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开资本主义革命之先河《世界信仰百科》(26-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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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学、社会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所吸收。
  第一,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国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功利主义原则不是人类伦理的绝对最高原则,人类伦理的原则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因为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深化的。过分地强调功利,实际上使功利主义学说最终陷入到自然法的思维方式中去(尽管边沁坚决地反对自然法学),即用一种绝对的标准去衡量、限定人类行为,所以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没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论。关于这一点,可以借用丹宁勋爵的评价:“他(指边沁)是世间最自负的人。就像浴室里的阿基米德一样,1768年他发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成语时,他喊道:‘尤里卡!’(Eureka,是古希腊语,意为好啊!有办法啊!)他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可以解释所有法律和社会问题。但它什么也解释不了。”
  第三,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唯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检验。汤因比认为,功利原则不可能涵盖人类所有的行为。“人在想像到关于星辰的知识可以对农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实际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经对星辰怀有好奇心了。假如他没有这种无私的好奇心,没有这种显然是人的、超越于动物之上的对待宇宙万物的态度,那么功利也就不会接踵而来。”事实上,人不是以功利为动机的冰冷的计算器,而是丰富多彩、充满激情的社会主体,功利主义把人的本质简单化和绝对化了,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这也是功利主义法学虽然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却没有能够长期占据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

  (8)功利主义审美

  “审美功利主义”可以被确立为中国美学的现代传统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这是20世纪前50年多数美学家的一种“共识”,不仅王国维、蔡元培、朱光潜如此,而且青年鲁迅、吕澂、林语堂、宗白华、丰子恺等人也如此。我国当代美学界以前过于关注直接服务于政治斗争和道德教化的美学思想传统,相对忽视了以启蒙为宗旨、着眼于思想文化重建的美学思想传统,这并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现代美学的精神实质。
  第二,它源自中国现代化自身的问题,是试图以中西思想文化资源来创建新的思想文化,从而解决中国现代化问题的产物,因而它是一种扎根于中国本土而又有创见的现代美学传统。
  第三,它是中西美学以及思想文化交融的创造性成果。审美功利主义思想一方面受到西方现代美学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又深深地扎根于中国本土的传统思想文化,二者的融合直接针对着中国当下思想文化问题之解决,在如何借鉴西方美学思想,如何处理中国和西方美学思想的相互参照、相互阐释、相互补充、相互贯通等方面,形成了可供今人借鉴的方法论。
  第四,它对后来的中国美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当代中国美学中有许多观念、术语和语式都来自于这种现代美学思想,具有一种穿透历史、跨越时代的生命力。因此,这种美学思想是今天建设中国美学的最直接的思想资源。

  (9)功利主义的优缺点
  首先,从功利主义合理的一面出发。我们都知道:一个社会,乃至一个集体要发展,都是需要全民参与的,调动积极性至关重要。励去开辟新的领域,挖掘更多的资源,掌握更多的能源基地和避风港湾,对作出贡献的人加以厚禄,甚至封官进爵, 鼓励人们之间自由竞争,激发各自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承认贫富差距;搞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虽然对某些人来说是极不情愿的,但是,为了这些人的未来,我们必须这样做,应为我们找不到一个万全的办法,那只好牺牲一些人的一些利益了。 其次,从义务论的实用之处出发。不管人们间的冲突有多剧烈,只有人人都有向善之心,人门间的矛盾就能被包容、甚至消融。所以就要加强对人们的思想教育,让他们都有向善之心,最起码做到:不杀人、不盗窃、不陷害别人,从而使这个社会有一个基本的良好的社会秩序。进一步做到:扶贫济困、见义勇为。最终使人们精诚合作,共历风雨。另外,人们可以集中智力、财力、物力、人力去探索新的领域,开发新的资源,从而增加社会上的资源,并尽可能地找到可持续利用的资源。 而且,可以尽力寻找其他的外资,与其他外资的人实现合作,进行贸易往来,交流科技技术,引进先进技术和高素质人才,进口稀奇资源,出口劳动力或在另一艘船允许的情况下实行移民,当然,实行联姻也是好办法。要实现权利和资源分配的正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内部的和谐统一。
  而且,人人都应把限制自身欲望当成应尽的义务,决不能让欲望之流泛滥。最后,我们从其他一些道德原则出发。我们可以采用完善论的一些观点,利用它可以引导一些人追求高尚的精神、忽视物质利益,这样就可以缓解社会的压力。采用结果论的一些观点,我们就可以做诸如说善意的谎言这类事情,从而使社会的问题真正得到解决。总之,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使社会达到和谐统一,优化内部资源占有结构,并且用科学人道的方法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有其合理性和自身的缺陷,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应辩证地运用。解决实际问题,应博彩众长。
  优点就是功利心强做事比较积极,缺点就是做事不太计较后果 可能不及手段 会让人很反感。


