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一家IPO终止



来源:证监会、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启动了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新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一、公司就推进本次分拆上市所做的工作
 
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了下列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披露了相关信息: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及其他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及其他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及其他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 
大通新材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申请材料,并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201787 号)(公告编号:临 2020-038);此后陆续收到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并及时予以回复。 
大通新材于近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
请文件的申请》,并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21]146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大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申请的审查。   
二、终止本次分拆上市的原因
 
公司经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自身经营情况及未来业务战略定位,统筹安排业务发展和资本运作规划,并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论证,决定终止推进本次分拆大通新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申请进程,并撤回相关上市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分拆上市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大通新材分拆上市,对公司及大通新材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阻碍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实施。大通新材作为电磁线领域重要参与者,有能力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形式融资实现募投项目的实施,推动公司电磁线业务产能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四、承诺事项
 
公司承诺在终止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后一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含分拆上市)。   五、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磁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IPO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发行人会计师为大华,律师为北京市中伦。
冠城大通持有公司 369,344,79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8%,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丰榕投资直接持有冠城大通 506,567,998 股股份,占冠城大通股本总额的 33.95%,为冠城大通控股股东。丰榕投资的股东为薛黎曦女士和陆晓珺女士,其中,薛黎曦女士持有 68.54%股权,陆晓珺女士持有 31.46%股权,薛黎曦女士为丰榕投资实际控制人。薛黎曦女士、陆晓珺女士分别系韩国龙先生之长子韩孝峰先生的夫人、次子韩孝煌先生的夫人。
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先生合计控制冠城大通 536,957,056 股股份,占冠城大通总股本的35.99%,为冠城大通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薛黎曦女士单独通过朗毅有限持有发行人 40,655,204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9.92%;因此,薛黎曦女士和韩国龙
先生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韩国龙,男,1955 年 3 月出生,中国香港籍,高中学历。现任冠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冠城钟表珠宝董事局主席、丰榕投资董事。
薛黎曦,女,1977 年 10 月 17 日出生,中国香港籍,大专学历。2004 年 12月至今,任丰榕投资董事长;2004 年 11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冠城钟表珠宝非执行董事;2012 年 3 月至今,任冠城钟表珠宝执行董事;2006 年 6 月至今,任冠城大通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13,667.00 万股,即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入到下列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增资时,冠城大通实物出资部分存在变更程序不规范情形,同时实物出资评估价值超过作价部分,作为发行人对冠城大通的负债。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历史上涉及股东出资不规范事项以及后续处理方式,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2)说明冠城大通实物出资评估价值超出作价部分作为发行人对其负债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实物出资不可分割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后续支付上述资金及利息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冠城大通公开披露信息相关内容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于2015年自冠城大通及关联方收购江苏大通控制权。2019年,发行人以450万元以置换冠城大通历史上对江苏大通的商标出资。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收购江苏大通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齐备、有效,江苏大通设立背景及原因,历次股权变动原因及交易定价依据,与冠城大通历次相关公告情况是否一致,发行人未收购全部股权的原因;(2)说明清江投资的相关背景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收购时江苏大通涉及企业性质变更,是否涉及税收补缴等事项,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纳税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补充披露2015年大通有限与冠城大通签订的江苏大通股权转让协议的保证条款具体内容以及有关背景,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为上市公司冠城大通分拆上市。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分拆所履行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结合电磁业务近年来市场规模、竞争格局以及技术水平发展等情况,进一步充分说明分拆上市对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必要性。(2)补充披露2019年12月冠城大通收购朗毅有限股权的原因及背景,交易作价依据选择是否公允,是否为满足分拆上市条件的相关安排,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根据冠城大通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大通新材存在将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外的资金归集至冠城大通或其控制的子公司的情形。目前已清理完毕。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相关要求,冠城大通是否已就2020年3月修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明确资金管理制度不再适用于大通新材及其子公司的有关内容进行对外公告披露;(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报告期内自关联方取得利息收入的原因,利率确定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2020年1月,冠城大通将有关商标作价出售给发行人,交易定价为3,569.45万元(含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冠城大通及其关联方是否仍拥有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技术、人员等,上述商标转让的交易作价是否公允,具体说明评估的依据、基础和方法,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6、根据披露,报告期内部分董事存在冠城大通发放薪酬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人员、资产、技术混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董事韩孝捷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处罚原因及背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2019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冠城大通房地产业务业绩下滑,新能源业务持续亏损。2020年第一季度,冠城大通收入8.52亿元,同比减少49.27%,净利润-0.73亿元,同比减少177.65%。请发行人结合冠城大通各项业务开展情况、业绩变化、融资情况等,请详细说明本次分拆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是否符合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本次分拆是否导致母公司业务空心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设立后发生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事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历次增资中涉及实物出资的定价依据、评估增值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资产是否已办理产权转入手续并实际投入发行人业务中,相关实物资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联性;(2)发行人设立出资及增资时,冠城大通将实物出资分为出资和对发行人的负债,请补充说明股权和债权划分和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金额;(3)2019年12月,冠城大通从朗毅有限受让发行人11%股权,转让后朗毅有限持有发行人9.92%股份,请结合上述股权评估情况说明评估增值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交易对价的公允性,上市公司收购发行人少数股权的原因,是否为满足分拆上市条件而进行的短期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2015年11月大通有限收购江苏大通76.797%的股权。