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代理了3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坐了2次原告席,也坐了1次被告席;
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经历,不同的感受,总结起来就是进了一趟监狱,读了一篇论文,见了一次希望。
案件1,被告因服刑逾期还贷,银行催缴未果,开发商被动代偿后起诉,监狱开庭;
已经记不清楚穿过了是不是9道门才进到会见厅了,对比被告10年的刑期,那还是少一道;
总之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挺好,身陷囹圄的感觉确实不太妙;
最后被告同意退房承担违约金,剩余房款要求都打到父亲账户上;
好好改造吧,希望早日走出这微山湖西畔高墙大院的9道铁门。
案件2,原告交纳了约80%购房款并完成了草签,事后迟迟未配合房产销售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且以后续资金紧张为由申请退房,卖方拒绝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退房退钱;
刚看到这个案子,眼前一亮,这不是我将要亲身经历一次“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实践吗?
为此打开知网把自己当年写的硕士论文通篇读了一遍;
引用论文里的一句话,“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本身就与一般情理相悖,法院确实难以做出支持的判决”;
事实也如此,尽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也通过庭下调解的方式让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
原告承担高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解约,这样的结果也算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一次庭下应用吧;
事后想了一下,如果原告将诉请改成“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违约金后退还剩余房款”,会不会更容易被法院支持?
案件3,被告逾期还贷,银行催缴未果,开发商被动代偿后起诉;
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原告交纳的首付中将违约金扣除;
出庭前信心满满,认为事实清楚,案情明了,法律关系简单,正常按照程序走完就可以了,双方唯一的争议可能就在违约金的数额上了;
毕竟被告月供都已经有困难了,不如直接退房,虽然有损失,但至少手里还能留下余款继续生活;
到庭后,事情的发展和前期的设想完全不一样,上午9点到庭,中午12点结束,用时180分钟,庭审30分钟,庭前调解就用了150分钟;
被告坚持不退房,但是也没能力一次性拿出40万偿还开发商;
理由也是很纯粹,为了手里有套房方便给儿子讨到媳妇;
由此可见那些真正响应国家号召想结婚生子的人群到底在面临着怎样的困境;
庭前,我认为于情于理被告退房都是最好的选择,庭上还是做了让步,2个月内给开发商还清欠款,否则就只能退房了;
庭后想了想,可能房子在他看来已经不再是一个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生活空间了吧;
是他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