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一家IPO申请撤回终止


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平头塔式起重机、动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其相关部件。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机场、公路、铁路、城市轨交、市政路桥和会展、体育场馆、住宅和商业地产等建设领域,主要客户包括中国建筑、中国中铁等大型央企,北京城建、上海建工、济南四建、江苏华建等地方国有企业,建设机械、河北建设、宝业集团等上市公司以及庞源租赁等知名租赁商。
公司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1 年全国质量标杆入围名单”、“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20 年度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2019 年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中天智装申请上市2021年6月11日获深主板受理,本次IPO保荐机构为金圆统一证券,会计师为大华,律师为北京德恒。
罗斌飞合计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61.28%,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融资租赁担保余额分别为 28,001.33 万元、37,194.37万元、47,256.85 万元和 43,715.35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96.88%、163.55%、129.28%和 105.92%;根据华融金租、湘江时代和江西金租出具的说明函,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敞口为 30,465.23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3.81%。
报告期内,公司为承租人垫付的租金金额分别为 1,207.53 万元、739.76 万元、1,239.35 万元和 1,107.22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6%、1.34%、1.84%和 2.57%。报告期各期末,当期垫付且当期未受偿的金额分别为 562.27 万元、367.34 万元、11.33 万元和 1.82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38%、0.66%、0.02%和 0.0042%。
根据公司与华融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房产(包括生产厂房)抵押予华融金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为 7,030.63 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3,383.76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主要财务数据

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真实、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与其股东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目前是否已全部解除;(3)发行人存在申报前一年引入股东的情况,请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4的要求进行披露、核查。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大部分房屋建筑物已设置抵押,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建筑物设置抵押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及抵押金额,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发行人的清偿能力,是否存在抵押权实现可能性,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拥有塔式起重机相关发明专利1项,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该项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发行人从事塔式起重机等特种设备生产、销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均在有效期,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2)发行人生产的设备是否均符合国家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标准、生产工艺、产品安监备案等);(3)发行人关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能否保障生产经营的合规性,与客户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环保处罚,如是,请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发行人生产的塔式起重机以中型塔机为主,报告期内中小型塔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6%、70%、79%。根据招股说明书,受国家鼓励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因素影响,塔机向大型方向发展,起重量小的塔机逐渐被淘汰。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不同国标型号(起重力矩)产品的收入及占比;(2)国家目前关于大型和中型塔机的划分标准(起重力矩),发行人生产的各型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划分标准,是否属于产业政策或行业需求逐渐将被淘汰的产品,或难以满足装配式建筑载重需求的产品;(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主要采用融资租赁模式,报告期内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21%、39.15%、44.19%。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融资租赁模式的具体情况,包括三方的基本情况、各自的主要权利义务、业务流转方式等;采用该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所采用的融资租赁模式与行业其他主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否存在差异;(2)发行人为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的承租人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报告期内各期的担保余额,担保义务的实现情况;发行人是否为全部承租人提供担保,还是根据一定标准选择承租人为其提供担保;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承租人所承租的设备销售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融资租赁担保方式输送利益的情况,该承租人是否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关于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的客户以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为主,客户相对分散,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43.08%、26.05%、24.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订单的主要获取方式,报告期各期通过不同的订单获取方式实现的业务收入及占比,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况;(2)合同到期后的续期方式,是否存在无法继续合作的风险,如何维持客户的稳定性;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是否签订交易框架合同或中长期合同,请列示合作终止时间;(3)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要求在概览一章披露公司的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指标。
12、关于关联交易。报告期初发行人从关联方拆入资金余额为2,398.70万元,于2018、2019年拆入资金121.92万元、850万元,但同期短期借款较小。同时,报告期发行人向红远租赁、衡阳祥辉、衡阳祥和等关联方销售商品及向罗美琴/杨招连销售废料。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初对关联方大额资金拆入金额形成的具体过程,补充披露报告期从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原因、利率及实际支付情况,发行人外部融资是否受限;(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红远租赁、衡阳祥辉、衡阳祥和与发行人的业务与资金往来情况,说明各期末对该等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大于对其销售金额的原因,相关回款是否真实;(3)说明报告期各期废料产生的数量、金额,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销售废料的原因、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及关联方采购废料后的主要用途,发行人是否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2021年4月停止向关联方销售后废料的主要销售去向;(4)说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家关联方股权转让或注销。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江西飞龙建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忠骁模架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开展、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业务往来,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2)说明2020年蔡龙涛对外转让上海怡建机械股权的原因,上述股权的受让方情况及股权结构,转让股权前后是否与该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发行人客户以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为主。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占比分别为43.08%、26.05%和24.16%,同行业竞争方陕西建设机械为发行人主要客户之一。