请发行人:(1)结合收购前后发行人和江苏大通主要财务数据、业务情况,说明双方是否具有相同的供应商和客户,未选择江苏大通作为分拆上市主体的原因;(2)补充说明前述资产收购程序是否合规,定价的公允性,收购时评估增值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江苏大通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公允性,资产重组的过程及方式、审计和评估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2)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取得银行融资;(3)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4)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5)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6)第三方回款。若存在,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整改情况和效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委托贷款及关联担保。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冠城大通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安排,将资金归集至冠城大通控制的子公司冠城瑞闽、邵武创鑫的原因及金额,发行人是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资金使用是否受限,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独立性,说明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情况;(2)补充说明发行人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冠城大通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是否构成资金占用,上述委托贷款利率的公允性,冠城大通是否按期偿还上述委托贷款及偿还资金来源;(3)补充说明发行人通过冠城大通取得电磁线专项贷款而非自行贷款的原因,上述贷款的用途及电磁线项目情况,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情况,如有请补充说明资本化的金额;(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冠城大通等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原因,是否收取担保费用,是否存在相应反担保,关联担保是否符合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程序履行及信息披露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发行人控股股东冠城大通向公司转让10项类似商标所有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冠城大通转让给发行人商标的的定价依据,上述商标转让前在冠城大通账面价值,结合评估情况说明评估主要参数的合理性,具体说明预测销售收入、毛利及效益分成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或类似案例评估值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发行人母公司冠城大通不同业务分部存在抵消较大,其中2019年分部间抵消收入2019.43万元,利润总额抵消8.87亿元。请发行人:(1)结合上述分部抵消收入构成,说明发行人与冠城大通相关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完整;(2)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3)发行人与各关联方交易背景和原因、交易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情况,提请获取全部实际控制人所有银行账户并进行核查体外资金循环、商业贿赂、体外成本承担等事项,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收入总额占比分别为20.69%、20.28%、19.78%、19.09%。请发行人:(1)分别按下游细分行业类别补充披露相应的前五大客户,结合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地位与经营状况、合作历史及相关合同条款,补充分析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2)补充说明发行人与上述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3)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前五大客户毛利率,说明变化的原因及产品定价的公允性;(4)补充披露发行人前十大贸易客户等,说明2019年贸易业务大幅增加的原因,收入确认为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报告期发行人供应商集中度高,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84.93%、89.29%、86.65%、81.1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内容,说明部分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为行业普遍现象,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分析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采购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2)补充说明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给予发行人较长信用周期的原因,采购价格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存在较大差异;(3)结合产品产能变化、采购量、采购平均单价、耗用量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金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与产品结构、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采购的原材料重量的投入产出比是否存在异常情况;(4)说明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同时向供应商销售情况;(5)补充说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原材料,相关的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发行人主要以直销模式为主,对部分主要客户采用寄外库存销售模式,报告期上述收入占比分别为6.33%、12.89%、14.06%、12.15%。请发行人:(1)结合寄外库存销售的具体模式,补充披露寄外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说明寄外仓库的位置、面积、存货规模、管理主体、仓库与发行人的对账方式,如何保证上述收入确认的准确性;(2)补充说明寄外库存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收入呈下滑趋势,其中2019年、2020年1-3月收入同比分别下滑3.40%、21.79%。请发行人:(1)结合2019年以来发行人主要产品销量下滑的原因,结合在手订单变动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2)公司产品售价按照“铜价+加工费”的原则确定,“铜价”的确定模式有均价模式和点铜模式,补充披露报告期两类定价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两类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以均价模式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同行业惯例:(3)说明收入采用总额法而非仅确认加工费收入的净额法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补充说明均价模式下结算周期、发出商品售价确定依据、发行人是否可以自主确定上述不同定价模式、交易价格基于远期铜价结算的销售采用最佳估计价格的确认原则和依据,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均价模式下发出商品与期后结算收入的差异调整情况,结合公司确定产品售价与原材料采购的时间间隔,量化分析收入的波动与铜价波动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边角料销售,分别为10,119.30万元、10,363.23万元、9,055.38万元、1,629.65万元;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6,262.96万元、8,213.77万元、9,929.25万元、1,527.8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边角废料产生的具体构成,与产量是否存在一定的匹配关系,并结合报告期固废量、出售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固废产生与产量是否匹配;(2)发行人废线售价依据铜价协商确定售价,请补充说明废线销售价格波动情况是否与铜价变化趋势保持一致;(3)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及境外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在产品定价、产品种类、销售政策、销售毛利、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4)分析说明各期海关报关出口数据与境外销售额的对比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305,164.80万元、326,389.52万元、314,173.1万元、56,701.19万元,原材料成本合计在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占比约95%。请发行人:(1)区分产品类型并分别披露成本明细和单位成本情况,说明各类产品成本明细变动的原因;(2)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3)补充说明单位原材料成本变动与铜价价格走势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50%、7.85%、8.14%和6.06%。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及2020年一季度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2)补充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动与铜价变动的匹配情况,分析加工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对比分析不同行业下游客户毛利率、境内外毛利率差异及变动情况,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均价模式与点铜模式毛利率变动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产品竞争优势、对上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等进一步定量分析公司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2、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公司,研发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1)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运输装卸费、包装费、销售招待费等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2)补充说明寄外库存模式下运输装卸费用的承担主体及发生金额,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销售人员变化、平均薪酬、销售激励政策及变动情况等,分析并披露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4)结合管理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和合理性;(5)补充说明物料耗用与动力等支出变动的匹配情况,研发费用核算归类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营业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6)补充披露目前在研项目的主要情况、研发预算、累计研发投入金额,研发投入和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的主要差异、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以及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说明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加计扣除的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具体差异的原因;(7)结合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酬等,分析说明员工薪酬费用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如有)等或有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报告期,发行人非经常损益分别为-675.59万元、739.88万元、636.14万元、398.73万元。