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舟听雨秦汉系列
汉帝国的建立之荡平天下(五十九)
公元前197年7月3日,大汉帝国胡县城门处,一辆马车正停车受检。
胡县位于今天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北边靠近黄河处,当时又叫胡关。
这里位于潼关到函谷关之间,是关中往关外的必经要道。
驾车的是一位中年男子,他正毕恭毕敬地接受士兵的盘问。
“你叫‘阑’是吧,齐国临淄的狱史?”守关士兵发问。
“是的,大人。我是奉皇帝诏令,受县廷委派,护送当地田氏家族迁往京城的。”
“如今护送任务已经完成,我要赶紧回去述职,按律令要是晚了日子可是要受罚的。”
这位叫阑的吏员显得很老练,不动声色地暗暗催促守关士兵赶紧放行。
士兵不为所动,凑上前去撩了撩帘子:“你这车上好像还有人哪。”
“是的是的,他不小心感染了风寒,所以卧车休息,这是他的符传”。“阑”满脸堆笑,但说得很含混。
士兵还是一脸严肃,上去一把扯开了被子。
“不对啊,你这符传上的人名叫‘虞’,是个男的,这车上明明是个女子!”
士兵回头对着“阑”怒吼。
“阑”心里暗暗叫苦,这士兵怎么这么严,没看见后面一大堆人在排队吗?
“是这样的,这位是大夫虞的内人,陪大夫虞来京办事,不成想生了病,这才急着赶回家。”
“一个女人从关外跑京城去办事?”士兵满脸不信。
“这小人就不知道了。但这是千真万确的啊,潼关守城士兵已经查过了,您尽管放心。”
“阑”强装镇定的回应,心里却在暗暗打鼓“这胡关的守城卒怎么比潼关严这么多啊?”
没事,一定要挺过去,再过一道函谷关就没人检查了,一定要挺住啊。
阑一边擦汗,一边在心里给自己打气。
守城士兵不管阑怎么想,拿着大夫虞的通关符传翻来覆去的把弄着。
“不行,您先跟我们的人走一趟,我这边要派人去查验下。”
“耽误日子要受罚?没事,我们给您开证明,耽误的时间算我们的。”
守城士兵似乎下定了决心,任“阑”怎么说也无济于事。
“天啊,完了!”“阑”瘫坐在地上,满脸的绝望。
“说说吧,你俩这是怎么回事?”
胡县的看守室内,主审官神情肃穆地审讯着台下的一男一女。
两位犯人对视一眼,没有再抵抗,很快就一五一十地把来龙去脉都交代了。
男子就是前面试图通关的齐国临淄狱史“阑”。
女子名叫“南”,是临淄当地田氏族人,受皇帝诏令被迁往关中。
狱史“阑”是负责押送他们这批田氏迁徙的官员。
这“南”既然是来自大户人家田氏,应该有那么点姿色。
反正护送路上,俩年轻男女干柴烈火的,没忍住就好上了。
一番海誓山盟后,“阑”承诺一定要娶“南”为妻。
可“南”已经随整个田家被迁往京城长安,而阑是齐国人,护送任务完成后必须回家乡临淄。
此时的帝国严格执行津关相关律令(见链接:《津关令》),人员管控很严。
“南”被迁往长安后今生只怕再也难以出关了。
两人远隔千里,再见一面都难,还谈什么结为夫妻呢?
“阑”横下一条心,一定要将“南”带回家。
于是他借了好友大夫虞的通关符传,让“南”蒙住被子,假装有病,躺在车上试图蒙混过关。
过潼关的时候守关士兵大约检查没那么严格,他俩算是糊弄过来了。
但在胡关却碰了钉子,守关士兵严格查验,这对野鸳鸯被揪了出来。
案件至此已经完全明了,但是县廷相关人员在审理时还是有些困惑。
阑犯罪是肯定的,但是具体适用什么罪行却有争议。
县廷主管官吏廷议时提出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阑”犯的应该是诱奸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阑”犯的应该是奸加隐匿奴婢/犯人罪。
也就是说“奸”的罪名肯定是被坐实了,关键看是不是诱奸。
“奸”罪类似于后世的通奸罪,指的是与不该发生关系的人发生了关系。
但是奸字前面一旦加个诱变成诱奸,那罪名可就大了。
“诱”是汉初一个专有法律名词,特指从诸侯国引诱汉帝国直辖地区的人。
根据汉初律令,诸侯国人来引诱汉帝国人属于敌对行为,和间谍同罪。
这个行为被帝国认定为罪大恶极,判处最严重的磔刑。
主审官讯问“阑”时,告诉他根据帝国律令,不许从一个诸侯国娶另一个诸侯国的人为妻。
所以你一齐国人娶了大汉女子为妻,属于诱奸罪,你可认罪?
