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舟听雨秦汉系列
汉帝国的建立之荡平天下(五十八)
上节咱们介绍了,汉帝国商人的生活和经营环境比秦时要好不少。(见链接:《轻商重商》)
正因为如此,汉帝国在公元前199年3月颁布的《商贾律》才显得有些奇怪:
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
我们先简单看下商贾律的主要内容吧。
这条法律对商人在衣着、出行工具和兵器使用上进行限制。
其中对衣着的限制包含了锦、绣、绮、縠、絺、纻、罽共七类。
我们不妨看看这七类衣物具体是啥。
锦、绣、绮都是属于细绫的不同种类,可以理解为线条较细的丝织品。
縠、絺、纻都是属于细葛的不同种类,可以理解为类似麻布一类的葛织品。
罽则不是很常见,需要翻阅一些古代学者对此的注解来推测。
清学者钱大昭在《汉书弁疑》提出,“罽,西胡毳布也”。
还有很多专家学者对“罽”做出了详细的研究论证,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总结起来,罽主要指的牦牛、羊等牲畜的皮毛做成的织有花纹的毛衣或其他毛织品。
简单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类似现代的皮草。
这就有意思了,商人不仅不能穿汉人常穿的丝织品,连麻织品和游牧部族产的皮草都不能穿。
接下来不许“乘骑马”比较好理解,就是不许乘坐马车和骑马。
不能“操兵”是不许使用兵器的意思,可能会有人不太理解,难道普通老百姓允许使用兵器?
现有资料显示秦汉帝国还真允许百姓携带兵器。
比如岳麓秦简有个“新黔首挟兵令”,规定公乘以上不能挟带超过3把剑,6、7级的公大夫、官大夫不许挟带超过2把。
大夫及以下人士不得挟带超过1把的剑。
岳麓秦简还有个“私挟县官兵令”:
县官兵多与黔首兵相类者,…不便,柀更之。
诸挟县官戟、刃、弓、弩诣吏者,皆除其辠,有(又)以平贾(价)予钱。
受买者亦得私挟之,它如其令。
这段意思大致是说,很多县廷官造兵器与百姓自造的兵器类似。
过去对官造兵器的各种管控措施执行起来发现很不方便,现在做些修改。
百姓如果持有各种途径流出去的刀枪、弓弩等官造兵器,只要上交县廷,都无罪。
而且县廷会按照市面上这些兵器的价格平价收购。
如果是从别人手里买来了官造兵器,也允许私人挟带。
根据这份律令我们可以看到,秦时私造兵器是不受限制的,受限的只有官制杀伤力较大的兵器。
秦时还存在民间兵器买卖市场,百姓可以买到官制大杀伤性兵器。
秦国一开始想严控官制兵器,但发现执行不下去,最后放松了管控,从别人手里买来的官制兵器也允许挟带。
可见秦时百姓是可以挟带兵器的,刚从战乱中恢复的汉帝国民间私藏兵器只会更多。
言归正传,我们对《商贾律》中限制商人的具体细节已经清楚了。
但疑问也随之而来,这类奇怪的管控限制措施能执行下去吗?
秦时对百姓官制兵器限制都执行不了被迫放弃。
如今汉帝国对流动性最大、管控最难的商人从衣着到交通工具到兵器全方位管控,这该怎么执行呢?
要完全严格执行,得派人天天盯着这些商贾,看他们是否有违规。
不过要能成天盯住全部商人,汉帝国只怕得新招几十万“商管”才行。
如果不打算招很多“商管”,要监管商人是否违规,就只能靠个人举报了。
秦汉时个人举报也是很多律令执行的主要方式。
比如市场里收取交易税和遗产税都是靠个人自报,是否违规完全靠是否有人举报。
不过类似交易、财产这些多是有据可查的,靠举报监管相对可行。
《商贾律》所规定的这些违法行为就比较不好执行了。
古时没有监控没有相机,你举报某某商贾昨天违规穿衣,违规骑马了,这很难证实。
如果一定要执行这样奇特的律令,大体上只有一个办法:
那就是不允许商人持有违制的衣物、马匹和兵器等物资,一经发现即判定违法。
只是这样一来,全国的高端织物、马匹和兵器流通都将受到巨大影响。
这是标准的七伤拳式政策,对民间日常生产生活造成非常大的不便。
而且受损害最大的只怕是各地的达官贵人和中产阶级。
这样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政策,相信会经过非常慎重的考量,有着明确的诉求,不太可能仅仅为了羞辱商人。
那刘邦此时颁布《商贾律》究竟想干什么呢?
咱们不妨先看看律令颁布时的帝国整体形势。
从公元前201年秋天到公元前200年冬天,帝国在代地(山西北部)及周边经历了连番苦战。
匈奴和其扶持的伪军给帝国代地带来了相当大的军事压力。
几个月前,匈伪联军甚至打穿代地,打到了河北腹地东垣。(见链接:《东垣之战》)
由于强势伪军的存在,汉军在代地遭遇了非常大的压力,对边塞的掌控大大降低。
而代地边塞是汉军执行对匈奴人员、物资管控最关键的一环。(见链接:《津关令》)
因为沿水路从代地进入河北是匈奴南下中原相对最便捷的道路。(见链接:《生死时速》)
汉军失去了对代地边塞的控制,也就失去了从终端直接卡住人员、物资走私的能力。
那么匈奴和中原进行走私的物品主要有哪些呢?