  8,集体主义及其弊端238
  “集体主义”在我们这里一直是个“葆”性词,但其实它也有很多缺点,家强在本章用11节叙述:(1)集体主义概念。(2)对集体主义的反思 和背景。(3)集体和集体主义区分依据。(4)集体主义和家国同构。(5)集体主义的属性。(6)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的事实。(7)集体主义历史变迁。(8)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各有长短。(9)集体主义危害与个人主义“解毒”。 (10)中国为什么是集体主义。(11)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1)集体主义概念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与资本主义宣扬的个人主义相对立。它提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前提下重视个人利益以及个人健康的个性发展。需要注意的是,集体主义的“集体”是“真实“的集体,而不是脱离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只代表少数特权者利益的“虚幻”集体。
  概念 集体主义,是主张个人从属于社会,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团、民族、阶级和国家利益的一种思想理论,是一种精神。
  它的最高标准是一切言论和行动符合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这是共产主义和无产阶级世界观的重要内容。其科学含义在于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要服从集体利益。一切行动和言论以集体为重个人为轻。
  内容 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它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无产阶级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2]
  集体主义是无产阶级为完成自身解放和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在道德上的一种必然要求,它是无产阶级高尚品德的集中表现。集体主义是无产阶级在进行生产斗争和反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形成的。近代大工业的发展,使每个无产者的活动都受到彼此的制约和机器的限制。同时,也把整个无产阶级的命运联系起来。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面前,任何一个无产者都不能单独改变自己的命运。无产阶级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摆脱剥削和压迫。阶级斗争的实践,使无产阶级觉悟到必须珍视集体的力量,必须在斗争中维护集体的利益。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条件,而全体人民也以建立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奋斗目标、共同的道德、共同的纪律作为自己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通过每个劳动者的集体努力来实现的,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发展,又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最可靠的保证,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2]
  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与承认正当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不论是以集体主义否定正当的个人利益,或是以个人利益反对集体主义,都是错误的。集体主义首先要求人们要为社会集体利益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集体主义原则尊重劳动者正当的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才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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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功利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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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角边一大簇迎春花在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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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主义原则是与个人主义原则根本对立的。集体主义原则反对并谴责把个人利益凌驾在国家、集体利益之上,更不允许用个人利益否定国家和集体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一致,并不等于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三者的利益都完全相同。三者之间在利益上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集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和集体不断调整各种政策和措施,关心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尽量使他们的个人利益得到发展;另一方面,也引导人们自觉地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必要时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保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在共产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对于共产主义道德的其他规范具有深刻的影响。培养人们的集体主义观念,是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环节。[2]
  概念产生 集体主义的概念是斯大林在1934年7月,同英国作家威尔斯的谈话中明确提出来的(《和英国作家赫伯特•乔治•威尔斯的对话》)。他说:“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他在谈话中提出“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社会是保护个人利益唯一可靠的保证。”
  这里他把“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相联系,而后来成为常讲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

  (2)对集体主义的反思 和背景

  当前,价值观问题已超越哲学的范畴,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但是价值观问题的讨论,存在着模式化、概念化、空洞化的倾向,越说越看不到核心,口号太多,概念太多,让人茫然。特别是关于“什么是核心价值观”问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观点,说得天花乱坠,但大都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有人认为“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是核心价值观,有人主张“公平”、“正义”是核心价值观,还有人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核心价值观,等等,不一而足。确实,这些概念和范畴都具备了价值内涵,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些价值寄托,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已变成了口号性的东西,使核心价值观已被概念包裹得越来越厚,妨碍了人们对问题本质的认识。
  价值观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价值观是指人们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这些总评价和总看法,归根结底,反映了人们对待利益的态度。也就是说,价值观是人们意识到的利益。人们的实际利益具有多样性,人们意识到的利益也具有多样性,因而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具有多样性。在众多利益中,存在两种基本利益,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也存在两种基本价值观念形态,即个人主义价值观和集体主义价值观。因而,从利益在价值观中的本质性决定作用来看,在人类价值观体系中对其它价值观起着支配作用,处于核心地位的价值观只有两种:一种是个人主义,一种是集体主义 。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一直为我国社会的主导舆论所强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的利益格局从单一转向多元,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主体意识和主体权利的社会思潮渐成强势。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利益主体的要求不仅是从一元分解为多元,更重要的,是在多元利益主体基础上形成互利共赢、协调发展的新的整体。现代市场经济不可能建立在极端个人主义所导致的“原子化”、“沙漠化”基础上,以分工和多元利益主体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蕴涵着对集体主义的呼唤。然而,以往的集体主义未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在强调个人主体地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集体主义能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心存疑虑。因此有必要对集体主义作一番历史与逻辑的梳理,并以此为基础,搞清楚我们将要建立的集体和集体主义应当是怎样的。

