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二世与秦始皇的隔空对垒,你支持谁?


在《张家山汉简》的《奏谳书》里,有一部分是秦帝国时期的老案件。
其中有个 “攸县县令篡遂纵囚案”,非常值得我们欣赏。
案件审理时间为秦始皇27年(公元前220年)2月到28年5月间。
案件发生在苍梧郡攸县(今天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负责审理的办案人员却来自南郡(今湖北省)。
案件源起于攸县利乡发生了规模较大的群盗叛乱(定性为反),需要派兵镇压。
攸县县廷经过讨论后,派出了两位令史“左”(原字左‘肆’左半部,右‘左’,本文简写为左)和“义”带着吏卒与新黔首前往镇压。
令史是县令属员,一般“史”代表偏文书工作,类似现在的县委部门人员。
新黔首就是当地百姓的意思,攸县是不久前被秦军攻灭的楚国故地,对秦国来说就是“新地”。
前面介绍过一般县廷都有数百各类戍卒,大约这次利乡群盗叛乱人数较多,可战戍卒数量不足,所以临时以徭役形式征发了很多当地百姓。
但是攸县附近位于江南丘陵地带,山高林密,而且这里刚打下来没两年,秦军对其了解大约也很不够。
攸县部队第一次作战遭遇大败,主帅令史“义”战死。
攸县接下来又多次以徭役形式征发当地百姓,前后三战利乡,终于将叛乱群盗平定。
有趣的是,里耶秦简中也记载公元前221年迁陵县有执行向苍梧输送甲兵(护甲和兵器)的任务,可见此战影响范围不小。
群盗叛乱虽然平定了,又出现了新的群盗啸聚山林。
而且这批新群盗来源就是此前两次战败的作战士兵!
原理很简单,根据帝国律令,与群盗相遇如果畏敌不前(当时术语叫“儋乏不斗”)要判死刑。
如果看到战友被敌人攻击,没能及时上前根据距离远近要判不同程度的重刑。
你想啊,这支部队大部分是以徭役形式组织起来的农民,主帅都战死了,还不兵败如山倒?
所以前两次战败的参战士兵,有一个算一个都有罪,不是掉脑袋就是去当徒隶。
谁又会坐以待毙呢?于是前两战的参战士兵一窝蜂跑去当山大王了。
面对严峻的局势,攸县县令“隼”(具体字是广内隼,打不出来简称隼)做出一个重大决策:招抚叛军。
县廷向新的山大王们发放宣传资料,告诉他们县里用剥夺爵位或者罚去戍边的方式从轻处理他们。
经过这么反复宣传,有一部分有罪士兵回来了,不排除很多人是回来打探消息的。
很快他们就得知,根据朝廷定性,该案为利乡“反”案。
既然是造反大案,帝国朝廷的御史部门规定涉及苍梧的叛乱问题统一由南郡异地审理。
士兵们不是傻子,知道案件由南郡审理,他们肯定吃不了兜着走。
于是不仅逃走的人不再回来,甚至留在县里百姓也非常不安,不断有人逃亡。
因为根据帝国律令,一旦被贬为徒隶或者被判死刑,家人也要被“收”,也会成为徒隶。
所以逃走士兵的家人也必然会想方设法逃亡他乡。
面对艰难局势,攸县县令隼决定向朝廷上书,坦诚了自己对战败士卒的承诺。
县令隼认为这次局部战乱持续了很久,县民不是战死就是逃亡,这样下去县里都快没人了。
恳请上级部门招抚这些战败士兵及其家属,对他们实行宽大处理。
这封上书引发朝廷震怒,县令隼下狱,南郡派了专人前来审讯他。
隼承认自己的行为,强调县里局面非常艰难,出于稳定需要才向朝廷提出建议,认为自己的建议是合理的。
办案人员不理会他的建议合不合理的议题,直接讯问:
朝廷对于战败的有罪士兵如何处理,是不是有非常明确的律令?你有什么资格提出与律令不符的处理建议?
你的建议和你这一年多来的实际处理,难道不是典型的办案失职,犯了“纵囚”罪?
县令隼对于办案人员的指控无话可说,最终以“篡遂纵囚”罪名被定罪。
由于被他“纵”的囚犯中包含死囚,因此处理是执行耐(割须穿赤袍)刑,同时贬为-4级城旦。
又由于县令隼拥有较高爵位,帝国律令爵位达到2级上造及以上,身份改贬为-3级鬼薪。因此县令隼最终被贬为鬼薪。
治史者们读到这个案例的时候,大多对县令隼非常同情。
毕竟从常理来看,县令提出来的招抚为主的政策更符合后世人们的情感,似乎也更适合当时实际情况。
如果一切都按照秦律的严苛规定,很容易出现剿匪越剿越多,越剿越不利的局面。
毕竟剿匪过程出现战败是很常见的事,一切都按照律令来,只要战败很难逃脱罪责。
那谁还敢去作战呢?没准一听到有盗匪的消息县里百姓第一反应就是要么逃亡,要么干脆跟着一起造反。
但我们从朝廷的角度,尤其是从大把嗷嗷待哺等着爵位的人的角度去看就大不一样了。
上节介绍过,秦帝国时期很可能和汉初一样,捕盗可以获得爵位奖励(见链接:《大秦工程》)。
对于上层建筑来说,叛乱越大,盗匪越多,恐怕大家才越有可能获得爵位。
我们前面介绍过,迁陵县作为“新地”,已知吏员全部来自外地。
另一方面,迁陵县包含大量从南阳迁徙过来的4级不更与5级大夫的拥有者。
可以看出,这些新被征服的地盘实际上是帝国安置众多中高爵者的重点考虑对象。
因此攸县县令只考虑本县的情况,没有站在朝廷的高度来看待问题。
对于朝廷来说,攸县打烂了反而意味着有更多的爵位、编制空出来,有更多的土地空出来,不是坏事。
所以朝廷自然不会接受县令隼的招抚提议,强调必须要严格遵守律令,从严处理。
我们再来看看《史记》中的一些记载,这是《秦始皇本纪》里的:
使东方来,以反者闻二世。二世怒,下吏。後使者至,上问,对曰:“群盗,郡守尉方逐捕,今尽得,不足忧。”上悦。
这是《叔孙通列传》里的:
博士诸生三十馀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原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
…尽问诸生,诸生或言反,或言盗。於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
这两段意思都是说,秦二世就是个脑残弱智,陈胜吴广造反都天下响应了,他还在掩耳盗铃。
非逼大家说陈胜吴广等人不过是群盗匪,不是反贼,甚至谁说是反贼就把谁下狱。
可是如果我们把秦二世的特殊态度和12年前的攸县利乡“反”案对比,是不是就有了不同的理解?
