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树立一标杆,中国所有城市发展有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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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深圳人大网公示了一份城市发展重要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虽然在公示公告中写道,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做进一步修改。
然而,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
谁都知道,能够拿出来,让各方面人士都看见的文件和政策,在出台之前已经不知道修订了多少遍,基本上已经接近于成稿,能做出颠覆性修改的可能性极小,尤其是大原则方面。
所以你可以认为,这份文件就是将要出台的成稿和成文法律。
另一个方面,这份文件被称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因为它涉及到了深圳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从教育、卫生、住房等方面无所不包,所以你也可以把他看成是一部深圳城市和民生发展的基本法或者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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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份文件有点长,在公布的文本中一共是五章22页,本文不可能都涉及到。
我们就拿人们最关心的所谓现在社会三大山——教育、住房和医疗来说。
对于教育,这份文件提的非常之高,在民生建设的第一节就提到了教育,而且篇幅很长。
在教育方面,有这么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和统一的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建立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调整的长效机制。
这里面“生均拨付”是个关键词。为什么大家要去抢重点学区房、要抢名校上学资格,关键在于名校教育质量高。
而教育质量高的背后则是以往教育费用拨付不是按照学生数平均,而是根据学校重要程度来分配。好学校生均费用可能是同一区域生均费用的好几倍。
国家现在要搞教育公平,第一步就先要做到财政公平,费用公平,深圳走出了第一步。
2、市、区教育部门应当优化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综合考量户籍、居住时长、社保年限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
很显然,积分入学政策将是一个未来入学的主要方向,结合户籍、居住时长、社保年限,而不单单就是房子是不是这个学区或者学校的来决定,无疑这样一个细化,比以往那种“租售同权”的口号要落地许多。
3、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推行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管理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这是变化最大的两点,也是亮点。
第一类似于北京西城那种多校或者是强校和弱校结合的大学区制度被写入了法律,从政策到法律意味着这个入学原则将长期坚持下去,而不是今年这样,明年会变成那样,变来变去。
第二、教师交流也叫教师轮调,教师不再终身固定在一所学校,而是要每隔几年去另外学校教书,这是现在全国比较热议但是还没有一个城市开始执行的制度。
不过既然已经写入了法律,这意味着深圳要开始先吃这个螃蟹。
这当然是也是为了促进“教育公平”,教育水平很大程度决定于教师水平,一旦开始校与校之间的流动,教育水平平均化自然成为了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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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方面,比较创新的一点就是关于三岁以下儿童的照管问题。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下,孩子从医院出生、或者说母亲休完三个月左右产假到三四岁孩子进入幼儿园小班之间,有一段照看的空档期。
完成这段空档期,在我国往往只有三个方法。
第一、夫妻双方的父母过来照顾,所以你能看到小区和公园,有大批大批老人在帮子女看孩子 。
第二、请保姆过来照顾,这里有个信任和花费的问题。信任问题不说,单纯是花费也成为了普通市民比较沉重的负担。
第三、一般来说就是全职母亲。然而女性为此付出代价也是巨大的,很可能自己职业生涯的黄金期被强行打断,一个孩子尚且如此,何况二孩、三孩。
前不久,国家已经开始提倡生二胎,生三胎,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可能就会导致绝大部分家庭断了这个念想。
所以,你可以看出来深圳试图通过政府来管这一块方式,进行破局。
专门在卫生健康一节中提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婴幼儿照护托育体系,建立3岁以下分层照护托育模式,培育标准规范、收费合理、便民利民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降低市民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通过,这种政府举办婴幼儿照护托育体系模式找到“不愿生”问题的一种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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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生保障的第五章就是大家都比较关注的住房。
都知道深圳这几年房地产,从冷到热,从热再到冷,经历了一轮波澜壮阔的大周期。
其中今年2月份出台的二手住房官方参考价是一个关键性,且转折性的拐点。
从这个政策出台,深圳房地产市场迅速冷却。
当然,很多人猜想这个政策是临时性,当深圳市场上涨周期结束或者市场遇冷的时候,这个政策会不会撤销。
然而,这份法律却明确给出了答案。
不会。
在该小节第一部分——房屋属性定位,就明确提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完善二手住房价格引导机制。
不但,二手房价格要引导,对于房屋租赁价格也要引导和调控。
第三十八条【租赁住房市场】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制度,引导房屋租赁当事人合理定价,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

毕竟,对于深圳这个城市,80%人是没有自己的商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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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文件的补充说明中,这样表述它出台的意义。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重新制定一部我市社会建设“基本法”,在发挥纲领性、指引性作用基础上,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在社会建设领域固化经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作用,引领、推动和保障我市社会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创新性发展。
这是基于这部法律对于深圳这一个城市而言的。
当然,如果跳出深圳再来看这部地方性法律,其意义可能会更大。
因为,它的出台更可能是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体现。
深圳先行先试,如无问题,中国其他城市跟进推广。
从这个角度,它也许会在不远将来,成为中国所有一二线城市发展模板和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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