  (3)集体和集体主义区分依据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处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根本准则,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各种规范要求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指导原则”。由于个人与他人、集体间的利益关系无所不在,规范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实际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当集体主义不仅被当作个人行为的内在尺度,而且也被当作整合社会秩序、进行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时,它就不单是道德原则,同时也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原则了。正如在西方社会个人主义不单是道德原则同时也是国家的核心价值一样,在西方人眼里,整个社会和他们最崇高的愿望都同个人主义密切相连,放弃了个人主义就等于是放弃了他们最深刻的本质。其实,在任何一个社会,无论意识到与否,蕴涵在文化传统并体现于社会制度中的社会基本价值,始终在发挥整合社会的基础性作用,而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是两种最基本的类型。
  与西方社会相比,在中国社会发挥着基础性整合作用的不是个人主义而是集体主义。但是,如果笼统地认为集体主义优于个人主义那就错了,因为集体有质的区别,集体主义也有质的区别。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把集体分成“真实的集体”和“虚幻的集体”(“虚假的集体”、“冒充的集体”等)。马克思恩格斯区分真假集体的一个基本依据,是个人在集体中自由与否的状况,即个人是否“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他们认为,在过去种种冒充的集体中,集体对被压迫者来说是“桎梏”,即便是剥削者,由于他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统治阶级的一员才有所谓的自由,一旦超出阶级范围,他就要面对因不能再无偿占有他人生存条件而带来的不自由,因此国家对他而言也是虚假的。然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集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可见,只有当集体是控制了自己和其他成员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个人的“一种联合”时,集体对于个人来说才是真实的。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在国家、阶级、社会层面上讨论集体的真假问题,一定意义上讲,“这种‘真实的集体’就是人的自由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从中汲取辨析集体性质的方法论,因为未来真实集体的萌芽就蕴涵在现实的集体之中。其方法论启示是:集体有真假之分;集体的真假取决于集体内个人是否控制自己和他人的生存条件以及控制的程度;真实的集体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工具,虚假的集体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桎梏;个人与集体之间的这种矛盾,是推动集体从虚假走向真实的内在动力。总之,在对集体性质的辨析中,马克思恩格斯以个人作为分析集体的出发点和归宿,进而揭示出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集体的真谛,个人争取对自身和全体成员生存条件的控制的斗争是集体演进的内在动力,集体演进的历史最高境界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对集体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为我们辨析真假集体和集体主义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4)集体主义和家国同构

  与漫长的封建制度相适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集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宗法(或者拟宗法)性质的。“宗法集体主义也称封建宗法集体主义,它是与封建宗法制度分不开的。在封建宗法制度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家长、族长和贵族世袭统治和世袭特权行为,而形成了由政权、神权、专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而作为这些制度在思想文化和价值观领域的表现就是一种以维护国家、民族和贵族为中心的集体主义或称整体主义,而个人利益则要绝对地服从宗族的利益,故称宗法集体主义。”
  封建宗法制度的显著特点,是血缘家族制度成为国家制度的模本。《孟子•离娄》中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这种说法把“家”与“国”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混为一体,并且把家当作国之本。张东荪在《理性与民主》一书中对这种家国混同的社会组织结构做了具体描述:“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而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所谓君就是一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在这样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即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这形象地说明,家族组织结构对中国社会组织形态的形成和发展有极为深刻的影响,并且“建立在对一家之主的地位和权威的尊崇的古代宗法观念之上的家长制,是中国政府组织创建的理论基础”。
  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社会组织结构特征,其要害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这同早期国家的形成路径有关:“中国古史的发展脉络,不是以奴隶制的国家代替由氏族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宗法社会,而是由家族走向国家,以血缘纽带维系奴隶制度,形成一种‘家国一体’的格局。”研究国家起源的学者认为,早期国家起源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氏族模式”,如古代雅典和罗马;二是“酋邦模式”,古代中国属于此类。作为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氏族和酋邦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随着外来人口的加入和剩余产品的出现,氏族和酋邦内部原有的平均分配原则被逐渐打破,那种“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权力开始沿着两条不同路径向早期国家的权力结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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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主义原则是与个人主义原则根本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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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金 黄色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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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信仰百科》(工具书)2019年10月11日星期五,耿家强1煮酒论史已更新,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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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氏族模式下的分权路径。譬如据摩尔根考证,氏族部落政治组织曾经历了权力集中于部落会议的“一权制阶段”,部落首领全权大会与最高军事统帅并存的“二权制阶段”,以及“在酋长会议和军事统帅之外,出现了第三个权力点——人民大会”的“三权制阶段”。显然,分权路径的着眼点在于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在个人手中,其结果就“形成了一种在人类政治史上有重要意义的模式,那就是所谓民主政治的模式,恩格斯曾直接称雅典国家为‘民主共和国’”。
  二是酋邦模式下的集权路径。“在这些社会的国家进程中,权力正是直接从酋长即酋邦首领的权力演变而来的”。当酋长在剩余物品再分配中把更多的物品分配给近亲时,“个人的特殊作用有了经济的含义”;当酋长为了谋求自己在部落中更大的优势而把剩余劳动品更多地分配给追随者时,“个人的特殊作用就有了政治的含义”。酋长在集体管理中的个人特殊作用开始向个人性质的权力转变,并且在权力周围集结成权势集团,这反过来又加强了酋长个人的强制力量。上述两种模式的区分点在于权力是否受到制约。而“酋邦是具有明确的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色彩的社会,当它们向国家转化后,在政治上便继承了个人统治这份遗产,并从中发展出人类最早的专制主义政治形式”。
  第一,宗法集体主义是滋生个人性质权力的文化土壤。在宗法集体主义范畴中,家长制政治是其核心内容。围绕大大小小的家长式人物社会形成复杂的权力关系网,“家长”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控制集体内成员的命运;个人则附庸于集体,与大小“家长”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在宗法集体内,普遍存在的只能是专制主义加“以己属人的‘奴隶道德’”。
  第二,宗法集体主义是营造等级制和权力关系网的文化土壤。“宗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这不仅指组织结构上的同构性,也包括治理方式上的同构性。家族治理遵循的是《礼记•大传》中所释的“人道亲亲”原则:“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把这种逻辑推广到社会便引申出上尊下卑等级分明的治国原则:“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君臣之义、父子之伦、贵贱之等、亲疏之杀、爵赏之施、夫妇之别、政事之均、长幼之序、上下之际。”如此便用人伦秩序赋予等级制以天然的合理性,用道德礼仪抑制了不同利益集团间的政治博弈,用人道亲亲的伦理法则泯灭了集体成员基于自身利益理性地形成交往法则的可能。
  第三,宗法集体主义抑制个人权利意识的形成。在宗法制度下,个体生命的价值主要是在伦理政治关系中得以实现。因此,“在中国没有个人观念;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尽管“对群体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是整个中华民族(从天子到庶人的)共同的一般的社会心理结构”,但“这种中国式的责任观缺乏作为责任的唯一主体的人格概念”,个人只有服从和依附的义务,没有主张个人权利的空间。
  显然,宗法集体主义的实质是专制主义和奴隶主义,它与现代民主制度格格不入,是我们走向现代民主所必须抛弃的糟粕。