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类销售模式下设备租赁客户及终端客户收入占比,说明客户信用政策的调整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各类销售模式下主要机械设备租赁公司销售金额、收入确认时点及金额、最终客户、应收账款余额,上述客户成立时间、合作时间、说明发行人与上述租赁客户业务量是否与其业务规模匹配;(3)补充披露与各类客户建立合作的方式,说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主要客户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大额资金往来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陕西建设机械2019年以来退出融资租赁前五大客户的原因,相关销售数据是否与客户披露的采购数据存在较大差异;(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新增、退出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及平均毛利率,说明退出客户的主要原因及客户销售的稳定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较为分散。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其他配件的主要内容,说明各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采购金额与产品结构、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主要供应商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合作时间,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具体说明新增和退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及对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3)说明是否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或业务占比较大的供应商以及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况,如有请进一步说明与上述供应商业务规模及资金往来情况;(4)分别披露各类原材料采购数量和平均采购单价,说明采购价格波动是否与市场价格变动是否存在差异;(5)说明外协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生产环节,补充披露主要劳务施和外协采购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数量、占比。
16、发行人主要与湘江时代、华融金租、厦门百应等三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合作。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融资租赁担保余额占当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6.88%、163.55%、129.28%。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 部分补充披露融资租赁业务的完整业务流程,说明三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条款的主要差异情况,发行人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2)补充说明上述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时间、合作时间、股权结构、净资产规模、是否相关监管指标要求,报告期与三家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销售金额、融资租赁担保余额及风险敞口;(3)补充说明发行人业务占上述三家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模占比,说明2020年以来厦门百应不在与发行人展开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4)具体说明融资租赁下对各方保证金的约定及实际收付情况,在与华融金租开展业务下,发行人支付厂商保证金的原因,是否为客户垫付保证金,分析报告期内厂商保证金与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5)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补充披露发行人担保余额占净资产比例的合理性,是否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充分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关于收入确认及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分期收款和融资租赁销售模式,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客户违约时发行人负有回购或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的义务。公司以签收为内销收入确认时点。请发行人:(1)结合两类模式下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比例、信用政策、回购及违约条款、保证金、担保责任上限、设备所有权及补偿、安装调试、验收及质量保证等具体约定,披露两类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2)补充说明发行人分期收款的时间间隔是否表明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与分期收款相关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实际利率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3)说明各项会计差错的发生原因、调整方法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融资租赁担保余额和产品质量保证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1)结合客户历史违约情况等,补充说明对期末担保余额计提预计负债比例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售后质量维修承诺及实际发生情况,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比例的合理性及充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未决诉讼,结合诉讼进展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大中型平头塔式起重机的销售。请发行人:(1)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各类产品价格定价差异情况,说明大型塔机与中小型塔机销售价格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2)结合公司成立以来主要项目地及业务容量变化,说明华东地区项目大幅减少的原因,是否对未来持续经营造成影响;(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第一季度收入占比较小的原因,结合收入截至性测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客户、主要国家地区、销售金额及回款情况,境外销售货物的交付方式及保荐机构对境外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成本结构中制造费用占比逐年降低。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废料的成本核算情况,披露报告期内产品成本中原材料和制造费用的具体构成,说明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类产品的成本构成,分析各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分析各业务劳务外包定价与自有业务成本定价差异情况,说明外包数量与费用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外包承担成本、费用、变相支付商业贿赂或输送利益的情形;(4)结合报告期内各业务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直接人工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5)补充说明报告期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是否异常,能源耗用量是否与各期产量变动相匹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19.26%、20.69%、22.62%,高于同行业公司建设机械。请发行人:(1)以表格方式补充披露产品销售的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变动,说明分析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动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3)补充说明直销、分期收款和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市场份额、技术水平、业务模式、客户结构等,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业务公司建设机械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2020年发行人毛利率增加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2、关于期间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研发费用中直接材料支出占比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期间费用中各类职工人数、工资水平,说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及研发人员人均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产品质量保证金计提标准及实际支付情况,分析销售费用中产品质量保证金与预计负债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3)结合运费承担机制及调整情况,分析报告期内运输费用下降的原因,单位运费变动是否合理,补充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研发、生产领料和相关内控,说明发行人成本和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研发领料投入成果是否存在销售,如有请说明相关金额及会计处理;(5)结合报告期内各期平均存款余额和有息贷款规模,补充说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变动的合理性,分析票据结算规模与银行手续费变动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3、关于内控与第三方回款。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的发生额分别为2,266.04万元、1,494.26万元和982.4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4%、2.70%和1.46%。请发行人:(1)对照首发问答第41条规定,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若存在,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整改情况和效果;(2)补充披露报告期客户委托其关联方代为付款的具体情形及金额占比,说明客户的保证人代为收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代收代付的原因,上述关联方的具体名称、股权结构、代收代付的金额;(4)结合第三方回款涉及客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说明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报告期内同一客户回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对主要的第三方回款客户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况;(5)说明报告期内通过员工银行卡收付资金的原因,对应的客户名称及销售金额,说明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对第三方回款的内控和形成资料基础,说明第三方回款的可验证性,相关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
