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分为财产权与人格权
关于《诺言》版权,我认为,如果追究到底,这个事情并不小,弄不好会很危险。
很多人不太懂得知识产权,我看很多讲自己懂法的,以及讲自己知晓《诺言》版权归属的人,讲的也不完全准确。因为版权不是那么理解的。
在人情上,是郭有才在翻唱《诺言》,但是在法律上,则另有其人。比如,给郭有才公开演唱会搭台子的人是谁?也就是主办方是谁?
这个主办方才是真正使用《诺言》的人,而郭有才是作为主办方委托的演唱者。否则的话,郭有才从哪里得来的版权呢?而主办方又是否拥有版权呢?
另外,著作权分为财产权与人格权两个部分,创作者之外的版权方,依然要尊重著作人格权,不是因为你买断了财产权就可以无视人格权。
而“版权费用”也不等于“获赔金额”,如果谈到索赔,在经济损失赔偿之外还有精神损失费。
这个事情不能高兴的太早,尤其不应该对原创作者进行人身攻击,这都是进一步损害到人格权的证据。
很多人就是蹭流量,立人设,没有真正去深入思考郭有才版权纠纷的问题。如果真的引发负面效应,这个责任谁来买单?
所以,如果咱们支持者不能理性看待这件事情,我们的好心好意,热情热血,就可能变成坏事,会害了郭有才乃至菏泽文旅。
版权侵权的赔偿条款,有经济赔偿也有赔礼道歉,即便版权方面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而对于社会知名人士的人格权侵犯也同样危险。
如果咱们以那些刻薄的指责、挖苦侮辱甚至谩骂是自发行为为理由,主张与郭有才无关,那么站在郭有才演唱会大舞台周围的支持者,发出这个声音的支持者,就很可能把这个负面的形象嫁接到所处环境。
这将由谁买单?
所以我认为,网红带动文旅经济的运作,考虑不周的地方太多了。这甚至可以作为一个文旅策划的风险案例来做研究。
署名权、修改权、完整权
大家认为郭有才的文旅推荐官这个身份大不大?如果地方文化承载的价值大,那么这件事情也就随之而大。
大家本能认为,关于《诺言》版权问题,是原创作词丁晓雯向郭有才索要版权费用的问题,继而扩大到对于法律诉讼的话题。
大家的版权意识都不是很强,其实在西方,版权保护从明确立法已经有三百年的历史了。咱们俗称的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包含财产权与人格权。
大众对版权的理解更偏向财产权部分,也就是著作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等等,而另外还有人格权。
人格权主要包括著作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就是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破坏完整性权。
而版权费用亦不等于侵权赔偿,侵权赔偿有侵害与获利的赔偿,也有精神损失的赔偿。有一些的侵权行为,就不是说你拥有部分财产权就可以避免的。
大家只看到了郭有才与丁晓雯二人,看到丁晓雯谈及版权费用,这里的版权费用,也就是复制、改编、发表、传播等的使用权授权费用。
如果说丁晓雯不满意郭有才的改编,不满意演唱带给自己的名誉影响,那就会产生纠纷。
当然,从目前的证据(网络信息)可以看出,丁晓雯是认可郭有才的翻唱的。我只是提醒,此类情况还有其他可能。比如万一在另外的时间,另外的地点,一些人不这么认可郭有才版,甚至不认可郭有才这个人,情况就又不一样了。
演唱活动的主办方是谁?
另外还有使用形式与使用范围问题,即便是某主体拥有某著作的版权,对于使用形式、使用范围也是有限定的,不会是随意自由使用。
那么版权方跟郭有才又是一个什么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事项,并非是已经对外授权,就可以脱离原创作者的监督。
就像我有一部作品,授权给了某文化公司,对于这部作品的数字版本的制作发行,我自己都没有权利管理。但是如果他们要进行改编,以及其他形式的使用,还是要经过我的同意。
郭有才演唱《诺言》的要害也在这里。
通俗点说,三个问题:谁在唱?为谁唱?有什么权利唱?
谈到法律诉讼,我们就要确定,被告主体是谁?是郭有才吗?