  (5)集体主义的属性

  长期以来,人们凭直觉认为,私的概念是具体的,个人主义的定义容易理解,即是私利,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对此讲得也比较透彻。而公的概念则被泛化,对于集体主义,则被视为抽象,看不见,摸不着,这是由集体主义的属性决定的。集体主义所指的集体利益是由多个层面组成的,即是社会共同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组织和社会单位利益。这些亦是具体的,也是能够确定的,只是有些人不想承认以至混淆它的实践性,使个人利益得以更多的保护。

  (6)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的事实

  社会主义社会中必然确立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这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本质上社会成员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因此社会或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总的说来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集体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具体包含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把社会、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统一起来;二是社会、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三是个人正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当社会、集体的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服从社会、集体的利益。
  因此,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不能一般地定性,更不能笼统地肯定或否定,而要看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有先进性的一面:
  个人主义强调个性解放,对于把人从欧洲中世纪那种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承认个人追求利益的权利,发挥个人的创造性,推动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而集体主义在民族、国家、社会利益客观而多元的历史条件下极为重要,没有它,社会就没有凝聚力,尤其是对于贫穷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政治上、思想上、意识形态上形成统一,对于民族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7)集体主义历史变迁

  传统文化是历史积淀的产物。作为既定的力量,传统文化既能够与时代进步因素相结合,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思想力量,也能够与现实中的落后因素相结合,成为腐朽势力潜滋暗长的温床。如果剔除了官本位、等级制等政治文化内核,传统文化所承载的 贵和尚中、谦和好礼、诚实守信、修己慎独、见利思义、勤俭廉正、克己奉公、勇义力行、精忠爱国等集体主义的文化内涵,完全可以和时代主题相结合,成为塑造新型集体和集体主义用之不竭的社会资本。从历史进程来看,首先撼动宗法集体主义制度根基的是辛亥革命,从那以后,皇权形态的家长制完结了。但是,宗法集体主义并没有消失,而是以文化和习惯势力为载体存留下来,一有机会便会滋养出各种形态的宗法集体。新文化运动把批判的矛头转向以孔学为代表的封建正统思想,打开了遏制新思想涌流的闸门。近代西方独立、平等、自由、民主等思想的传播,使人们对宗法集体下的专制主义和奴隶主义有了深刻的反思和觉醒。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使先进的中国人看到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的价值主体。由于十月革命是“庶民的胜利”、“劳工主义的战胜”,这使饱受帝国主义凌辱和军阀混战之苦而对西方资本主义产生深刻怀疑的中国人的思想发生了转变:向俄国学习,“用革命的手段建设劳动阶级(即生产阶级)的国家”。“劳动阶级”第一次被视为国家的价值主体。马克思主义进入中国后,打破了几千年来按照血缘、宗法、等级划分人群的历史观,提供了一种按照经济利益原则划分社会人群的新方法,从而使中国的先进分子“不再隔着纱窗看晓雾”,跳出了“国民”、“国人”等模糊的概念,认清了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力量——劳动阶级,道义与利益第一次在“劳动阶级”、“生产阶级”这个新的价值主体上达到了统一,传统文化与时代有了相结合的现实载体。
  确立新的价值主体后,中国社会组织形态开始发生变化。在五四运动前,毛泽东的历史观还是希圣希贤的英雄史观,但是“经过俄国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的革命洗礼,他终于认识到唯有‘民众大联合’,才是改造国家社会的根本方法。他从人民群众中探得了多年梦寐以求的‘大本原’”。这种以阶级的“共同利益做基础”所形成的“大联合”,是对以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的否定,它的着眼点不再是简单地将个人从宗法集体中分解出来,而是要打破宗法等级制度,按照利益原则重新划分人群,按照平等原则重新整合社会。这种对价值主体认识上的深刻转变,为诞生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宗旨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中国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奠定了基础。
  在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鲜明地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这一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理念,这一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中国革命的实际、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把人民的利益置于一个政党的最高宗旨的地位,而且把人民置于未来国家的主人的地位,共产党则始终是人民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在这种政治逻辑下,革命集体内形成了新型人际关系——同志关系。“同志”关系不仅体现着独立、平等、自由、民主等人类文明先进理念,也承载了忠义报国以及仁义礼智信等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要素,小我与大我在阶级和民族的解放事业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统一,革命的集体主义在中西两种文化的结合中油然而生。
  新中国建立后,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问题是怎样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怎样保证人民的公仆不会蜕变成人民的主人。尽管毛泽东说过可以靠发扬民主使共产党跳出历史盛衰的周期率,但是实践证明,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如果没有法治,民主也会成为权力的婢女;而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和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相结合,产生新的家长制政治。
  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深刻揭示了权力高度集中必然导致“个人领导”、“家长式人物”、“人身依附关系”等弊端的出现。他说:“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而“个人领导”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家长制政治的死灰复燃:“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关系,变成了对个人“无原则的服从,‘尽忠’”,“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这种现代家长制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当这种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并把组织当成个人的工具的家长制成为普遍现象时,人民本位就会蜕变成官本位;当“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时,“集体”就会成为与“个人”相对立的“众数”,必然出现鲁迅先生所说的“以独治众”和“以众虐独”并存的现象。十年“文革”动乱就是证明。显然,这种官本位下的集体主义是滋养家长制政治的温床,是束缚人自由发展的桎梏,是迟早要被历史所抛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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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各有长短

