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山东,一女士银行存款100万,四年后只剩1元,银行不仅不认账,反而报警抓人,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山东,一女子五年前在银行存了100万定期存款,五年后去取钱时被银行告知账户只剩下了1块钱。当女子要求银行做出解释并赔偿时,银行方面却报警把女子拘留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在老百姓的观念里,把钱存到银行就是最保险的理财方式。可银行真的可靠吗?
山东枣庄刘女士(化名)几年前在某银行存了100万元存款,一直没有动过这笔钱,四年后,刘女士的资金周转不开,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取钱,却发现卡里仅剩一块钱。
刘女士当场就急了,立即找银行的负责人理论,让银行必须赔偿自己。
负责人接过刘女士的存折看了看,发现存折的金额页存在问题,是被替换过的。
“这存折不对,是你自己没保管好,可不关银行的事情。”银行负责人用怀疑的眼光看着刘女士,绝口不提赔偿损失的事情。

刘女士当场和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了激烈争执,场面乱作一团。眼见不好收场,银行负责人直接报警,说刘女士伪造存折。
当地警察带走刘女士进行了笔录,然后通知她去法院处理此事。没想到银行居然再次报案,当地的公安局果断立案侦查,并将刘女士拘留。
警方没有完全相信银行的一面之词,他们通过调查,很快找出了幕后黑手。原来,是当时给刘女士办理存款业务的周某起了贪心,给刘女士办了两张存折。
这两张存折里一张有100万块,一张只有一块钱,然后她将存款页给替换了,把一块钱的那张存折给了刘女士。
骗过刘女士后,周某利用银行漏洞一笔笔地转走了刘女士的100万存款,如今早就把钱挥霍一空。警方查明真相后,刘女士被释放,犯罪嫌疑人周某也被控制,只是这钱还能不能回来?
刘女士再次找到银行,要求银行还钱,怎料银行的态度十分恶劣。
“是你自己不小心被骗的,你去找骗你的那个人要钱啊,跟我们银行有什么关系?”

案情分析
涉案员工周某已离职,银行到底需不需要对这笔钱负责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员工周某因为一时贪念,盗走了刘女士的钱,银行可以向员工追责。但作为用人单位,银行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虽然涉案员工已经离职,但在她实施犯罪行为时仍为银行员工,银行难辞其咎。员工能如此轻易地偷走刘女士的存款,说明银行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刘女士100万元本金,和9万元的定期利息。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案后总结
关于此案,老李想说,一直以来在老百姓心中,银行是公信力的代言。把钱存到银行就是最保险的方式。
此案中银行对储户的态度实在令人寒心,长此以往,银行必将失去公信力。
这家银行也给其他银行提了个醒,银行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内部人员利用漏洞偷盗转移储户资产。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案例据真实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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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女子五年前在银行存了100万定期存款,五年后去取钱时被银行告知账户只剩下了1块钱。当女子要求银行做出解释并赔偿时,银行方面却报警把女子拘留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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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百姓的观念里,把钱存到银行就是最保险的理财方式。可银行真的可靠吗?
山东枣庄刘女士(化名)几年前在某银行存了100万元存款,一直没有动过这笔钱,四年后,刘女士的资金周转不开,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取钱,却发现卡里仅剩一块钱。
刘女士当场就急了,立即找银行的负责人理论,让银行必须赔偿自己。
负责人接过刘女士的存折看了看,发现存折的金额页存在问题,是被替换过的。
“这存折不对,是你自己没保管好,可不关银行的事情。”银行负责人用怀疑的眼光看着刘女士,绝口不提赔偿损失的事情。

刘女士当场和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了激烈争执,场面乱作一团。眼见不好收场,银行负责人直接报警,说刘女士伪造存折。
当地警察带走刘女士进行了笔录,然后通知她去法院处理此事。没想到银行居然再次报案,当地的公安局果断立案侦查,并将刘女士拘留。
警方没有完全相信银行的一面之词,他们通过调查,很快找出了幕后黑手。原来,是当时给刘女士办理存款业务的周某起了贪心,给刘女士办了两张存折。
这两张存折里一张有100万块,一张只有一块钱,然后她将存款页给替换了,把一块钱的那张存折给了刘女士。
骗过刘女士后,周某利用银行漏洞一笔笔地转走了刘女士的100万存款,如今早就把钱挥霍一空。警方查明真相后,刘女士被释放,犯罪嫌疑人周某也被控制,只是这钱还能不能回来?
刘女士再次找到银行,要求银行还钱,怎料银行的态度十分恶劣。
“是你自己不小心被骗的,你去找骗你的那个人要钱啊,跟我们银行有什么关系?”

案情分析
涉案员工周某已离职,银行到底需不需要对这笔钱负责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员工周某因为一时贪念,盗走了刘女士的钱,银行可以向员工追责。但作为用人单位,银行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虽然涉案员工已经离职,但在她实施犯罪行为时仍为银行员工,银行难辞其咎。员工能如此轻易地偷走刘女士的存款,说明银行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刘女士100万元本金,和9万元的定期利息。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案后总结
关于此案,老李想说,一直以来在老百姓心中,银行是公信力的代言。把钱存到银行就是最保险的方式。
此案中银行对储户的态度实在令人寒心,长此以往,银行必将失去公信力。
这家银行也给其他银行提了个醒,银行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内部人员利用漏洞偷盗转移储户资产。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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