如果是抖音平台所属公司拥有《诺言》的使用权,那么其委托或授权郭有才以约定范围内的形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使用,这是可以的。
但是这个“约定形式与约定范围”是什么,不是咱们网友自由想象的那么简单。
比如说使用形式,如果郭有才明确收到版权方委托,以合理方式录制唱片出品发行,然后流传网络,这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使用范围仅限于网络平台为内部游戏配置的一般娱乐,那么显然就有冲突了。
郭有才不是发行唱片进行传播,而是以现场直播的形式进行演唱,并且在使用范围上超出了抖音短视频平台,那么超出范围的部分依然存在冲突。
比如其他视频号平台,以及一些对外展示渠道,不是关闭了自己账号的抖音打赏功能就能避免侵权责任(如果是侵权行为的话),那只能减少赔偿金额。而且如果通过别人账号进行直播,接受打赏,这都在赔偿金额参考范围之内。
盈利部分,盈利性所代表的内容不仅是直播打赏,还有其他提高名誉、增加流量、帮助别人提高收益等可以带来变现的无形价值都算在内。
而关键就在,郭有才如果自己不是版权责任人,他就必须依靠委托方来消化版权纠纷,谁来背书?
以前他是为自己,后来他为团队、为合作公司,宣传上也有为地方文旅所推荐的商业活动进行广告等等,具体执行程度未知。这个也都超出了网传的版权方抖音的权利范围,这就使得抖音平台仅变成了郭有才演唱《诺言》的变现渠道之一。
除非郭有才专门接受抖音委托,仅在抖音窗口为抖音歌唱。
那么严重性就来了,公开演唱活动的主办方是谁?主办方也是进行商业活动并受益的主要单位,也就是主要责主体,是抖音吗?看着不像。
保护郭有才,要慎重发言
咱们不说人情世故,咱们就说法律。
目前表现上,郭有才作为菏泽文化旅游推荐官,得到当地站台修路发聘书,站在菏泽国花博览园的舞台前歌唱,受到全国网友关注,甚至纷纷赶往现场,进行观摩与直播,带动了当地的文化旅游产业。
就表现形式可见,其是没有受到授权约束的,是可以随时、随地、随便合作人物进行歌曲演唱。而另外那些从各地赶来的用自己的账号进行直播、转发的人,也同样在使用郭有才的演唱会场景,包含互动点歌的热度歌曲《诺言》。
如果主办方是他自己,那么他显然没有得到原创作者的版权许可。
比如署名权以及作品完整权方面,郭有才的粉丝主张,我们都根本不知道什么丁晓雯,这就说明了,郭有才的原作者标明义务做的不够好。所以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声援,而忽略法律的严肃性。
如果如一些人所说,版权已经被抖音平台所在公司买下,允许用户使用,假设使用范围给予郭有才享受随时随地演唱的方便,那么责任就在抖音了。
但如果抖音承担主办责任,以歌曲使用权利抵消侵权责任,那么同样,抖音也要承担自身平台那些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论所引发的责任。因为“抖音”的管理责任范围,就比“郭有才”账号增大了。
如果主办方不是抖音,而是菏泽当地某某公司或者单位,那么这个公司又是没有版权授权的。如果三方达成了某种合作或者默许,那么同样,使用范围扩大,责任范围也就扩大了。
这个事情,至少地方文旅伤不起。之前整顿蹭热度现象,可以说是已经经历了一轮损失了。
所以咱们保护郭有才,还是要慎重发言。
理论,现实中更讲人情
以上就可以看出,反对郭有才的人没有抓住重点,要害就在郭有才对版权的态度,以及在舆论产生之后的不作为,没有对粉丝的不当言论进行向上的引导。
如果郭有才是单打独斗,那么作为一个十三岁就辍学的少年,他的文化涵养有限,大家都能理解。但如果上升到一个较高的平台,还是这样的价值观,就不太合适的。
咱们不能用了人家的东西还骂人家,或者说咱们不能因为人家不让用自己的创作就骂人家。不管是网红还是草根,都不能无视法律。
当然以上只是理论,现实中更讲人情。
人家丁晓雯老师只是提了那么一嘴,没逼到那个份上,不会如此大动干戈的。但是如果这股力量继续汹涌下去,那么郭有才如果不出面进行澄清、引导,或者说道歉、道谢,这舆论局面就僵持住了,什么时候提起来都不好看。
