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终止!各类单据存在日期涂改、未签字/盖章、日期未签或不一致,坚持了4轮问询!



经过4轮的问询与反馈,7版招股书披露!2022年2月10日,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聚焦于水污染处理领域的 MBBR 技术等核心技术的研发、优化和完善,形成了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向客户提供 MBBR工艺包和 MBBR 一体化设备等产品和服务,凭借十几年技术研发和应用案例的经验积累,公司已实现工艺、产品与应用服务的融合,成为水污染处理领域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单个股东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公司无控股股东。
于振滨、康静夫妇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合计 39.25%,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不超过 3,908.96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预计融资金额4.0163亿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投资项目如下: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关于收入确认和收入被问了4轮!

问题 1. 关于收入确认准确性和财务内控规范有效性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十大项目的通水验收单、到货及安装等各类单据等存在日期涂改、未签字/盖章、日期未签或不明确/不一致等多处不规范情形。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 17,706.79 万元、25,004.92 万元、33,508.21 万元、31,694.03 万元,占比分别为 73.95%、70.41%、91.87%、91.46%,截至 2021 年 8 月末回款比例分别为 77.86%、71.42%、40.45%、7.34%。
请发行人:
(1)分类说明各期前十大项目相关单据不规范情形及原因,是否导致收入跨期,各类不规范情形相关项目的合计收入、占比。
(2)结合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占比、回款情况,说明前述主要项目多笔单据均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对发行人财务内控制度有效性、收入确认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客户配合发行人进行收入调节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
(1)说明在核查、审计等过程中对于相关不规范情形的具体核查方法,底稿中是否予以充分关注,相关核查手段及充分性。
(2)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项目单据存在多处不规范的情形是否影响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性及准确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判断及具体判断意见,是否影响核查、审计的重要性水平。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的质控内核部门一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 关于收入函证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各期,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收入函证中,回函不符但经调节后相符的金额分别为 3,407.77 万元、2,693.76 万元、18,915.18 万元、1,246.20 万元,主要原因包括记账方式不同,函证对象以收到发票或实际付款确认采购,与发行人收入确认口径不一致。
其中,2020年发行人石家庄桥西项目的含税收入为8,822.45万元,截至2021年 9 月 30 日,累计开票金额仅为 884.04 万元,占该项目比例 10.02%。该项目对应客户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 1-6 月第一大客户,发行人实现对其收入金额分别为 7,816.50 万元、7,693.72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石家庄桥西项目等项目收入确认后存在长期大额未开票情形的原因,该情形下发行人确认收入是否合理、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谨慎。
(2)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回函差异较大的客户销售的具体项目、金额、毛利率、安装及实施等进度及回款情况,分析收入确认与回款进度差异合理性,是否存在调节收入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审慎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的质控内核部门一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1.关于收入确认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收入确认验收单据包括《通水验收单》《水质检测报告》《通水调试验收单》《合同完成单》《水质验收单》《性能测试验收报告》《通水单》等,《通水调试验收单》《合同完成单》等适用于不含水质检测要求的项目。
(2)2019 年第一大项目太原城南项目存在水质检测要求,但合同约定的验收单据、收入确认依据均为合同完成单,收入确认时点为通水验收单据。2019年第二、第三大项目等其他主要项目也存在合同对水质检测要求、约定的验收单据、收入确认单据、收入确认时点之间不符的情形。
(3)海城西柳等项目合同条款中含试运行条款,发行人于试运行前确认收入,与可比公司金达莱试运行后确认收入的方式存在差异。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与金达莱在试运行期间均需使设备达到相关性能指标,但发行人设备已交付客户,发行人并不承担后续的设备保管义务。
(4)发行人对比可比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时,仅对比金达莱“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业务,但该公司也存在“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业务。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配套工序实施费 1,833.14 万元、2,823.15 万元、4,715.38 万元,包括设备材料安装、池体改造等。
(5)报告期内,发行人配套工序实施费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为 18.21%,可比公司三达膜、金达莱分别为 6.23%、9.26%。
请发行人:
(1)对比说明前述单据等收入确认凭据是否包含水质检测结果、试运行结果、客户无异议验收函等,相关凭据出具方及确认方,作为收入确认凭据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说明太原城南等项目存在合同对水质检测要求、约定的验收单据、收入确认单据、收入确认时点之间不符情形的原因,完成供货、通水验收、签订单据等具体时点,合同未要求水质检测的原因、出水水质等质量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合同未要求水质检测但以含检测类报告验收、合同要求水质检测但约定验收条件为非检测类报告的合理性,未要求检测的项目集中在 2019 年的原因。
(3)说明各期前十大项目名称、合同是否含水质检测要求、试运行要求、客户无异议要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工程实施时间、设备安装完成时间、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约定的验收对应凭据及出具时间、凭据出具方、收入确认时间、项目投入运行时间及凭据、运行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收入确认比例、回款比例,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目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对验收的实质性约定,涉及水质检测的项目其水质检测报告出具时间是否与收入确认时间存在差异。
(4)说明存在水质检测要求的验收条款,付款条款中是否明确水质检测委托方及检测信息出具方、是否存在对水质检测要求或客户无异议确认等的保护性条款,保护性条款的期限、生效期及该情形下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前述条款在实际执行时是否与约定一致。
(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试运行的合同情况、收入占比情况,海城西柳等项目合同中存在“6 个月试运行期限后签署初步验收证书、24 个月质量保证期后签发最终验收证书”约定的情形下,发行人在试运行前通水验收后即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合同关于验收的实质要求。
(6)结合发行人与客户、金达莱与客户试运行期间关于设备交付、责任划分、保管义务等具体约定,说明在试运行期间均为使设备达到相关性能指标情形下,发行人与金达莱收入确认时点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7)说明设备材料安装费用包含范围及划分方法,“配套工序实施”是否实质涉及合同的土建施工条款,结合具体条款约定、实际提供的配套工序内容、相关服务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等,说明以设备销售原则确认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合理;配套公司实施费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比例大幅高于三达膜、金达莱的合理性。
(8)说明发行人合同中与收款相关的条款约定,是否存在以收款相关条款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截止性的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及结论,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的质控内核部门一并发表意见。
问题 2.关于收入季节性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集中度高于可比公司,12 月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62.73%、49.67%、55.80%,12 月实现的净利润占比为 77.13%、82.01%、61.24%。2020 年第四季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 65.99%,可比公司金达莱为 20.11%。发行人回复称,第四季度占比较高主要因政府在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及货款结算方面遵守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通常会以年末作为项目完工的工期截止日,同时,发行人 MBBR 工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实施处于整体项目建设的末端阶段。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第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697.79 万元、4,315.23 万元、11,986.05 万元,占比为 7.10%、13.21%、30.53%,净利润占比为-8.75%、-0.57%、62.70%,报告期各期均存在季节性亏损情形。
请发行人:
(1)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12 月收入占比与可比公司对比情况,量化分析并披露相关比例明显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就发行人经营存在季节性亏损、收入集中于 12 月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2)说明 2012 年以来发行人各季度、12 月收入及净利润占比情况等,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外占比是否稳定、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及其合理性。
(3)披露与产品类型、业务模式相近的金达莱相比,在客户结构类似、应收账款周转率相近、收入确认方法与政策基本一致的情形下,收入集中度呈明显差异的合理性。
(4)说明 2020 年第三季度收入及占比明显升高的原因,是否与所述“以年末作为项目完工的工期截止日”“具体实施处于整体项目建设末端”等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相矛盾,2020 年第三季度收入占比上升较快是否与可比公司趋势一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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