24、关于资金流水核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说明资金流水核查的核查范围、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2)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核查要求,说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亲属(罗麟生、易美华、罗鹤飞、罗燕飞)、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以及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说明主要资金流向,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2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3,187.00万元、7,301.40万元和17,701.28万元,同时存在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请发行人:(1)量化分析说明货币增资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分析报告期内保证金支付金额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勾稽关系;(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产品名称、金额、收益率、持有期限、是否到期可足额回收、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用理财产品抵质押情况等,理财产品投资内控制度合理性及其执行有效性;(4)结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及借款利率差异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列表说明发行人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户信息、个数、分布、金额,在主要生产经营地外是否存在大额银行存单、银行账户的地域及金额分布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匹配,并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真实性的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
27、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结算规模较大,各期末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为4,068.10万元、4,574.58万元和12,927.3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中票据结算占比,分析各期票据余额波动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应收票据各期期初期末余额及新增、背书、贴现、兑付等情况,说明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余额及其期后是否存在未能兑现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3)说明是否存在票据质押,若有请补充披露截至期末已质押票据的质权人、票据到期日、质押条款、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质权人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补充披露应收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计提方法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及长期应收账)余额合计为13,915.02万元、16,657.51万元、20,064.3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列示报告期内各类销售模式形成应收款项金额及占该模式收入的比重,结合销售规模、结算方式和信用政策等,说明应收款项余额较高且持续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用信贷销售变相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2)结合历史经验数据,说明按照账龄和逾期天数计提坏账比例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调节客户应收账款和代垫款项收账龄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对长期应收款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利率、摊销方法的确定依据,实际利率是否发生变动,如有请分析相关影响;(4)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说明逾期账款占比及原因,坏账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融资租赁客户代垫租金的金额及占比,说明代垫款项客户是否存在潜在违约风险,说明相关坏账计提是否充分;(6)说明垫付资金逾期天数在12个月以上对应客户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对上述交易真实性核查的具体情况;(7)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8)补充说明预收账款及合同负债增加的原因以及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9、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470.76万元、7,757.40万元、7,396.15万元,2019年存货增幅较大,且存货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1)结合产品生产周期、采购周期等,说明存货结构变动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情况及减值计提金额,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补充说明存货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分别为6,792.46万元、9,887.01万元、12,818.50万元,主要为应付供应商的采购款。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类应付款项性质及金额,说明应付账款余额与发行人采购模式、采购金额及成本的匹配关系;(2)补充说明报告期应付账款前五名客户名称、金额及占比、账龄,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付款金额是否超过合同金额,是否存在资金被供应商占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1、关于股份支付。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发行人职工、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属于股权激励事项,是否按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2)结合2019年两次股权激励事项主要条款,如等待期、行权条件等,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公允价值确定依据的合理,是否与同行业同期并购重组市盈率、近期合理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48.83万元、667.12万元和182.76万元,主要为代收款、个人借支、代垫款项、保证金、押金、往来款等,其他应付款中存在预提费用和代收代付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保证金、押金收取比例、收取对象及实际收取退回情;(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代收代付款形成的原因、代收款性质及与代收代付方后续的资金往来情况,说明代收款项是否具有真实业务背景;(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预提费用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关于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期机器设备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用途,结合各类资产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及变动情况,说明上述固定资产投入是否与公司与产能、产量变动的匹配关系;(2)说明在建工程中软件期初、新增与转固金额,软件安装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时间,说明软件转固时点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4、关于现金流。请发行人:(1)补充列示报告期销售回款情况中现金和票据回款的金额及占比,并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与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与营业成本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2)说明2019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支付对象、金额,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间接法编制中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存货、固定资产折旧相关金额等与报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5)补充说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中收到/支付其他与筹集活动现金的具体构成及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关于安全生产费。请发行人:(1)说明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业务范围、计提的依据及标准、相应产品申报期内收入金额,说明安全生产费计提是否合理;(2)列示报告期内公司安全费用的计提与使用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3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说明与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配比情况。
4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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