请发行人说明非经常损益项目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其他营业外收支及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构成、内容和产生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发行人:(1)在“业务和技术”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产品收入构成情况,包括产品型号、规格等,招股说明书关于电磁线“被誉为电机、电器工业产品的“心脏””的披露是否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公司“产能产量及销量均位居行业前列”的相关依据,并补充披露行业内其他公司的产量、销量情况。(2)具体补充披露冠城大通电磁线业务及其他业务的发展历程,电磁线业务的核心技术和工艺的内容,发行人产品与其他竞争对手产品在功能、型号、技术参数方面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6、关于现金流量。请发行人:(1)对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与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与成本费用进行对比分析,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较大及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收到及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构成,说明往来款发生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往来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变动相匹配;(4)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间接法编制中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存货、固定资产折旧相关金额等与报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5)补充说明收到及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构成;(6)披露报告期内购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或处置具体资产的情况,说明是否与公司产能变动等相匹配及与相关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7)结合报告期平均存款余额,说明利息收入变动的合理性,是否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发行人票据结算量较大。(1)补充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及变化原因,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增加收入的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已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金额,结合票据背书对追索权的约定情况说明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补充披露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应收票据余额及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说明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5)补充说明前五大客户票据收款量与其销售额是否匹配,票据背书前五大后手与其采购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不具有交易内容的票据融资情形;(6)补充披露各期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计提方法及其合理性;(7)补充说明其他货币资金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与应付票据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62,353.72万元、52,307.71万元、61,375.64万元和53,340.0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14%、14.35%、17.48%和86.05%。请发行人:(1)说明2019年前后对一年内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存在差异的原因,调整的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应收账款逾期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充分性;(2)补充披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的具体情况,与该客户的交易背景、内容及金额,相关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具有信用风险的客户;(3)结合合同条款,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的收款及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说明信用政策在报告期是否发生变更,账龄是否与信用期一致;(4)补充说明2019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下滑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591.67万元、18,234.99万元、18,980.67万元和25,428.53万元,主要为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模式和特点、生产周期及备货政策,进一步说明各存货项目波动的原因及存货结构的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销售比例;(3)补充披露各类别发出商品库龄情况,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4)补充说明寄外库存模式下发出商品余额增加的原因,中间仓存货的核算方式,盘点和对账方法,期后结转及收入确认情况;(5)结合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规模、供货与结算方式,说明报告期在途物资余额变动的合理性;(6)补充说明周转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以上事项,对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成本费用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发表明确意见。
3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24,372.19万元、24,523.07万元、23,370.17万元和23,594.39万元,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计提等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原值增减变动的原因,处置或报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受让方及处置损益;(2)补充说明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不限于建设内容、投资额、产能、转固时点或进度、累计资金投入、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况(如有)及目前状态等,说明转固后发行人产能未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9,578.10万元、21,763.29万元、23,284.08万元和22,771.85万元,主要为应付货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应付账款余额与采购模式、采购金额等的匹配关系,说明报告期应付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应付账款的账龄,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付款政策,是否存在逾期未支付的情况;(3)补充说明应付工程设备款的主要供应商,对应工程项目进度、总预算及结算安排,说明应付工程设备款余额变动合理性,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及核心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45,299.95万元、42,085.29万元、32,132.47万元、31,067.74万元,各期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低于同行业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2)补充说明各类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与日常营运资金匹配关系,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3)请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借款偿付力,并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详细说明分析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报告期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押金和保证金相关的业务模式、收取的标准及退回的相关约定,说明其末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经营情况相匹配;(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应付款的账龄、账龄为 1 年以上的其他应付款内容及期后付款情况;(3)前五名其他应付款的单位、金额及占比,说明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员工等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金额、相关文号、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报告期内确认标准是否一致;(2)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3)补充说明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如是,补充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套期保值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6、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超过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3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说明与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配比情况。
4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1、请发行人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的有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中补充披露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后会计政策的主要差异以及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是否需要编制备考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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