“阑”吓得魂飞魄散,不过他本人就是管司法工作的狱史,对律令可谓熟悉之极。
“阑”当即辩解,我和南好上时还在路上,她仍然是齐国人,奸情发生的地点也不是大汉。
所以我这属于单纯的奸情,不能算从诸侯国来汉地诱走大汉人口。
一部分主审官员觉得“阑”说得有道理,不能算诱奸。
但另一部分人认为应该判处诱奸罪,还举了个大汉朝廷下发给大家学习的典型案例为例子。
有个叫“清”的奴婢帮助她的哥哥逃亡到了赵国。
然后“清”自己也跟着逃亡,去了赵国和她哥哥团聚。
这个案子最后以逃往诸侯国的罪名判的,因此“阑”也应以诱奸罪判罚。
可能很多朋友不理解主审管吏举“清”及其兄长逃亡案和“阑”的案件有什么关系,我们稍微解释下:
“清”身为奴婢逃亡,犯有逃亡罪。
但是“清”是从大汉直辖领土逃往赵国,又犯了逃亡诸侯罪。
逃亡一般指奴婢逃亡,或者迁往外地逃避租税,不一定逃往外国。
主管官吏举这个案例的意思大约是说,在同时犯有逃亡和逃亡诸侯两罪时,取较重的逃亡诸侯罪。
所以“阑”是奸和诸侯来诱两罪并存,应取更重的诱奸罪。
但举“清”的过往判例不能有效解答“阑”提出的司法异议。
“阑”提出的是应以案发时判断案件属性。
案发时南还是齐国人,“阑”也没有进大汉,不存在从诸侯国来诱大汉人口的罪行。
县廷最终将案子上报了朝廷。
朝廷给出的最终回复是,“阑”应当判黥面,且罚为-4级城旦。
从这个判罚来看,朝廷采纳了“阑”的意见,没有以诱奸罪判死刑。
上面这个案件来自《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第三案。
现代学者对这个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为其正好涉及史书记载的一个大政策:
(公元前198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
该案无疑为我们生动地再现了这次大规模人员迁徙过程中的很多微观侧面。
政策下发于公元前198年11月,案件发生于公元前197年7月3日。
此时“阑”完成护送任务后开始返程,因此我们可以大致判断:
临淄由“阑”护送的这一批齐国田氏家族,大约在6月才将他们安置于关中。
可见迁徙令下达后,地方和中央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准备,至少四五个月后迁徙才大规模展开。
案件给人留下的最深刻印象莫过于汉初帝国和诸侯之间的紧张关系。
我们介绍过,此前人们一直把刘邦定陶称帝作为汉帝国统一天下的标志。
直到《张家山汉简》出土,研究者才意识到过往的看法并不准确。
以本案为例,案件涉及的众多法律都显示汉帝国在很多方面与诸侯国之间更类似国与国的关系。
比如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诸侯国的人到汉帝国带走人口以及诸侯国人来汉帝国当间谍,都是死罪。
而且犯这两个罪的人都要被处以磔刑,磔刑在五代经过“改进”后就是大名鼎鼎的凌迟处死。
后世也有很多帝国分封诸侯王,这些诸侯王都有自己的封地。
但后世的诸侯王更多是一种身份地位,对其领地的管辖权力相对有限。
诸侯王领地内的臣民基本和帝国境内其他臣民差别不大,彼此间断不会有类似间谍罪和诱拐人口这样的罪名。
律所以禁从諸侯來誘者,令它国无得娶它国人也。
更进一步,通过主审官之口我们发现,原来律令之所以设立诱拐人口罪,很重要原因就是不让诸侯国人和汉帝国领土内的人通婚。
更确切的说法是不让诸侯国男的娶汉帝国女的,毕竟汉帝国男的要是娶了诸侯国女子,这相当于拐了人家过来,大汉朝廷当不会禁止。
当然,这律令应该没那么死,毕竟赵王张敖就娶了大汉帝国皇帝刘邦的女儿鲁元公主。
故而确切的说法大约是如果没有朝廷许可,诸侯国人娶大汉女子要被凌迟。
在《二年律令》中反映帝国与诸侯国之间紧张关系的严格法令还有很多。
例如帝国规定,如果有人带着边境的城邑亭障投降诸侯,以谋反罪判处腰斩。
又或者诸侯国来攻打你所在的城邑亭障,你弃城逃跑,一样要被腰斩。
不仅你个人要被腰斩,你的父母、妻子以及一同居住共同生产的人,无论男女老少,统统斩首弃市。
与你有关联按律要受到连坐处罚的人,不管多少,能捕尽捕。
此外,帝国还重金奖励臣民对诸侯国过来的间谍检举揭发。
检举后逮住一个,赐爵一级外加奖励2万钱,因政策不能涨级的奖3万钱。
所有这些措施都表明,帝国与诸侯国之间是特殊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类似于后世朝贡体系下中原皇朝与周边附属国家之间的关系。
我们推测,这些律令源自汉初,主要针对各异姓诸侯国。
后来虽然都换成了同姓诸侯国,但中央变成吕后当政,实际上中央和诸侯国之间仍然存在很强的敌对关系。
因而这些把诸侯国当敌国看的政策一直保留到吕后时期。
我们对大汉帝国与诸侯王国之间的特殊国与国关系有所了解后,对于这次大规模迁徙自然会生出一些疑问。
因为你大汉不许其他王国来诱拐你任何一个人,可你现在却从人家那一股脑
拐过来十多万,这显然是对彼此特殊国与国关系的全面破坏。
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且实关中。
汉帝国这轮大迁徙政策源自名臣刘敬的提议。
根据刘敬的原始提议,不仅仅是齐、楚这五姓,其他燕、赵、韩、魏王室后裔以及相关豪杰名家全部都在迁徙之列。
但最后只有齐国和楚国的五姓被迁徙。
原理不难理解,燕国、赵国都是异姓王国,魏国和韩国后裔要么已经被大汉直辖,要么属于彭越的梁国。
显然刘邦也知道这是坏规矩的行为,对异姓王国这招恐怕不好使,还是从自己兄弟儿子这边下手。
现在的问题是,刘邦这次徙豪迁陵,究竟是一次什么性质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