  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角度,哈耶克反对“集体主义”,因为就他的经验而言,从未有过什么“集体智慧”,在有集体主义的地方,只有普遍的平庸。许多学者认为,哈耶克的经验与判断或许可从日本人在1960年代以后的“奇迹”得到修正。因为即便在日本人的经验中,创造性的源泉也仍然来自个人。对人类头脑而言,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重要的思想和理念总是在单个头脑里形成的。对话与社会交往对思想和理念的形成极端重要,但它们仍是外在的,它们无法代替单个头脑里发生的创造性过程。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集体主义”?我觉得,只要还有个人主义,就一定还有集体主义。注意,在英文写作中,哈耶克鼓吹个人主义——他在一本重要文集(《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的第一章,向我们解释什么是“真的个人主义”以及什么是“假的个人主义”。考虑到中文和英文在阅读和理解方面的重要差异,我不反对哈耶克鼓吹,就如同我不反对阿罗和布坎南提倡“方法论个人主义”一样。与英文不同,“主义”在中文里有更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
  在生命的演化过程中,个体性确实日益凸显,从最初发生的细胞群落,到植物(集体主义的原型),再到动物(个体主义的原型),最后到信仰更高级存在的个人。物竞天择,我们看到个体性越受到尊重,个体所组成的群体就越可以成功繁衍,直到今天,个体性最受尊重的人类群体,已经覆盖了地球,开始向地球之外繁衍。与此同时,请注意,群体内的每一个体的智慧程度也变得越来越高级。这意味着,智慧程度与个体性受到压抑的程度之间呈现负相关性。
  自由,最初的起源应当是另一个单词——“自性”,源自希腊。自性意味着独立和自治,因此与“个体性”有密切的亲缘关系。在拉丁语传统内,自由就是个体性的解放,从受压抑状态中解放出来。惟其如此,“自由”才——解除奴隶契约,使其成为“自由人”。
  自由了的个人,可以有更高的智慧。以上是西方人根据他们自身的经验能够告诉我们东方人的看法,或许也是最重要的看法。在我们东方人的经验中,事情总要被弄得更微妙也更复杂一些。
  例如,我们对集体主义持有一种复杂的心情,这种复杂的心情让我们既不希望抛弃它也不希望鼓吹它。又例如,我们对个人主义持有类似的复杂心情。总之,我们被我们所处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千年未有之变局”所带来的各种力量搞得晕头转向,不知道如何是好。每当这种情形发生时,我们总要借助于传统智慧,寻求中庸之道。
  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什么是中庸之道呢?这问题在西方人看来很愚蠢,因为,在他们的演化经验中,怎么会有人要寻求“智慧”与“愚蠢”之间的中庸之道呢?
  亚里士多德会嘲笑说:这句话本身就自相矛盾。克里希那穆提是印度思想家,用英文向西方人布道,深得诸如赫胥黎爵士这类西方思想家的推崇。印度文化与我们中国文化之间,有维特根斯坦所谓的“亲缘关系”,于是一位如此受尊重的印度思想家的布道很难被任何一位中国人说成是完全来自西方文化的,虽然,我们也明白,印度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古代伊斯兰人占领恒河流域之后)仍属于“两河文明”,与另外两大古代文明分享同一起源。
  无论如何,假如我对西方人的演化经验表示了怀疑的话,那么我更愿意相信克里希那穆提的经验。而他的经验之一,如开篇所引,就是他相信凡智慧程度足够高级的地方,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都不复存在。这一看法的等价表述是:当群体内的个体平均而言足够愚蠢时,就涌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情感。
  斯密和康德,先后表达过“世界公民”的理念。这一理念最初来自斯多亚学派——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说它是“基督教的舅舅”,以它自身的传承,它影响了斯密,以“舅舅”的身份,它影响了康德。