我们是不是发现,二世的态度恰好是秦始皇对攸县群盗反案的反动?
当我们面对实际的案例分析时,二世的处理是不是反而符合我们现代人的直觉和情感?
攸县县令为什么下狱被重罚?核心原因在于朝廷定性利乡“反”。
既然是造反叛乱的大案,朝廷御史把所有相关涉案人员的审理交给了南郡异地审理。
这样一来,南郡的审理就成了代表朝廷意志的行为,没有任何人敢打马虎眼。
攸县案件有一个有趣的小细节,一战利乡有两位主帅带兵出战,“义”战死了,“左”一直活到战后。
而且所有利乡三战的战士姓名、籍贯这些资料都由左保管。
然而战斗结束后,左把这些资料丢了,以至于人们已经没法区分具体三次战斗分别有哪些人参与。
案件卷宗对这个细节做了详细记录,提到为区分三次作战分别是哪些人参与好确认谁有罪费了很大功夫。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不是朝廷下令由南郡异地处理后续事项,这个案件会怎么结束。
随便报几个人作为前两次作战的犯罪份子就足够结案了。
好了,现在我们再想,秦始皇时期的处理原则具体到类似攸县叛乱来说,是平息了战乱还是放大了战乱呢?
怎么看帝国的处理方针也是“无事变小事”,“小事变大事”。
现在我们是不是就理解了,为什么陈胜吴广造反后,章邯、众多朝廷官吏,众多博士们都可着劲的高呼“反”啊,“反”啊,这是造反啊。
现在,我们是不是理解了秦二世和众多高官、博士们的各自立场了呢?
对于众多朝廷官吏,众多博士们来说,听到陈胜、吴广造反的消息就像猫见到了老鼠一样兴奋。
终于有机会获取大把爵位了,再也不用像以往那样跑去北边冻死,跑去南越喂蚊子了。
现在只要到帝国中原的锦绣山河转一圈就可以一夜暴富,还有比这更好的事吗?
于是他们异口同声地高呼,反啊,陛下,他们是造反啊!
攸县案件之后,我们可以想象,帝国基层面对类似案件的时候,再也不敢随便招抚了,都是本着“小事变大”的思路整。
里耶秦简记载三年前(公元前212年)代地大乱(有趣的是恰好是严打第二年,不排除此次大乱源起和陈胜吴广类似)(见链接:《以罚代收》)。
当地民众大多有罪(想必原理和攸县大批民众有罪类似)。
最后御史大夫派出将军、代理御史带部队亲自前往镇压,全国各地包括遥远的迁陵都进入戒备动员状态。
这件不见于《史记》的大叛乱说明陈胜、吴广叛乱不是突然出现的,朝廷对于类似大事如何处理也早有预案。
秦二世两年后被秦始皇钦点跟随始皇巡行天下的唯一皇子,可见始皇对其之器重。
秦二世很可能也见识甚至参与了对代地大乱的处理,对秦始皇处理方式的利弊想必也有自己的理解。
他多半觉得父皇实在太老顽固了,自己绝不能像父皇这样老糊涂。
如果朝廷对这类叛乱定性为小股盗匪,就不用类似当年南郡那样异地审理。
那各地就有机会像当年攸县县令那样,对于战败人员处罚进行灵活处理。
现在如果对陈胜吴广像当年攸县案一样直接定性为“反”,就意味着所有案件将由朝廷大员派人处理。
那所有县廷就只能小事化大,像十二年前的攸县、三年前的代地一样,把一批批临时征发的百姓转变为叛军。
正是基于这样地思考,秦二世才坚决要求定性为盗匪,相信背后多半有后续措施。
秦二世希望借此向各地县廷传递善意,表示朕不同于先皇,朕宽大为怀。
朕给你们减负,朕不派人追究,朕允许你们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剿是抚。
然而没两个月,从零开始的农民军居然神奇般的穿过李斯儿子李由的三川郡,进入关中!
要知道三川郡与首都所在内史以函谷关为界,三川丢了函谷关就只能放弃。
当高官们推章邯出来哭着喊着说都怪陛下违背先皇英明决策,现在我们人不够啊!要赶紧补充刑徒充军啊!
目瞪口呆的秦二世即便一万个不愿意,也只好鸡啄米般的连连点头!
到底是秦二世错了,还是秦始皇此前的政策留下了太大的烂摊子呢?我们没法知道答案了。
不过现在我们是不是很容易明白,为什么秦军东出后叛军越打越多,为什么秦军会以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速度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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