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一IPO终止注册,IPO期间公司及两名保荐人曾被出具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科创板股票发行
注册程序终止通知书
(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4日,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翼捷发[2021]第004号)和《关于撤回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报告》(国金证发[2021]513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对你公司发行注册程序。
2021年9月22日


公司主营业务为安全监测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目前产品主要包括安全监测领域的智能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报警控制系统及配套,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燃气、电力、制药等工业制造领域。
张杰持有公司 29.71%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张杰和程琨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张杰和程琨系发行人前身翼捷有限的创始人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始终是公司前两大股东,张杰持有公司 29.71%股份,程琨持有公司 20.77%股份,张杰、程琨两人共同控制公司 50.48%的表决权。
张杰: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北京服装学院(原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生产过程自动化专业本科毕业、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EMBA。具有二十余年安全监测行业从业经历,主导或参与了多项与安全监测领域的智能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以及安全监测控制系统相关的发明专利,曾荣获深圳科技进步二等奖、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福田区十大杰出青年、昆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荣誉称号。
程琨: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北京服装学院(原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生产过程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201.70 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拟融资金额3.94亿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项目: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2021年01月19日
1.根据申报材料披露信息,刘燚承诺“不会参加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技术发展方向、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与讨论”,但其目前为公司董事,且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成员。
请发行人说明:(1)刘燚相关承诺与公司法、发行人公司章程对董事职责要求是否矛盾及应对措施,其是否能够勤勉尽责的履行董事职责,发行人是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要求;(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股份锁定、同业竞争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真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在首次申报时将大连翼捷安全设备和大连翼捷安防技术认定为关联方及披露关联交易的原因,是否在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是否构成招股说明书内容的重大遗漏。
请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首次申报前是否如实了解大连翼捷安全设备和大连翼捷安防技术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股东之间关系,届时未将大连翼捷安全设备和大连翼捷安防技术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的依据是否充分,并明确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技术服务商与对应下游客户或其采购负责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技术服务商报告期内的具体经营业绩情况,是否存在主要或全部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认真核对并说明本次申报时律师工作报告、招股说明书、关于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中对发行人取得发明专利数量披露不一致的原因,首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已经取得7项发明专利是否准确,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是否为取得专利权的证明文件,与专利权证书的法律效力差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已勤勉尽责对招股说明书内容进行核查及出具相关声明,并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交易所二轮问询问题4回复,“发行人对深圳翼捷视进行了严格的生产能力审查,确认其具备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达标后……”,“深圳翼捷视取得了销售声光报警器所需《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但其自身不具备生产声光报警器的能力……”。
请发行人说明生产能力审查程序,关于深圳翼捷视“生产能力”描述前后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在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2021年03月19日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经会计师审阅的2020年财务数据,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20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论证说明,其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是否具备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对
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其他注册申请文件披露取得发明专利数量相互矛盾。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25日

关于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李*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李*: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发明专利数量不准确、注册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取得发明专利数量存在矛盾未予充分关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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