  (9)集体主义危害与个人主义“解毒”
  一
  安•兰德在我国是陌生的。她的个人主义理论并不是洪水猛兽。个人主义也许是我们需要解毒的概念之一。
  个人主义的土壤在我国历来是贫瘠的。这贫瘠的原因有二;
  一是对个人主义的理解的偏差。在我们的概念里,将个人主义与侵害他人相混淆,个人主义等同于洪水猛兽;
  二是君主专制权力的强大,借集体主义使君主专权更加稳固,个人主义的土壤严重的水土流失。
  当我们提到个人主义的时候,一般是这样理解的: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而且随心所欲地侵害他人的利益。这样的理解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在道德上完全对立起来;利己就意味着损害他人,利己也必然损害他人。其实,这种偏狭的理解,或者说错误的诠释,并不在错误本身,而在于这正是集体主义所需要的理解和诠释。只有这样的诠释才能将个人主义置于道德的被告席上,并大力讨伐,并彻底清除,也才能大张旗鼓地使人们接受集体主义观念。
  安•兰德在《自私的德行》中对这种理解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她将个人主义与损人利己严格甄别开来。她认为,个人主义只是有强烈独立意识的人,并且将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区分开来而已。他不会为他人牺牲自己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因为自己而牺牲他人的利益。他力求井水不犯河水,一清二白。当他与他人发生利益关系时,实际上他是一个交易者,不是一个掠夺者。
  其实,个人主义这个概念并不包含道德评价,但是,在汉语里,或者说在历来的君权专制国家概念里,赋予这个词以不可逆转的道德内涵和评判。也就是,为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是善,为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恶,君子不言利,行动的受益者成为道德价值的标准。既然关心自己的利益是罪恶,那么,这就意味着个人渴求生存的欲望是罪恶,人的生命本身也就是罪恶,以正义的名义就可以对个人利益进行任意侵害。所以,在中国文化中,个人生命被消解了,个人的尊严,个人的利益都被赋予了道德上可疑的内涵。因此,人人都成了国家,集体的对立面和牺牲品。这种为他人或者为国家的集体主义,实际上是一部分人在以国家的、以道德的名义侵害他人的利益,这种侵害就成为冠冕堂皇的行为。
  安•兰德的这种分析的结论是,这种集体主义至上,国家至上的伦理道德原则成为人类的敌人。因为在它面前,人人只有奉献,不能谈利,那么人人只有损失,只有痛苦,没有其余。那么,个人为其他人牺牲了自己的利益,也就同样希望别人为自己牺牲他们的利益。这样的关系带来的就是相互憎恨与厌恶,甚至相互敌意,而不是相互的愉悦。所以,在集体主义盛行的文化中,个人利益常被冠冕堂皇地侵害的同时,被侵害人再以暴力的方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就较为普遍和自然。更可怕的是,这种侵害被认为是道德的,公平的。比如《水浒传》,就是一帮不法之徒替天行道。他们杀人放火,打家劫舍,四处抢掠,社会的迫害,对百姓的危害,不亚于贪官污吏,不亚于战争和自然灾害。这样一部宣扬暴力的小说却成为中国古代文学中的经典作品,倍受人们喜爱,正是这种理论的证明。
  实际上,在这样的社会伦理道德环境中,谁的利益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今天以权力侵害他人利益的人,明天可能被更大的权力者所侵害,今天以暴力侵害他人利益,明天自己也许被更强的暴力所侵害。因此,集体主义这种道德本身已经完全丧失了道德的意义,所以,兰德才认为它是人类的敌人。
  极端的个人主义当然不值得提倡,但是对于中国来说,健全的个人主义其实从来就没有建立起来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个人主义更多的是个人情怀上的,很难是一个社会制度上的原则,或者说就根本没有形成过这样的原则。没有健全的个人主义道德原则,那么极端的个人主义行为就成为常态。
  二
  以道德的名义,或者以集体主义的名义侵害个人利益之后,结果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春秋战国时,各国都欲争霸天下。鲁国规定;无论谁在别国发现鲁国人做了奴隶,可以花钱将他赎回来,鲁国政府再将所花费用补偿给当事人。
  孔子的学生子贡是一个商人,他很富有。他在郑国发现了一个鲁国人沦为奴隶,就花钱将他赎回出来,带回了鲁国。他为鲁国做了一件好事,鲁国政府按照规定将他赎奴隶的钱补偿给子贡。子贡却表示,不要这笔赎金了,为国家做了贡献,这样他又为鲁国做了一件好事。鲁国政府就将曾子树为榜样,号召人们向他学习。
  孔子听说这件事以后,严厉地批评了子贡的行为,也批评政府的做法。孔子认为无论子贡还是鲁国政府的做法都对鲁国有百害而无一利,是极端不道德的。
  为什么孔子对这样一件看上去对国家很有益的事情却提出严厉批评呢?
  当鲁国因为子贡的行为而将他树立为榜样之后,就会出现以下这些现象:
  一、如果一个并不富裕的人在别的国家看见一个鲁国人沦为奴隶,本来他可以花钱将奴隶赎回来,再得到政府的补偿。他自己没有损失,对国家却是有利的。即便是一个贫穷的人,他也可以借钱先将人赎出来,回国以后得到政府的补偿,再将赎金还给人家就是。他们这样做,即对国家有利,自己也没有损失什么。本来这是皆大欢喜的结果。可是,现在有了子贡这个榜样,事情就不同了。如果再发现鲁国人沦为奴隶,在赎还是不赎的问题上,他们可能要犹豫不决,最后很可能放弃行动,不再赎人了。因为,当他们付出了代价赎出了奴隶以后,回国向政府要赎金的时候,社会舆论或政府就会以子贡这个榜样来衡量要求他们。社会舆论也会说,你怎么不向子贡学习?人家都没要补偿,与曾子相比你的觉悟太低了。出人意料的结果是;他们做了对国家有益的事情,却被认为是没有觉悟的,甚至要遭到谴责。