匈奴需要从中原获取的物资首推各类金属兵器,尤其铁制兵器。
无论刀枪剑戟、弓弩还是各类甲具,匈奴都没有量产能力,急需大量从中原进口。
其次是各类丝织品和麻织品,游牧部落各色贵族非常喜欢这些东西。
再次才是米面、酒以及调味后的肉食,这些匈奴没有的口腹之欲,贵族们也很喜欢。
匈
奴想要这些物资,就必须拿东西过来交易,那么中原民间最喜欢从匈奴进口哪些物资呢?
首当其冲的就是优质马匹。关外只有长江以南的越地产质量一般的马匹,对优质马需求很高。
汉帝国执行《津关令》后,唯一产马的关内对关外实施严格的马匹禁运。
关外达官贵人要想得到优质马匹就只能从匈奴走私。
其次就是皮草等高档衣物。皮草到现在都是奢侈品的象征,古时自然也大受欢迎。
了解了汉匈之间走私的主要物资,是不是琢磨出点味来了?
《商贾律》对商人的所有限制物品,全部都是汉匈边境走私中的热门商品。
反过来所有汉匈边境走私中的热门商品,全部被一刀切严格禁止商人拥有。
由于汉帝国暂时无法有效掌控代地边塞,要监管就只能从流通环节下手。
如果这种走私都是通过大户一次性成千上万的转手贩卖,情况可能还稍微好点。
汉军只要掌握住几个主要走私集团及其首脑就可以有效打击边境走私。
但根据后世经验,陆上边境走私往往是蚂蚁搬家式的小户走私占大头。
这种大面积零散小户小批次的走私非常难以管控。
往往是越管控,走私收益越大,越吸引小户拼命搏一把。
假设朝廷的监管队在路上截获一伙人,这队伍里又是马匹,又是各类丝织品,又是各类兵器。
傻子都知道你这是想去代地边境搞走私啊,赶紧抓了。
可被抓的大喊冤枉:大人您抓错了啊,小人这马是给他大舅、他二舅骑的啊。
小人这些丝织品是家里他大姑,他小姨,他二奶奶要用的啊。
小人身边这些兵器都是小人和小人的大哥、二哥、四弟、五弟一起上山打老虎要用的啊。
总之,老子身边这一堆东西都是老子自己用的,家人用的,朋友用的,不行吗?
千万不要以为只有现代才是法治社会,人大汉那也是法治社会。
所有案子都必须要存档,要写详细的案件经过,证人证言,处理依据和最终处理结果,该有的流程一个不能少。
所以,由于无法可依,内地县廷工作人员想要办个可能的走私案子可谓难之又难。
另一方面,帝国整体军政形势急剧恶化,对匈走私已对汉帝国生死存亡构成重大威胁。
我们整理下《商贾律》同期帝国颁布的几项重大政策,就可以清晰的体会到局势的危急:
十一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
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
在《商贾律》颁布的四个月前(公元前200年11月),刘邦下诏:
从军死亡的大汉帝国烈士将用小棺盛其遗体,送回原籍。
烈士回家后,家乡县廷必须供应葬衣葬具,用羊牲进行祭祀,县令要亲自参加葬礼。
显然这是一份善待战死将士的诏书。
其目的是通过制度化阵亡将士的高规格葬礼的方式,解决一线将士对战死后可能暴尸荒野或者无人问津的担忧。
这可以反向证明最近一年多战斗阵亡的将士很多,一线官兵士气已经受到影响。
在颁布《商贾律》的同时,汉帝国还诏令对战斗将士予以奖励:
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
这条诏令是要求所有从军参加了平城之战及其他守城战役的将士都终身免除徭役。
我们对这类免除终身徭役的奖励并不陌生。
因为上一次类似奖励正是三年前的高帝五年诏,那次的奖励对象是所有参加秦末战争、楚汉战争的汉军将士。
通过这两项政策,我们可以感受到汉军这一年多与匈奴及其扶持的伪军的战斗中损失很大。
帝国朝廷认为这一年多的战斗是和楚汉战争同等级别的大战、恶战。
故而采用与楚汉战争同级的优待及奖励措施安抚参战的汉军将士。
匈奴及其扶持的伪军与汉军作战需要消耗大量的兵器、箭矢和护甲。
这些军事装备匈奴自身产量不高,恐怕大部分都来自于走私贸易。
匈奴同样需要大量的丝织品、美酒来赏赐自己的战士,这些物资也主要仰仗走私贸易。
局面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汉军就将长期陷入自己打自己的窘境!
眼下还有张敖赵国、彭越梁国与英布淮南国等强大诸侯在虎视眈眈。
一旦继续被匈奴及其扶持的伪军这样消耗下去,说汉帝国将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并不为过。
同时,经过平城之战、东垣之战以及一年多来的历次苦战,汉帝国也逐渐摸清了匈奴这个对手。
首先,汉军眼下还不具备进攻能力,无力深入草原追击来去如风的匈奴骑兵。
同时,匈奴骑兵也不敢与汉军主力决战,汉军有足够能力在本土防御作战中打败匈奴及其扶持的伪军。
因此,刘邦下定决心,所有可能涉及走私的兵器、马匹、高档织物等,从流通环节予以全面严格管控。
不管是你本人,你大舅还是你小姨,只要你是商人,身上、家中就不允许存在管控物资!
要不是米面、酒肉等物资的流通对社会生产生活实在太过重要,相信刘邦恨不得把这些也统统禁了。
有了《商贾律》,地方各级政权再监管走私就有法可依,一场针对流通领域的全面打击走私运动开始了。
春三月,行如雒阳。…九月,行自雒阳至
为了抓好这场严打行动,防备可能的河北异动,刘邦在下发《商贾律》的同时亲自赶赴洛阳并一呆就是半年。
围绕着对匈走私与反走私,黄河以北将迎来新的高潮迭起的连绵战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