过去有奴婢的富裕阶层也会因为奴婢趁机成为庶人不得不再从市面上购买奴婢。
这些场景恐怕都会进一步推高奴婢市场价格。
当然肯定会有朋友怀疑,前面的一切都是扁舟根据几行简练的文字做的推论,是否都是拍脑袋想象出来的呢?
感谢可爱的《奏谳书》,又通过两个经典案例,为我们展现了汉初奴婢们怎么和诏书配合的精彩画面。
第一个案例是《奏谳书》第5案,我们可以称为“军告武逃亡拒捕案”。
案子不复杂:在公元前197年5月,南郡江陵县一个叫“军”的富裕平民前来某地派出所(亭)报案:
他在这个地方的西边发现了“武”。“武”是成年男子,曾经是军的奴仆,但逃亡了。
当地派出所长(亭校长)“池”立即带着手下求盗(相当于今天的辅警)“视”跑去抓“武”。
结果这个武居然持械(剑)暴力抗捕,过程中还把辅警视给打伤了。
持械暴力抗捕可是重罪,县廷展开审讯,武随即辩解自己无罪:
我过去曾经是军的奴仆,可是我已经在楚汉战争时期逃亡。
大汉成立后,我已经响应皇帝号召,申报成为了大汉直辖的子民。
所以我现在已经登记户籍获得了“士伍”身份,手续合法合规,我和军已经没有关系了。
这个案例正是汉帝国关于允许奴婢登记为庶人政策的一个典型应用。
武甚至都没拿不得已自卖为奴的借口,而是直接登记为平民,要知道诏令只是说让他们成为庶人。
现在的研究普遍认为秦汉时庶人和“士伍”是有区别的,士伍有当戍卒立军功爵成为人上人的机会,庶人可能没有。
也就是说武这里走的是扁舟给出的第一条道路——直接隐瞒曾经的私奴身份,大摇大摆以平民身份自我申报就可以登记入籍分得田宅。
而大汉帝国司法部门最后还认可了武确实不再是军的奴隶,恢复其平民身份,可见这类事情在当时多么普遍。
然而“武”的结局非常可惜,因为司法部门虽然认定他登记为平民的手续确实合法合规。
但是,有关部门同时认定,他遭到民警追捕时应该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向上级部门反馈,不应该持械拒捕。
所以他因为持械拒捕被判有罪,结果又被罚为刑徒失去了平民身份。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千年以来颠扑不破的永恒真理:
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第二个案件则是《奏谳书》第2案,我们可以称为“点告媚恶意逃亡”案。
公元前196年3月,一位名叫“褖”的大夫向南郡江陵县廷报案:
我在公元前201年2月从士伍(平民)“点”那里买了个35岁的婢女“媚”,花了16000钱。
没想到啊,这个天杀的才过了一个月就跑了哇,我的16000钱打水漂了啊。
我苦苦追寻了5年,现在终于找到了这个贱婢女,所以把她抓来报官。
县廷立即审讯婢女“媚”和当年把她卖给大夫“褖”的平民“点”。
没料到媚在审讯时理直气壮:过去在黑暗的旧社会我确实是奴婢。
可现在我成了新帝国的汉人,我当家作主当庶人了,我怎么能是婢女呢?
所以点和褖关于我的买卖就是非法的,我当然要逃亡了。
这个案子里,婢女媚并没有像武一样自我申报为平民,连自我申诉因为饥饿自卖为奴的流程都没走。
那么按照法律媚就应该是大夫褖的婢女,她的逃亡就是导致褖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可县里却犯了难:表决时有的说该判媚恶意逃跑骗钱,有的说该判她恢复庶人身份。
县里达不成一致,只好上报请上级部门裁决。
这么简单一个婢女逃亡的案例,仅仅因为牵涉到高帝五年诏书,县里面居然不知道怎么判。
可见高帝五年诏中关于自我申报户籍与允许奴婢以生计所迫为由登记为庶人的条例影响有多大。
我们可以看到,过去的奴婢都理直气壮的认为我成为汉民后就不是奴婢了。
可以想象不仅是汉帝国直辖地区的奴婢,那些诸侯国的不愿意再当奴婢的奴婢,也会大量向汉帝国直辖领土逃亡。
《奏谳书》里没有给出这个案件中央司法机构的最终判决。
咱回过头来看,如果原告大夫“褖”不是碰巧自己抓到了媚,他就是最大的利益受损者(抓到了是不是就挽回了损失其实也不知道)。
他只获得大夫这个所有士兵都有的爵位,可见他在军中级别不算很高。
可他却花了16000这么个比秦时高了好几倍的价格购买成年婢女媚。
对大夫“褖”来说,这笔钱应该来得不容易,结果人家直接逃亡,等于一大笔钱打了水漂。
有理由相信,大夫“褖”的遭遇可能是当时很多军功将士遭遇的一个缩影。
由于田宅需要大批人手,他们不得不到市面上疯狂购买奴婢,大幅推高了奴婢价格。
又由于大汉帝国对奴婢的系列针对性政策,大量奴婢被曲线释放为庶人,大量过去的富裕阶层也因手里奴婢不足不得不加入奴市。
于是奴婢价格疯狂上涨,而军功将士们为了不让到手的田宅打水漂,不得不忍痛花光积蓄疯抢。
过程中难免出现很多奴婢借帝国政策的时间差恶意逃亡.
甚至不排除会出现些黑市奴婢贩子,靠卖出奴婢——奴婢逃亡——换个地方接着卖的违法方式牟利。
你说刘邦等上层建筑是否清楚基层将士们的这些遭遇呢?
恐怕未必不清楚,可是这也没办法,因为对奴婢的政策本身就是帝国政策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简单来说就是,刘邦和他的团队在“下大棋”,其他人的遭遇恐怕是必须让位于“大棋”的。
当然,刘邦一下棋,数以十万计的奴婢们和将士们的命运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有人欢喜有人忧。
这么多节对帝国诏令的仔细分析,我们会看到,其实很多时候史料尤其是原始史料都把事情原原本本的告诉了我们。
但是我们如果不能真切去把握当时时代的脉搏,如果脑海中没有当时时代芸芸众生生产生活的基本画面,就接收不到史料传递给我们的丰富史实。
很多时候人家白纸黑字把一切告诉我们了,我们却未必看得懂。
就好比上级白纸黑字批示你,“原则上同意”,没准就是不同意;“原则上不同意”,没准就是同意。
问题是咱要看不懂,那神仙也没办法。
可惜当我们弄懂的时候,往往已经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