在这种要么金钱损失、要么道德谴责的两难选择和双重压力之下,他们就会放弃对国家有益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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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氏族模式下的分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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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只小蜜蜂在上面采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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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那么很富有的人呢?就像子贡这样富有的人,本来钱财并不是问题,但他们也不一定赎人了。因为,即便他们很富有,可是人的天性都是自私的,他们不想白白损失一笔钱财。本来可以将人赎回来,再得到政府的补偿,自己没有损失,却对国家有利。现在他们却因为子贡这个榜样的存在,不敢贸然赎人了。可想而知,如果他们去向政府要赎金,社会舆论和政府自然又会用子贡来衡量他们的行为;你们跟子贡一样富有,本来就不缺这一点钱,人家都不要赎金,你们怎么还要呢?结果,他们也面临着金钱损失和道德谴责的两难处境。既然如此,那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了避免麻烦和损失,放弃是最好的选择。
  三、鲁国政府出于功利的目的侵害了子贡的个人利益,树立子贡这个榜样,本来就不是道德的。因为,道德不能有功利目的,有了功利目的就变为不道德了。这种做法不但与道德实践相违背,也与国家存在的目的相违背。因为,更多的个人为了保护个人利益,就会放弃举手之劳的道德实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国家集体主义名义从国民那里攫取利益,而且这种攫取是以树立道德榜样的形式进行,要求人们具备自觉的殉道精神和高尚的自我牺牲精神。这种现象表面看去十分正当,而且堂皇,其结果是却将民众推入道德谴责和利益损失的两难境地,他们在心理上不免尴尬和猥琐,也使人们丧失了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的价值标准。
  如果不尊重人们的个人利益,不承认人的最低道德标准,任意侵害个人利益,其结果并不可能使人们趋向集体主义和道德追求,而是使人们采取非常措施保护个人利益,或者采取极端个人主义立场,完全背离道德原则。
  三
  对个人利益造成最大危害的 一为罪犯,二为国家。前面的例子就是如此。而罪犯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成其为问题,一目了然。国家的设置就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不被侵害。那么,为什么国家成为侵害个人利益的最大威胁呢?
  兰德认为,因为国家有两个条件是个人永远不能比拟的;一个是国家占据着道义上的绝对高地,二是国家有合法的暴力机器,警察和军队。当国家以全体人民或者大多数人民的名义侵害个人利益的时候,个人的渺小与弱势就显得微不足道,而且在道义上是无法与国家机器相提并论的。
  实际上,一部分个人利益被侵害之后,必然有另一部分人在受益,也就是以权力为中心形成的利益集团。因为,当权力属于集体的时候,实际上权力从来没有属于所有的人,只能属于一部分人,也就是一小部分人。
  那么谁来约束国家呢?是宪法。现代宪政政治制度的伟大就在于将政府约束住。因此,国家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不被罪犯侵害,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不被国家侵害。
  国家是若干个个体的集合,当个人的权利总是得不到保证,而侵犯个人权利的又恰好是国家的时候,国家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道德基础。也就是说,国家成为合法的不道德。除了法律禁止的事之外,个人可以做任何事,而政府正相反,除了法律允许的事之外,不能做任何事。宪法是对国家而言,不是针对公民的。现代国家最大的进步就是以宪政约束政府。
  可与安•兰德的认识一比高下的是先秦诸子中的杨朱。在两千多年以前,杨朱就认识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这种利益关系。杨朱的利己学说本来就生长在个人主义十分贫瘠的土壤中,再加上他的“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的张扬,就成集体主义或国家主义攻击他最好的靶子,当时就被蔑称为“无父无母,禽兽也”。
  杨朱认识到,“天下”从来不是每个人的“天下”,“天下”从来都是一部分人的天下,也就帝王的“天下”。而且,这个天下的权力掌握着警察和军队等合法的暴力机器,当它站在道义的高地上俯瞰众生时,其面目就十分恐怖和狰狞了。因此,当政府的权利不受限制时,就成了个人利益最致命的敌人。国家是合法的不道德,它的权利不加约束,就成为合法的强盗。
  也因为杨朱的这种认识,他的学说才在秦以后的文化专制之下被彻底的毁灭了。
  四
  当我们强调个人主义的危害的时候,似乎只看到了个人权利的滥觞,以及个人与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而完全忘记了与这种权利相辅相成的责任。实际上,权利本身就是责任。个人主义,除了个人的权利,就是个人要负起个人的责任。
  当国家以集体利益,或大多数人的利益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人利益的同时,除了使个人陷入无能为力的境地之外,也将他们个人的社会责任解除了。当国家机器,以广大人民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侵犯个人利益之后,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就会放弃道德和良心的约束,走向极端个人主义。他们就会用不法的方式侵犯国家利益和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不再顾及良心和道德的约束。这时,国家机器就会以更强有力的方式对个人利益进行侵犯和压制,个人就会变本加厉地以非法的形式保护或获得利益。恶性循环就这么形成了。

