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IPO终止!一商业银行排队近4年,撤回终止!



2022年2月18日,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电力及通用工业控制信息安全技术综合应用解决方案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专注于电力工业控制信息安全领域并逐步向通用工业控制信息安全领域拓展,主营业务为从事电力及通用工业控制信息安全技术软件、硬件的开发与销售,并基于上述产品为客户提供电力及通用工业控制信息安全技术综合应用的解决方案、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等。
珠海鸿瑞申请上市2020年12月1日获创业板受理,截止终止,进行了3轮问询与反馈,并于2021年11月3日披露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IPO保荐机构为中天国富,会计师为立信,律师为广东精诚粤衡。
鸿瑞软件持有公司 3,731.9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2.1983%,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智勇。刘智勇与徐梅为夫妻关系,刘智勇与刘芝秀为姐弟关系,徐梅、刘芝秀分别持有发行人 2.00%的股份,刘芝秀、徐梅与刘智勇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签署日,鸿瑞软件持有公司62.1983%的股份,刘智勇持有鸿瑞软件 58.00%的股份,对鸿瑞软件形成实际控制,同时刘智勇通过与鸿瑞软件、陈良汉、占小斌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73.7583%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000.00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预计融资金额3.6177亿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电力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行业的收入占比分别为99.25%、99.03%、98.19%;而来自水务及环保、石油及化工等通用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行业收入占比仅分别为0.75%、0.97%、1.81%。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分别为 1,289.66 万元、1,313.85 万 元和 1,444.8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1.81%、21.64%和 24.99%。
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对发行人参与下游客户的招投标以及销售产品的验收工作均产生一定程度不利影响。受此影响,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下降16.52%,净利润下降1.63%。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问询回复详情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查看
1.关于主营业务与产品竞争力。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1)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加密认证类产品、网络安全服务。发行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取得相关的认证、销售许可等业务资质。
(2)报告期内,发行人网络安全隔离类、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销售单价受市场竞争加剧、产品成本降低等因素影响,销售单价呈下降趋势。
(3)电力行业工业控制信息安全产品的销售受电力系统安全防护装置整体部署进程的影响较大,若发行人未能紧跟我国电力系统安全防护装置整体部署进程,则可能对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公司在开展业务、日常运营过程中是否获取或有可能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情况,是否已建立完善的防泄密和保障网络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该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2)分析公司在业务开展、内部控制等各方面是否符合《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相关规定。
(3)结合电力系统网络安全行业发展情况、电力系统安全防护装置整体部署进程、下游市场容量、行业竞争格局、不同类型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报告期内部分产品收入金额下降、客户变化情况等,分析说明发行人未来在市场开拓、业务成长等方面存在的难点与不确定性,从定量和定性的角度进一步分析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并就行业政策变化对发行人业绩增长影响的不确定性补充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4)结合不同类别产品在电力主网和配网的具体部署应用场景、产品寿命、技术更新迭代等因素,说明不同类别客户群体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数量以及产品需求的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需对相关产品进行后续的升级维护,该部分是否产生收入,并结合上述因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业绩的成长性。
(5)说明未来加大技术投入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计划和措施,以及存在的相关风险。
(6)结合目前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 2021 年业绩是否会进一步下滑,业绩增长是否存在不可持续性,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事项(1)(2)发表明确意见。

