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被鸽是一种什么体验?
最近一个阿里的女网友的就分享了她男朋友入职前被企业“放鸽子”的经历。
她男朋友在原来在一家公司上班,月薪只有8000元,因为工作的事情跟领导发生争吵并最终被公司裁员。
被裁后不到一个星期就收到新企业的发来的offer,月薪直接涨到的1.8w元。
正当男友高高兴兴准备到新公司报道时,却被新公司的HR临时告知说不用去了。
一时间,她男友陷入了自责和懊恼中。
在现在的求职环境中,很多企业的契约精神很差,随意的取消已发放的offer,给求职者带来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
那如果事情真的发生在我们身边,被企业放鸽子怎么办呢?
01
在苏州的小陆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今年5月份小陆在网上投递了简历,不久苏州一家技术公司通知其前往公司面试。
小陆顺利通过了技术公司的面试,双方就工作地点、福利待遇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5月28日,小陆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入职体检,并将体检报告、人事材料等邮寄给了公司。
几天后,公司人事专员联系小陆,询问具体可以入职的时间,小陆称6月3日即可前来报到。
明确入职时间后,小陆向原公司提交离职,正当小陆为进入新的公司与原公司进行工作交接时,新公司却电话告知其,部门已经取消,小陆无需再来入职。
眼看即将入职,被用人单位放了鸽子,小陆要求技术公司给予相应赔偿,但被技术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小陆心有不甘,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技术公司支付3个月的工资损失、体检费、交通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对小陆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小陆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陆在正式成为技术公司员工前,已经完成了面试、体检,提交了所有入职材料,公司也同意招他。
小陆对按时上班抱有很大期望,但技术公司突然反悔不聘用他,这违反了诚信原则。
因为公司的出尔反尔,小陆不仅体检白做了,车费也白花了,还耽误了他找工作的时间,应该为这些损失买单。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技术公司同意赔偿小陆6000元。
02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一个应届求职者身上,而这个求职者花费的代价更大。
小盘,一名艺术设计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通过“Boss直聘”与上海一家公司搭上了线。
这家公司招聘设计师,薪资开价8千到1.2万,对学历和经验没有特殊要求。小盘觉得这家公司的业务和她的专业挺对口,就有了加入的意向。
5月6日,小盘去上海参加了面试,感觉聊得不错,HR说会给她发笔试题目,做好了就能上班。
5月11日,小盘把笔试过程和结果做成视频发给了HR,HR表示会转给老板看。当晚,HR还问了小盘最快什么时候能入职,小盘说5月20日要参加学校答辩,但可以线上先开始工作。
5月12日,小盘和HR电话沟通了薪资和入职时间,HR显得挺急,说项目缺人,希望她能尽快入职。
5月13日,双方在微信上确认了《录用通知书》和一些细节,小盘提出希望先签学校的三方协议,HR说信任是基础,让她入职时带过来。
满心欢喜的小盘,5月14日上午就跑到上海租房,一上午看了十套房子,并在选中房子后支付了8777.93元的租金,签了1年的合同,一次性交近9000元房租。”
没想到,当天下午,HR突然变卦,说老板觉得她不适合公司,要取消入职。
小盘一下就懵了,刚花大价钱租了房,工作却没了,她想理论,却发现自己被HR拉黑了。
最后小盘选择了向法院进行仲裁,在法院的干预下,最终公司的赔偿了小盘的经济损失。
03
那公司的发的offer到底具不具备法律效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双方约定在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在于合同内容是否齐备。
因此,只要双方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就可以认定为预约合同。
也就是说企业只要给求职者发offer,就可以认定为双方构成了签约关系,只要企业违约,就会产生法律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所以说,法律对于咱们求职者是有保护的,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用怕,要保持冷静。
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录用通知函、通话记录、短信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权。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者减少因为用人单位的不良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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