  同样,集体权利,集体决策,也就是有权利而没有责任,个人在这之中又被消解了,这是一种单边不对称结构。
  我们可以看看相反的例子。
  二战结束以后,犹太人几十年不懈对流亡国外的德国纳粹的追捕。有一些人仅仅是下级军官,或是一般的执行命令者。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抓捕到的都是耄耋老人,行将就木。在他们的邻居看来,这些老人祥和慈爱,安度晚年,与人无争。但犹太人对他们照抓不误,他们要为几十年以前的行为负责任,哪怕当时他们仅仅是执行上司的命令。这种几十年的追捕得到整个西方社会的支持,至少是默认,包括德国。犹太人的做法,与我们东方对待日本战犯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我们将战争罪行笼统的归于日本军国主义这个抽象的集体概念,对个人的行为往往一笔带过,不予追究,我们甚至认为这些个人也是受害者。真是让人匪夷所思。难怪二战结束几十年以后,德国和日本对待战争的态度如此天壤之别。
  如果从另一个角度去看这种东西方的差异,西方人的行为正是体现了对个人的看重,或者说是尊重,也就是个人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好比一部机器,个人就像是机器上的螺丝钉。如果没有这一个一个的螺丝钉,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机器就不成其为机器了。如果没有纳粹的每一个人,也就是一个一个螺丝钉,纳粹的屠杀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所以每个螺丝钉都有他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一个人都不是命令的简单执行者,他们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上犹太人的这种不懈的追捕,是个人主义价值观的体现。
  我们东方恰好相反,我们把战争的罪行清算在抽象的军国主义概念和少数几个魁首身上,其他人的责任就隐藏在这个概念之后逃遁了。我们将个人和集体相对立,其结果是个人往往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这种不负责任得不到惩罚,一旦机会和土壤适宜,还会卷土重来,甚至变本加厉。
  “文革”是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文革”已经结束三十多年,对这场空前绝后的全民族的灾难,就我读到的所有文学作品和各种回忆录以及文章中,绝少有个人的反省和忏悔。通常的做法就是把责任推卸给一个似是而非的抽象概念和几个人,然后谁都是一脸的无辜状,谁都会说,当时的环境就那样,我个人又有什么办法?无论高官和平民,无论知识分子和文盲,无一例外,作为个人根本谈不上反省和忏悔。面对责任和反省全民却失语了,全民将责任推卸给一个抽象的概念和几个人之后集体大逃亡了。

  很难保证我们民族以后还会不会出现“文革”那样的灾难。
  权利与责任是正比例关系。权利也就意味着责任,没有权利,也就没有责任。
  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应更多的尊重并维护个人利益。这样做从表面上看似乎对国家和集体是不利的,也最容易遭到诘问和批评。实际上恰恰相反,这样做既维护了个人利益又维护了国家利益。因为,国因人而存在,不是人因国而存在。如果过分强调了国家和集体利益,那么国家机器势必得到强化。本来在国家和个人之间,个人就是弱者,如果再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权利,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执掌国家权利的政府官员滥用权利,和政府权利部门的恶性膨胀。
  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时期,为什么历朝历代吏治如此之难,腐败如此之重,总是在这个恶性循环的螺旋里,不能自拔?这与国家机器的强大和个人利益的毫无保障有直接关系。
  个人主义,在强调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付予了个人以责任,有多大的利益,就有多大的责任,这是正比关系,因为权利本身就是责任。在个人主义原则下,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勇于负责任在西方文化中是重要的内容,哪怕是国家和政府有重大失误的时候,个人的责任也没有推卸的理由,尤其是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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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那么很富有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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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一些行人已经脱去的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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