1.关于产品及业务。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业务覆盖“网络安全隔离+加密认证+网络安全审计+网络安全服务”四大业务板块,在电力行业信息安全产品方面已取得显著的成果,并在石油石化、轨道交通、水务等领域已开展长远布局。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二)发行人主要产品与服务”部分,发行人介绍各类产品的主要功能及用途,未明确披露相关产品在电力行业或其他领域的应用情况。发行人客户主要为电力行业相关用户。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产品具体用途、下游客户行业分布、产品在终端使用者的应用情况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型产品的应用领域(电力、石油石化、轨道交通、水务等)、各应用领域的销售金额及占比;
(2)说明“工业控制领域”的具体含义及包含的细分行业,并结合前述主要产品的应用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各类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及具体用途进行修订,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发行人核心产品的应用场景以及不同产品之间解决的安全问题以及差异,如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行业而在其他领域缺乏相应技术、客户或商业合作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就相关情况进行明确说明;
(3)结合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销售合同的规定,补充披露在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发行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被行政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存在相关风险的请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在厦门证监局进行了IPO辅导备案,2017年12月29日获沪主板受理,2018年6月第二次报送申报稿,但此后,厦门农商行再无IPO新进展,至今已近4年!最终厦门农商银行还是选择撤回终止,根据证监会信息披露平台显示:已收到撤回申请。
IPO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会计师为容诚,律师为江苏世纪同仁。
厦门农商银行业经营范围
(一)货币银行服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兼业代理险种: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开办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外汇担保,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外汇买卖和代客外汇买卖)。
厦门农商银行发展概况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农商银行)前身为全国首家地市级统一法人联社——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在有着60多年发展历史的厦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整体改制而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致力服务“三农”、社区居民和中小企业,2012 年7 月16 日正式挂牌开业。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会展控股有限公司、厦门国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为前四大股东。现有63家支行、1家直属营业部、1家专营机构(全国首家同业业务中心)。主发起设立3家村镇银行以及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长期以来,厦门农商银行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普惠金融、民生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聚焦主责主业,依托党建做加法,创建“党建+金融助理+多社融合”模式,落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全面融入农村经济内循环发展战略,为厦门特区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内部治理中,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坚持外部宏观形势与内部微观战略的有机融合,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有机融合,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2020年,主体信用等级再次获评AA+,评级展望为稳定。连续6年入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榜单,排名第617位。
在探索农村金融转型发展方面,厦门农商银行先后成为全国第4家获准发行二级资本债的银行、福建省农村金融机构第1家国内市场利率定价机制成员单位、全国第2家获准发行同业存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福建省第2家获得资产证券化牌照的法人银行、全国首批获得大额存单发行资格的银行、福建省第2家获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资格的法人银行,取得了普通类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 
和众多农商行一样,由于经历了特殊的历史背景,厦门农商行股权一直较为分散。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厦门农商行股东总数3947户,其中法人股102户,自然人股3845户。年报披露的该行第一大股东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8.01%。
根据厦门农商银行2020年年报显示:


财务主要数据指标


厦门农商行近年间股权变动颇为频繁,该行在2018年6月报送的IPO招股书申报稿中提到,2015年初至2017年末,该行共发生1621笔股份变动,涉及股份数9.64亿股,占该行彼时总股本比例为25.82%。
除了股权转让频繁,厦门农商行股东高比例质押股权情况也比较严重。2020年年报显示,厦门农商行第五、六、七、八大股东质押该行股权比例介于68.52%-94.79%区间,股份质押数合计近5亿股,占比该行股份总额约37.34亿股的13.38%,上述4位股东已被限制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权。

2018年6月,证监会在对厦门农商行IPO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时,重点关注该行股东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情况,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外的股权转让,按类别披露转让的次数、股数及占比,对于报告期内的股权转让,列表逐笔披露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等,并指出,该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存在质押和冻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股份质押和冻结情况是否符合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节选)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等变动事项的价格和定价情形,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获得有权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请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意见。
2、关于股东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请按股东类别及性质列示披露目前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构成,并在“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披露发行人所有法人股东的持股情况。请将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为招股说明书附件进行披露,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数、持股比例等;(2)对于报告期外的股权转让,请按股权转让的类别披露转让的次数、股数及占比,对于报告期内的股权转让,请列表逐笔披露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款支付情况;(3)发行人股权中是否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的情形;(4)发行人股东资格是否适格,是否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和股权形成过程,以及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关于内部职工持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2)职工股东许广生持有1,132,215股,全部处于被冻结状态,许广生向发行人出具减持承诺,是否违反了其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该减持承诺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本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存在质押和冻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股份质押和冻结情况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并就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累计持有发行人51.50%股份的16家股东的锁定36个月承诺是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由大到小依次进行锁定;(3)发行人是否制定适当的股权稳定措施。
7、关于股份锁定承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部分内部职工股东未承诺股份锁定的具体原因,现有股东作出的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截至2017年6月30日,以本行作为被诉人的诉讼案件共7起,合计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82.22万元,根据本行内部及外部律师的意见,本行认为预计赔付可能性不大,因此无需确认预计负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进展及执行情况,并分析披露相应的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上述尚未判决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信息披露问题
2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递交IPO申请材料后是否发生股权变动,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变动情况;(2)发行人在审期间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等引入新股东的,是否存在违规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新股东所持股份是否按照我会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的形成过程及变动情况、股权交易价格、持股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银行提供的借款、是否存在获受股权奖励情况,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需要,请说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负债依存度情况,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2、请发行人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定价公允许;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情况及股份支付情况,包括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公允许,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行。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
54、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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