作为一个文旅策划案例,我认为效果到现在就差不多了,因为这后边还有隐患。我这么说可能会得罪一些人,但是作为文化作品创作者,我必须想在前边。
对于著作权,我是参与过诉讼案件的,我的小说《老拳师》中,有一段重要剧情就是围绕著作权展开的,所以我考虑的会深一点。
只是咱们所知信息有限,判断也就不一定对,以上仅供参考。
还是那个有才弟弟
我好意思说一说郭有才,是我在直播行业之外,相对单纯一点,而且也出版过多部作品,就坚持梦想方面,咱不比任何人差。
另外我也认为,郭有才有今天的回报,不管是荣誉还是打赏收益,不管人家赚多少钱,也都是值得的。
郭有才感谢大家把他当人看,说明郭有才心中,对于这种扮演直播的行为,他自己是有身份定位的,而且这个定位必然不高。
有人说这些人是网络乞丐,也确实有只要给打赏就磕头叫爸爸的,总体来说,他们是一类职业。郭有才的成功,只要网络直播的价值观是正确的,那么郭有才的成功就是励志的。
小孩不容易,如果要批评他,也要等人家飘了以后再批评。
郭有才其实挺好的,他并没有因为爆火而发飘,甚至还要守着烧烤摊,而且言行也越发谨慎了。
他选择的是一条泥泞的路,他们中一些人,甚至为了出名满地打滚,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心理上,牺牲都是很大的。
郭有才搏来了成功,拿到结果是应得的。其他一些满地打滚的人还没有拿到结果,也许是他们有点亏,但不能说是郭有才额外赚了。这个心态要平衡。
而且郭有才是要用一生来背负这段过往的,他已经被粉丝定义成了加班烤腰子的业余演唱者,为此他甚至还有留着那个扮相很长一段时间,遇到结婚等大事件才能改变吧。
而且,因为树哥形象火了,他的戏路反而窄了。如果他的热度过去,他大概是要回到直播间,跟另外一些网红连麦唱歌,所谓“不被当人看”的感觉又要再次涌上心间。
这个感受,不是口袋鼓了就能改变的。
而我观察郭有才的性格,他大概是会一直随和谦虚下去,他也不会当着我们的面儿发泄情绪。始终是那个谁都可以过去摸一把的郭有才,还是那个有才弟弟。
他用身心的牺牲,换取来了这些,如果不是有网红直播,他大概就是一直唱着歌烤腰子了。咱们作为文学素材,分析这个人物,不要夹带进去立场情绪。
感谢郭有才这个绝佳案例
我估计丁晓雯老师不会这么做,所以我可以公开谈谈。如果真到了这步,更险恶的事情都可能发生。
版权这个事儿,不仅在法律层面。只有从人文的角度去想,从文化战略的高度去想,你才会看到那个巨大的隐患。这不是有法务团队就能处理好的。
我想提醒的是,郭有才励志追梦是好事,但他的青春困境并不是什么光荣的事。接下来在宣传的时候,不能因短废长。
如果郭有才一路走来,受到过冷眼无数,那是谁这样对待他的?又是什么造成了他曾经的困境?是他妈妈的早逝与贫穷吗?这些都经不起推敲。
郭有才少年辍学是什么造成的?至少就环境来说,就街坊邻居来说,这不是什么光荣的事。
当然,我认为,更多是郭有才自己造成的。郭有才立志向上改变命运,如刚刚好,如果再挖掘,就要改剧本了。
保护郭有才,要思考的长远一点。不要再说那些别人眼红,要重开打赏使劲赚钱怎么气死别人的话。
其他网红同行业是一样,不要仅盯着郭有才收到的打赏,思考再长远一点。如果你感觉他哪里不好,而正好你又没有那个毛病,那么你可以向正面去引导他,大家齐心协力,把环境营造好,把文化维护好。
以郭有才的文化习惯,我不知道他是否有耐心阅读这样的文字,他如果可以看到,我想是可以从中受益的。
但是不管郭有才如何,咱们的文章是呈给文旅部门看的,给与咱们合作的一些文化机构看的。因为咱们的作品,也同样承载着文化旅游责任。
感谢郭有才与菏泽文旅部门提供的这个绝佳案例。
现在难办在这个现象的呼声两极分化,不容易调和。你如果站在此群体的立场说彼群体错了,那很不好,如果站在彼群体的立场说此群体错了也不好。如果你独立评价,可能两边都得罪了,而进一步揭露真相的话,似乎也不好。
再往后探讨,对我自己就已经不是一件好事了。祝福郭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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