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这两年检察机关推行的重点工作之一。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向代表们汇报了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实效。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疫情多点散发,经济承压,更需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3.4万人,同比基本持平。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涉企等单位犯罪不起诉率38%,同比增加5.9个百分点。
2020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6个基层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1年3月起,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试点院范围扩大至61个市级院381个基层院。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在拟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落实合规整改,做实既“厚爱”又“严管”。
自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第二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至12月底,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600余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00余件。一些非试点省份也在法律框架内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答:
90年代的时候,我听说过一个叫“原罪”的名词。大概就是在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薄弱,而腐败风盛行的时期,每一个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老板都可能是有罪的。
对原罪怎么处理呢?有人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办就办;有人主张既往不咎,让企业家能放下包袱。比如香港警察70年代人人贪腐,廉政公署
成立以后处理了一大批,让警察人人自危,最后开始集会冲击廉署,政府为了维稳(总要有人做事),划了一个时间点,以前的就免责了,从结果上看,现在的香港政府多年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
那么内地是否也有类似的政策?明面上应该没有,但文件上能看出来,同样的事情,不同时间段发生,处理方式还是有区别的,比如我们看新闻可以发现,对某贪官的评价往往有这么一句话“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见十八大是一个关键节点。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法与情”关系,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这是最高检工作报告产生的背景。
回到本题,「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进一步抓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翻译过来,就是小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可以不捕、不诉或者从缓,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根本目的是保护企业背后的千万个员工和他们的家庭,最终是保护地方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
为什么保护当事人就是保护企业?因为当事人一般都是企业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就是公司的老板。一个小案把老板抓了,会有无数人受累。比如其他股东会担心自己的投资,债权人会担心自己的债权,银行会担心自己的借款,员工会担心自己饭碗,客户会担心项目能否按期完工,供应商会担心货款能否收回。这是一个连锁反应,小疾动全身,影响太大,损失太大,不划算。
有人会说老板就一个人,进去了换个人干就是。但不是这么简单。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就是信用,信用没了,什么都干不了,投标不让你投,借款不给借,还要提前抽贷(银行常干这事),供应商不敢发货,客户不敢付款,总之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而民企的信用主要都在老板身上,老板出事,可以直接让一家公司陷入困境。(相比之下国企就没这么大影响,因为国企的信用源自国家,领导也是为国打工,出事换个人照干)
需要说明的是,从轻是有前提的,即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落实合规整改,保证以后不犯,否则该抓还得抓。
理是这个理,但未来还有几个问题要解决,比如轻轻放过违法犯罪的企业,对守法经营的企业公平吗?是否会导致守法的人想犯罪,犯了罪的还想再犯罪?法律政策的尺度如何把握,可办可不办会不会让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难以把控?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如何评判,会不会成为免罪的一个借口?
改革就是这样,步子越大问题越多,不能因为问题多就不改了。总的来说,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客观、务实,可以说是近年来难得一见的大胆尝试,值得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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